中标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1/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350001]ZYT[GK]2023034
二、项目名称:智能贴包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元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北路1706号南楼一层
被投诉人1: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9层10-13办公、15-17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省血液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南路28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市福德正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299号(原洋中路东侧)融信洋中城(地块十二)1#楼11层07商务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唐山元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升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血液中心(以下简称省血液中心)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通招标公司)组织的智能贴包机(项目编号:[350001]ZYT[GK]202303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对元升公司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评审结果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福德正旺公司并没有完成过同类型项目业绩,该公司提供的业绩为虚假业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亿通招标公司接受省血液中心的委托,于2023年10月1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11月8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德正旺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元升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中亿通招标公司提出质疑,中亿通招标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元升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元升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关于元升公司针对技术参数评审项“▲(项号7)”和“▲(项号23)”提供的响应材料被判定为负偏离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阶段,经核对后再次确认元升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和说明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明确表示“佐证材料未能一一对应三个出口:合格血液出口、不合格血液出口和待检测血液出口,属于技术负偏离”。因此,元升公司依据主观判断,主张评标委员会对其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评审结果存在倾向性,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福德正旺公司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中商务项“1、业绩”提供的智能采血操作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SHR[GK]2022029-1)的相关材料属实。关于“同类型项目业绩”的认定问题,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虽未明确规定“同类型项目业绩”的具体范围,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在评标过程和协助答复质疑阶段,均一致认定福德正旺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认为“同类项目不限定单一产品,也包括从设备的技术参数或功能上同类的产品”,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采购人亦回函确认福德正旺公司提供的业绩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同类型项目业绩。因此,元升公司主张福德正旺公司并没有完成过同类型项目业绩,所提供的业绩为虚假业绩,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2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月31日
二、项目名称:智能贴包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唐山元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北路1706号南楼一层
被投诉人1: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9层10-13办公、15-17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省血液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南路28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市福德正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299号(原洋中路东侧)融信洋中城(地块十二)1#楼11层07商务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唐山元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升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血液中心(以下简称省血液中心)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通招标公司)组织的智能贴包机(项目编号:[350001]ZYT[GK]202303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对元升公司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评审结果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福德正旺公司并没有完成过同类型项目业绩,该公司提供的业绩为虚假业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亿通招标公司接受省血液中心的委托,于2023年10月1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11月8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德正旺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元升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中亿通招标公司提出质疑,中亿通招标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元升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元升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关于元升公司针对技术参数评审项“▲(项号7)”和“▲(项号23)”提供的响应材料被判定为负偏离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阶段,经核对后再次确认元升公司提供的实物照片和说明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明确表示“佐证材料未能一一对应三个出口:合格血液出口、不合格血液出口和待检测血液出口,属于技术负偏离”。因此,元升公司依据主观判断,主张评标委员会对其评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评审结果存在倾向性,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福德正旺公司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中商务项“1、业绩”提供的智能采血操作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SHR[GK]2022029-1)的相关材料属实。关于“同类型项目业绩”的认定问题,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虽未明确规定“同类型项目业绩”的具体范围,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在评标过程和协助答复质疑阶段,均一致认定福德正旺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认为“同类项目不限定单一产品,也包括从设备的技术参数或功能上同类的产品”,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采购人亦回函确认福德正旺公司提供的业绩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同类型项目业绩。因此,元升公司主张福德正旺公司并没有完成过同类型项目业绩,所提供的业绩为虚假业绩,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2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月31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