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鸡财采投处[2024]2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301]JXCG[GK]20240020
二、项目名称:鸡西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市本级、鸡东、密山和虎林)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牡丹江华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投诉人:鸡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体育会展中心
被投诉人:鸡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市辖区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鸡西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市本级、鸡东、密山和虎林)(项目编号:[230301]JXCG[GK]20240
020)”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明细,其中:24.拼接大屏适配器(鸡东)、25.LED文本显示屏(鸡东)、29.视频处理器、30.系统接收卡、76.拼接大屏适配器质疑品目中: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二):在中标公示明细中40.UPS电源(三县)、50.环境监测主机、51.温湿度传感器、52.烟雾传感器、53. 漏水报警传感器、65.8位电源插座。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三):42.标准机柜、66.双联播控桌、67.单联播控桌、78.市指挥中心播控桌、119.双联播控桌、120.单联播控桌。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四):112.立杆涉嫌使用贴牌产品,虚假应标。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五):我公司认为此次评审专家对我公司的技术分、商务分打分有异议,我公司技术分、商务分没有扣分点。请上一级部门对我公司的技术分和商务分重新评定。给我公司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至(四)成立,因中标结果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认定投诉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五)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鸡西市鸡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鸡西市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21 日
一、项目编号:[230301]JXCG[GK]20240020
二、项目名称:鸡西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市本级、鸡东、密山和虎林)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牡丹江华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投诉人:鸡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体育会展中心
被投诉人:鸡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市辖区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鸡西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市本级、鸡东、密山和虎林)(项目编号:[230301]JXCG[GK]20240
020)”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明细,其中:24.拼接大屏适配器(鸡东)、25.LED文本显示屏(鸡东)、29.视频处理器、30.系统接收卡、76.拼接大屏适配器质疑品目中: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二):在中标公示明细中40.UPS电源(三县)、50.环境监测主机、51.温湿度传感器、52.烟雾传感器、53. 漏水报警传感器、65.8位电源插座。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三):42.标准机柜、66.双联播控桌、67.单联播控桌、78.市指挥中心播控桌、119.双联播控桌、120.单联播控桌。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四):112.立杆涉嫌使用贴牌产品,虚假应标。我公司认为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以上产品,是贴牌产品。
投诉事项(五):我公司认为此次评审专家对我公司的技术分、商务分打分有异议,我公司技术分、商务分没有扣分点。请上一级部门对我公司的技术分和商务分重新评定。给我公司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至(四)成立,因中标结果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认定投诉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五)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鸡西市鸡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鸡西市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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