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 | |
现就《余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23日,若有异议请与余姚市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蔡松琦,联系电话:0574-62731669。 余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草拟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68号)、《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结合《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余姚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党办〔2022〕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竞赛重点突出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兼顾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和新项目。 第三条 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各类技能竞赛适用本办法。对未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技能竞赛工作,对纳入本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技能竞赛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市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竞赛评判、监管竞赛取证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竞赛分为两种。一种为由宁波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的技能之星、一二类竞赛及选拔赛;另一种为由余姚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参与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职工技能比赛。 第六条 宁波市级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低于宁波市人力社保部门的要求,余姚市级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低于100人。 第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并对竞赛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具备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具有保障相应规模职业技能竞赛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规范竞赛工作行为。 第八条 举办宁波市级一二类竞赛和余姚市级竞赛,应提前进行立项申请。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竞赛活动计划,经综合评审后,列入竞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竞赛实行备案审核制,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竞赛活动方案。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竞赛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综合协调、技术工作、赛务保障等相应工作组,组织保障好各项竞赛工作。竞赛活动的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按照上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执行。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 (二)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6个月的企业职工; (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群体; (四)学生组选手应具有我市技工院校等全日制学籍。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总结。涉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还应按要求报送发证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技能竞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既可以单独命题,也可以融入操作技能试题,原则上实行无纸化机考。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竞赛项目的试题由主办单位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依据相应职业标准规范或竞赛标准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四条 为调动广大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从业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对按本办法立项并进行竞赛方案备案,竞赛过程规范的竞赛获奖选手,优先选派或推荐参加宁波市、省、国家竞赛,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对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宁波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由比赛组织单位推荐为“宁波市首席工人”候选对象,第2-3名推荐为“宁波市技术能手”候选对象;宁波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推荐为“宁波市技术能手”候选对象;余姚市级竞赛第1名优先推荐为“余姚市技术能手”候选对象。 2.竞赛项目具有对应的职业且有标准规范的,以市人力社保部门代章形式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实施部门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宁波级、余姚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按技术文件编制标准认定高一等次的技能等级;优胜奖获得者认定为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的技能等级,已有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 3. 对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参加宁波市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4.对承办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余姚市级技能竞赛的机构(单位)分别给5万/项目、4万/项目、3万/项目、2万/项目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各培训机构(学校)、余姚市级行业部门、协会选送优秀技能人才,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选拔,推荐参加国家、省、宁波市级竞赛的,按每人次分别给予0.5万、0.2万、0.1万元参赛补助。 第十六条 技能竞赛应实行全过程录像,相关资料保留一年以上。市人力社保部门作为技能竞赛综合管理部门,应统筹各类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指导竞赛承办单位做好各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各竞赛主办单位应严格规范操作,包括建立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竞赛管理机制、完善竞赛管理流程、制定竞赛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十七条 各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履行竞赛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降低标准组织比赛、颁发证书。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竞赛的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相关规定,对参赛选手视情节轻重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的,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余姚市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财政局 二0二四年 月 日 附件: 余姚市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根据《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余姚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党办〔2022〕5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技能竞赛承办补助 对列入市人力社保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余姚市级的技能竞赛承办机构(单位)分别给5万/项目、4万/项目、3万/项目、2万/项目的一次性补助。联合承办的由各承办单位协商后确定一家为技能竞赛补助单位。 申报材料:1、技能竞赛承办补贴申报表;2、竞赛总体方案和竞赛总结;3、竞赛参赛人员表和签到册;4、竞赛费用使用明细清单。 承办单位违反《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竞赛承办补助。若资金预算不足,竞赛职业(工种)为二产的优先补助,竞赛职业(工种)非二产的以实际获证人数多者优先补助。 二、技能竞赛获奖奖励 对当年度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参加宁波市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1、技能竞赛获奖奖励申报表;2、个人社保卡; 3、身份证复印件,奖项证明材料。 三、技能竞赛参赛补助 支持各培训机构(学校)、余姚市级行业部门、协会选送优秀技能人才,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选拔,推荐参加国家、省、宁波市级竞赛的,按每人次分别给予0.5万、0.2万、0.1万元补助。 申报材料: 1、技能竞赛参赛补助申报表; 2、个人社保卡; 3、推荐参赛相关文件证明。 四、申报流程和要求 1、每年 11 月,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全部结束后,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申报材料如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2、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个人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3、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下达资金。 4、市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5、申报对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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