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50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00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8089061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117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伟鸿出租车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117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望城区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50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50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本项目的服务期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各租车单位(转账支付)。2.付款方式:以全日租和半日租据实核算,各租车单位按月结算付款。3.本项目无保底结算价,已实际发生租赁订单为准。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长沙伟鸿出租车有限公司:810000117315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接到采购人用车需求后,按预约用车时间提前1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按照采购人要求的车辆标准及车辆交付时间提供车辆。除采购人对车辆的车型等要求外,乙方交付的车辆前应做好车辆性能检查,保障交付车辆的安全驾驶性能,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2.乙方应设置公务用车租货服务团队,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服务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应及时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办理,采购人定期回访以及暗访、跟踪服务、承租人质疑和投诉,投标人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迅速整改,并在7天之内将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报采购人单位。3.车辆租赁期间,出现机械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行使,乙方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不能在20分钟内修复,乙方须在接到信息一小时内派出同等档次替换车辆供承租人使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4.据采购人要求,制订详细应急保障服务方案,特别是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重大会议或重大公务期间,提供24小时用车服务,优先保障服务单位的公务用车,提前做好车辆抢修检查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可靠。5.严格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如遇重大活动,乙方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标准化服务,安装座位头罩、编排车号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公司租赁服务履约管理,切实保障全区各单位方便快捷、舒适安全、收费合理用车,根据《长沙市望城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长沙市望城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一、考核目的按照先保留车辆、后租货车辆公务出行的原则,通过实施对租货公司和驾驶员管理考核,进-步督促租货公司切实履约规范驾驶员遵规守法,监督各类车型租赁计费,保障各单位日常公务出行需求。二、 考核对象租赁公司和公司全体驾驶员。三、考核方式实行按月考核。月考核工作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分管领导组织,公务用车部会同用车单位实施,考核结果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作为对公司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四、考核措施.考核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租赁公司业务50分:驾驶员安全行车20分,遵章守纪10分,文明行车10分,车况维护10分。1、公司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1)聘用驾驶员身体健康,年龄在22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按要求招聘驾驶员,每人次扣0.2分。(2)未按要求与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人次扣0.2分。(3)未按要求为驾驶员办理工资、社会保险或办理不完善,每人次扣0. 2分;挂靠车辆每月未按时结清租车费用,每人次扣0.5分。(4)未对新聘用的驾驶员进行培训,每人次扣0. 1分:半年内未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次扣5分(在6月底和12月底考核中扣分)(5)向公车部提交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和保险单复印件不完整,每车次扣0. 1分;未提交驾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每人次扣0.1分(6)车辆的牌证不齐全有效,每车次扣0.2分:使用未经审验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每车次扣2分,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公司自行承担。(7)车辆必须办理强制险、司乘险、第三责任险及附加险不计免赔。其中,司乘险要求办全座险(按核定乘客座位数投保)且每座10万元以上的保额:第三者责任险( 100万元以上的保额)。未按要求购买车险的,每车次扣2分。(8)每月10日前未报送.上月各单位租车费用统计表,扣2分。(9)未及时安排调度车辆,影响乘车人公务出行,一次扣2分。(10)未对《公务用车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导致用车单位投诉,一次扣3分。以上扣分累计计算,单项分值扣满为止,总项扣分不超过50分。2.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的子以扣分:(1)个人不修边幅、衣衫不整,车内抽烟、吃带异味的食品等不符合文明驾车要求、有损服务窗口形象的,一次扣1分。(2)未按要求做好车辆内外卫生保洁工作,一次扣1分。(3)不服从调度员的调度,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的,一次扣2分。(4)每日出车前检查车辆,保障车况良好,个人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故障送厂维修,因检查维护不到位耽误乘车人行程的,一次扣2分。(5)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及以上处罚的,一次扣3分。(6)驾驶车辆途中使用手机长时间与人通话、玩游戏、打牌、抢红包等行为,一次扣2分。 开赌气车、催促乘车人返程、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投诉1次扣2分。(7)发生酒驾、毒驾行为的,一次扣3分,同时建议公司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车辆启动前和任务完成后须告知乘车人时间和公里数,待乘车人确认后准确填写《公务用车登记表》,未经乘车人认可擅自填报《公务用车登记表》数据内容,每趟次扣2分。(9)保密意识不强,乱传乘车人讲话, 一次扣1分。(10)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按责任划分视具体情况扣2-30分。以上扣分累计计算,单项分值扣满为止,总项扣分不超过50分。3.公司或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的终止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沙市望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货项目的有关合同(协议)条款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2)因未及时结清租车费用、履行工伤理赔手续、处理劳资纠纷、处理驾驶员上下班途中或其他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等造成严重影响的。(3)未按要求购买车险3辆以上(含3辆)的。(4)年累计发生酒驾、毒驾行为3人次以上(含3人次)的。(5)保密工作纪律性不强,乱传乘车人讲话,导致泄密、漏密,影响严重的。(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考核结果运用由中心分管领导组织公车部管理人员结合各参改单位的《公务用车登记表》服务评价对不遵守上述管理规定的执行扣分。考核优秀(95-100)不予处罚:考核良好(90-94) 处罚人民币500元2000元:考核一般 (85-89)处罚人民币2000元5000元:考核较差(84以下),我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六、其他1、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未涉及到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本细则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部负责解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中标后在行政中心附近3公里内设置服务点。★2.乙方承诺能最少一次性提供5座轿车30辆以上,7座商务车3辆以上,17- 21座车辆3辆以上,21座以上车辆2辆以上等保障公务出行:采购方按实际工作需求租赁车辆。3.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致),不计免赔险等,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按保单所示险种及保额负责赔偿事宜,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担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4.车容车貌整洁,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颜色严谨、整齐,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5.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保养、税费、营运费、管理费及驾驶员薪酬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6.司机要求:驾驶员具备与车型相适用的驾照,并有3年以上专职驾龄。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近3年内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服从采购单位安排。7.驾驶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史、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无暴力违法记录或犯罪记录。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末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或者他人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7.3甲、乙双方如有以下根本违约行为之一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不依法履行本合同的定的主要义务;2、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招投标文件或补充协议执行,如有冲突,以招标文件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 地址: 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

法定代理人: 谭灿 法定代理人: 胡伟

委托代理人: 吴翔 委托代理人: 胡伟

电话: 0731-88089061 电话: 0731-88553477

传真: 0731-8808906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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