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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0民破1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胡耀辉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2022)豫10民破1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破1号

申请人:胡耀辉,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生,住襄城县茨沟乡迎宾东路,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倪苗兵,许昌市魏都区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许昌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蒋志谦,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涛,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胡耀辉申请许昌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中联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质证庭,申请人胡耀辉的委托代理人倪苗兵,中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涛到庭参与质证。针对中联公司破产清算事宜,本院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本院初步查明:中联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营业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志谦。经营范围为新型纤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纤维指制品的原材料加工销售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确定,中联公司与马晓涛连带偿还胡耀辉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截止目前,前述款项中联公司并未偿还。另查明,在许昌市辖区内以中联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联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河南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豫华信专审字【2022】第030号许昌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审计后资产负债率状况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联公司资产总额11937353.47元,负债总额为71516802.35元,资产负债率为599.10%。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耀辉系中联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中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许昌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福现

审判员崔君

审判员李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汪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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