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
金额
10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c922410067
预算金额108万元
招标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汪工0755-28589120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JC922410067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 |
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04日 00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23时59分59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1、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未租 2、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4、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5、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6、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未租 7、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未租 8、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9、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未租 10、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11、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未租 12、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1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在租 | 地址 | 1、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零碳公园 2、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九曲桥龙潭公园 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公园 4、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红花岭低碳生态公园 5、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八仙岭公园 6、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低碳城滨水公园 7、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园 8、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区大运公园 9、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智慧公园 10、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雪竹径公园 11、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三联郊野公园 12、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公园 1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红花岭公园 |
面积/数量 | 1、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2.00平方米 2、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6.00平方米 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4.00平方米 4、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12.00平方米 5、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6.00平方米 6、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4.00平方米 7、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46.00平方米 8、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12.00平方米 9、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2.00平方米 10、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14.00平方米 11、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10.00平方米 12、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18.00平方米 1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6.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资产性质 | 商业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是否允许转租,分租 | 否 | 出租期 | 3年(本项目服务期限最长为三年(合计36个月),合同采取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末,经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可续签两次。若履约情况未达到招租人要求的服务标准,可不予续签。)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签订合同期限 | 《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20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1,080,000元/年 |
租金的递增 | 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 租金支付方式 | 季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商业用地 | ||
履约条件 | 一、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具体要求 1.招租人仅提供出租场地供设备安放和决定具体安放位置,同时在协议期内,招租人可根据需要调整安放位置,成交人需无条件服从。 2.投标人承诺服务内容多样化,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如储物柜、共享充电宝、自动售卖机、无人值守超市等,以满足公园的实际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和完善相关服务设施。经成交人书面申请,招租人书面同意后,成交人可在同一公园增设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每台每月的场地租金以成交均价为准。同时,若经成交人书面申请,招租人书面同意后,成交人可在同一公园调整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设置点位,总售卖机数量不得减少。成交人需向招租人提供每月经营收入报表。 3.储物柜 (1)规格:12门及以上。 (2)材质:柜体采用冷轧钢板,AVR单片机、电子锁。 (3)储物柜使用密码或二维码技术,确保使用安全便捷。 (4)具备快速存取和操作简便的特点,确保游客使用便捷。 (5)必须采用可靠的锁具和安全系统,保障物品安全,并具备防水、防火、防盗功能。 (6)储物柜设计应与公园环境协调,增强视觉体验。 (7)应制定储物柜的使用规定及使用费用,明确游客在使用储物柜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8)定期检查和维护储物柜,确保正常运行,并配备维修人员及时处理故障。 (9)服务时限:每日0:00-24:00不间断。 (10)其它要素:进场后,甲方可根据接电条件、安全条件、卫生条件、游客需求、现场景观以及园内开展特定活动需要,对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11)储物柜的款式需经招租人书面认可。 (12)储物柜的使用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定价。 4.共享充电宝 (1)规格:孔位数量为8个-12个(配置放置的底座);网格模式为自带流量卡;充电宝电池容量为5000(或以上)毫安。 (2)具备过温、过压、过流、V0级阻燃等多重安全保护,机身使用防火材料。 (3)服务时限:每日0:00-24:00不间断。 (4)共享充电宝具备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启用。 (5)共享充电宝需具备稳定的电路系统,防止电路不稳定导致的安全隐患。 (6)共享充电宝所有电线、插座和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共享充电宝应配备有效的防火设备,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 (8)共享充电宝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具备过充、过放、短路等保护功能,确保无安全隐患。 (9)建立维护团队,定期检查维修充电宝机柜,保障运行。 (10)制定快速故障处理流程,迅速解决问题。设置监控,及时发现异常。 (11)其它要素:进场后,公园可根据接电条件、安全条件、卫生条件、游客需求、现场景观以及园内开展特定活动需要,对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12)共享充电宝的款式需经招租人书面认可。 (13)共享充电宝的使用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定价。 5.自动售卖机 (1)规格:商品可容纳数量为420个,全金属一体机身。 (2)外观:外观新颖,与园容环境相协调。 (3)后台管理:PC端+微信小程序。 (4)功能需求:自动售卖机可自动贩卖预包装零食、冰冻及加热的瓶装饮料,具备主流移动支付、刷脸支付等功能,具有卫星定位及物联网接口等功能。 (5)服务时限:每日0:00-24:00不间断。 (6)其它要素:进场后,公园可根据接电条件、安全条件、卫生条件、游客需求、现场景观以及园内开展特定活动需要,对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7)设备内销售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属市场知名产品、且受大部分市民、游客喜欢;确保销售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上架销售时剩余保质期不少于标称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8)销售产品产品多元化,应包括矿泉水、饮料、面包、八宝粥及其他休闲零食。严禁销售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三无产品、过期产品、香烟、或与公园定位不符的商品。 (9)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对应商品在华润万家超市的售价的1.5倍,例如某商品华润万家超市的售价为2元,则本项目承租人售价不得高于3元(通过微信关注“华润万家超市”公众号,允许获取地点信息后,查找对应货物价格为比照价格),销售商品价格需报招租人备案。若经公园检查或市民游客投诉查实,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每次处违约金500元。 (10)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的要求,在全部自动售卖机的显眼位置张贴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 (11)入场投放的自动售卖机,应在距投标截止日不超过24个月内生产。 (12)自动售卖机应具备制冷功能。 (13)对于所投放的自动售卖机,成交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补货及处理售货机故障,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消毒等工作,便于公园游客日常消费购买。 (14)成交人投放的每台自动售卖机的款式需经招租人书面认可。 6.无人值守超市 (1)规格:销售商品种类150种以上。 (2)材质: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岩棉板。 (3)具备门禁系统,通过扫码技术,实现便捷出入管理的功能。 (4)需安装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超市内的安全和秩序。 (5)需设置安全报警系统,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6)需保持超市内的清洁、卫生和整洁,提供舒适的购物环境。 (7)需根据公园游客的需求和喜好,合理布置商品种类和数量。 (8)需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顾客解决购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扰。 (9)其它要素:进场后,公园可根据接电条件、安全条件、卫生条件、游客需求、现场景观以及园内开展特定活动需要,对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10)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的要求,在全部无人值守超市的显眼位置张贴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 7.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应具有便利的付款方式,至少包含微信、支付宝、银联三种支付渠道。 8.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及收益归成交人所有。成交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服务要求 1.不同公园和同一公园不同地点,以及平日和节假日之间,人流量和现场服务条件差异较大,同时各公园补货条件也区别很大,入园车辆各公园均严格管控,存在需要人工二次搬运的情况;成交人自行合理评估风险,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经营亏损风险。 2.服务前提:本项目的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是为了满足广大市民、游客游园需求而设立的。成交人提供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服务前提,需符合绝大部分市民、游客的诉求,且满足公园管理需要。 3.招租人有权依法检查监督成交人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安全、卫生等措施和经营管理情况。若收到市民游客关于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相关投诉,招租人有权要求成交人采取措施对合理有效投诉进行整改,成交人应限期完成整改,以满足市民游客的合理诉求,成交人未整改或逾期完成整改的,每处应支付该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若产生较大舆情事件,招租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协议,相关损失由成交人自行负责。 4.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安放地点位于室外场地时,成交人需自行配套设置相应的遮阳避雨设施,配套附属设施需确保安全,与园容环境相协调,相关设计方案需经招租人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5.成交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招租人在指定具体安装地点时,是结合市民、游客的需求以及现场接电条件、安装条件、环境景观、公园建设管理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决定,而非考虑成交人利润。本服务项目存在未达到成交人利润回报期望,甚至亏损的风险,由成交人自担。 6.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运营如造成游客伤害等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同时需为所投放设备购买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成交人签订协议时需同步向招租人提供保单,若不提供,视为成交人违约,招租人可取消其服务资格,重新招标,且拒绝成交人再次投标。 7.招租人仅协助成交人对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进行保安巡视,设备本身故障、自然损坏及成交人经营方面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坏和机内的财物丢失所导致的责任不属于招租人责任。招租人应及时通知成交人或在第一时间报警。 8.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进场后,招租人可根据接电条件、安全条件、卫生条件、游客需求、现场景观以及园内开展特定活动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在服务期限内,公园有权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公园内是否再行新增或减少投放各类经营服务项目,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仅限于储物柜、共享充电宝、自动售卖机、无人值守超市等四种服务类型。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其中可能存在的经营亏损风险,成交人以公园新引入服务项目对其自身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由,提出的任何补偿、索赔等事项,均不予以受理,该风险由成交人自担,自负盈亏。 9.成交人应当定期实施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巡回检查、维修、保养,保证机器正常运转。当机器发生故障时(如吞币、卡货等),成交人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10.成交人应根据招租文件要求,在招租人规定的公园安装设置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规格按约定安装合适机型。装完机后需填写装机验收单(详见《附件1.入场验收单》),验收单经招租人根据安装现场情况审核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11.成交人需自行解决接电问题,采购人将提供接驳点。 三、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租赁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最长为三年(合计36个月),合同采取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末,经考核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可续签两次。若履约情况未达到招租人要求的服务标准,可不予续签。此外,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服务期限内,招租人有权根据公园建设、管理需要,提前终止协议,成交人需无条件服从,并在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撤离。成交人自行承担因公园建设、管理需要带来的服务期限不确定性经营风险。 (二)付款方式 1.本项目租金按季度支付,由成交人向招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应于验收单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付。首期租金支付后,成交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招租人缴付当季度租金,招租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成交人。 2.电费按每处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电费计费标准按公园规定执行(见《附件3.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电费缴费统计表》)。成交人应于每季度10日前向招租人缴付上季度电费。 (三)履约保函 成交人应于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招租人交付履约保函,费用为成交总金额的5%。招租人应在收到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椐。履约保函待成交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应尽的义务的后,退还给成交人,反之,招租人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函,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四)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租人有权就因成交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向成交人要求赔偿并单方解除协议,招租人有权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协议解除后,招租人有权行使停水停电和封闭场地等措施: (1)成交人拖欠租金达三十天,应支付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成交人拖欠租金达六十天以上,应支付两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2)成交人拖欠各项费用达一万元以上,应支付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3)成交人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成交人除自负法律责任外,应支付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4)成交人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应支付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5)成交人擅自将租赁场地及设施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应支付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6)成交人在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隐患或管理不当,产生不良后果,除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7)成交人如损害招租人利益和名誉,成交人除需在公开媒体上为招租人澄清事实挽回名誉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8)成交人出现行贿、违反廉洁规定行为并经查实的,招租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20%的违约金。 (9)存在其他违反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20%的违约金。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成交人有权就因招租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向招租人要求赔偿并单方解除协议,招租人应退还成交人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电费,并按月均租金的标准赔偿成交人损失: (1)因场地权属问题导致成交人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2)招租人未按协议约定向成交人交付场地的; (3)未经成交人同意,招租人擅自解除协议的; (4)招租人不能提供稳定的电源,导致成交人设备无法正常运作的; (5)招租人如损害成交人利益和名誉,招租人还需在公开媒体上为成交人澄清事实挽回名誉。 | ||
其他补充说明 | 1.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龙岗区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受深圳市龙岗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委托,采用公开招标的交易方式对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用地招租项目引进承租人。 2.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号)要求收取,由成交人支付,收费标准详见网站交易公告附件。 3.成交人应按照《付款通知书》要求及时向交易集团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人支付本次交易服务费后,由交易集团向成交人发放《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成交人按照《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因承租方原因未交纳交易服务费的,取消承租资格,将承租方交易保证金扣除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招租人指定账户。 4.现场踏勘时间:报名前,意向承租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了解项目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无论意向承租人是否查看标的,意向承租人投标时均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认同标的物现状,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 5.不允许联合承租; 6.按项目实际情况配置派遣人员,电费按实际情况结算; 7.交易保证金的处理 (1)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可通过以下选择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①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转账委托书》,在5个工作日内转至出租方账户作为租赁押金。交易保证金高于租赁押金时,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将相当于租赁押金的部分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余额部分按转账委托书的要求办理,在承租方转账委托书的要求提出次日起5日内无息原路返还。交易保证金低于租赁押金时,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将交易保证金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押金,差额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押金后,提供出租方开具的租赁押金收据,交易集团在收到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按原路径退回。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集团将在交易结果公示后的5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8.物业移交日期: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9.物业是否空置:部分在租,部分空置(其中仍在租的包括:龙城公园7台;大运公园4台;回龙埔公园2台;红花岭低碳生态公园2台;红花岭公园1台;雪竹径公园2台;龙潭公园5台;八仙岭公园2台)。 10.意向承租人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进行投标文件的上传,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网站交易公告),逾期上传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 11.澄清事项:意向承租人认为招租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的,请将疑问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送达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逾期不予受理。 12.质疑事项:意向承租人认为招租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请于公告规定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 | 成交总金额的5% | 其他 | 因承租方经营配套设备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项目流标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项目流标 | ||
交易方式变更说明 | 招租公告期满,征集到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并实施公开招租;未征集到3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流标。 |
项目日程
开标时间 | 2024年12月24日 09时30分00秒 | 评标时间 | 2024年12月24日 09时30分00秒 |
澄清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18时00分00秒 | 质疑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18时00分00秒 |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 线上报名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 2.意向承租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须包含食品销售经营者(提供证书扫描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转租、未经招租人同意不得分租(由意向承租人在意向承租人承诺书中作出声明)。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本项目为公开招标,公告期间,意向承租人须在阳光租赁平台系统进行报名。 意向承租人主体资格资料需制作在投标文件中,并在平台上上传,资格审核通过以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准。 |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 |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383号 |
联系人 | 汪工;林工 | 联系方式 | 0755-28589120;0755-28589115 |
出租方信息
名称 | 深圳市龙岗区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
交易保证金
金额 | 60,000元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 | 2024年12月23日 23时59分59秒 |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 | 1.中标(成交)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中标(成交)人资格,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集团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按照招租人要求处置剩余保证金。给交易集团造成损失的,中标(成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后撤销交易文件或者作出撤销交易实质行为的; (2)在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存在未按交易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等不参与后续交易活动情形的; (3)经相关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认定响应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4)经相关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认定响应方提供虚假主体材料或证明文件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交易文件约定情形的。 2.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3.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对出租的物业进行现场踏勘、测量、确认现场情况,标的物业按现状进行出租,物业计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偏差的,不影响出租物业的成交租金金额。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4.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 5.承租方应在《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条款详见《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园自动售卖机及相关配套设备招租服务协议》,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7.如涉及需办理相关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的,由承租方办理,招租方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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