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检委会会议系统
金额
44.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8/04/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722]rwzb[xj]2017001
预算金额5.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张家建13706007675
公告正文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南平万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2]RWZB[XJ]2017001检委会会议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其他通信设备 其他通信设备 1 51000 RG-RCM1000-Office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本次采购设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系统工程质保期为贰年。要求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持,并且提供终身免费技术支持服务。如技术参数要求中有保修期的按其要求。
1 1-2 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1 397000 OMIVI S156+MIC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本次采购设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系统工程质保期为贰年。要求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持,并且提供终身免费技术支持服务。如技术参数要求中有保修期的按其要求。
合计: 44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捌仟元整(¥44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贰年

10、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10 %;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 南平万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浦城县四贤大道 住所: 南平市马坑路236号2号楼1808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冯秀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张家建
联系方法: 18960673625 联系方法: 1370600767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
账号: 账号: 427364519346


签订地点:南平

签订日期: 2018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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