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国机金属江苏有限公司51%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9/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bj1000194-2
预算金额5223万元
招标公司国机金属江苏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经理010-65802033
中标公司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国机金属江苏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名称 | 国机金属江苏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194-2 | |
---|---|---|---|---|
转让底价 | 5223.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6 | |
所在地区 | 江苏省无锡市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先生 / 联系电话:010-65802033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96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国机金属江苏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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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江阴市南闸街道白玉路81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保安 | 成立日期 | 2016-08-31 |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MA1MTDRX4K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高温合金、耐蚀合金、钛合金及其他金属材料、冶金材料、能源设备、环保设备、其他机械设备、锻件、铸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贵金属、建材、装饰物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针织品、纺织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其他成套设备、电子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45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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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 | 49 | |||
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26 | |||
中设集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2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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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061.57 | -196.03 | -189.3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927 | 7740.99 | 11186.01 |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655.46 | -191.25 | -191.2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180.82 | 8186.06 | 10994.7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5223万元,其中: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26%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662.705882万元,中设集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标的企业25%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560.294118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双方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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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设集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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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5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陈军 | 成立日期 | 2002-02-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273346622X4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5-1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机战略【2024】156号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江慧丰 | 成立日期 | 1991-06-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350.34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9203207909C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5-1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机战略【2024】156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国机金属江苏有限公司51%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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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223.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接受分期付款,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总价款的50%,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受让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未支付的交易价款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其余意向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且北交所收到最高报价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交易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公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股权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50%(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应在本次交易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国机”字号。 (5)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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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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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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