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门村自产自销市场招标公告[招租中]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1/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到化龙镇农村集体u201c三资u201d交易专用账户。化龙镇农村集体u201c三资u201d交易专用账户资料如下:①户名: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②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化龙支行,③账号:00561654000000542 ,④款项来源:山门村山门村自产自销市场项目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本人的账户转账(亲属的都不可),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不得多个项目合计一笔转账。 5.进行投标前,投标人需先把手机放入隔离柜,自行保管钥匙,投标完后自行取回。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3-12-07日10:00时对山门村自产自销市场(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单元号 | 交易面积 | 面积单位 | 资产地址 | 资产类型 | |
山门村自产自销市场 | 011375012013-01-0005 | 001 | 1320.00 平方米 | 平方米 | 山门村自产自销市场 | 其他用地 | |
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9年6个月。 交易底价:2.50 元/平方米·月(含税)。 备注(产权情况):无集体产权证(1、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此前在村集体民主程序表决中规定了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因集体资产招投标需要一些列手续、经过一定时间,因此订立的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暂按2023年1月1日起计算。在订立合同后,村集体可就起租时间进行民主表决,最终的起租时间应以民主表决结果为准。投标者对此应予知悉,自愿参与投标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条款的限制。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当在其经营的农贸市场中,划分出总面积为二百平方米的商铺、摊位,专门保留供山门村村民摆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乙方应当设置提示牌、标示线等必要设施,用以划分、指明供山门村村民使用的商铺、摊位。山门村村民使用保留的商铺、摊位摆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无须向乙方支付租金。3、竞投时每举牌一次在上一次价格基础上增加 1元/方/月.)。 递增情况:每三年递增10%。)。 二、竞投约定 1、竞投人必须以本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并确保竞投期间转账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 2、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投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金。 3、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现场明标竞价,采取举牌形式,价高者得。 5、在投标过程中,遇到只有一个单位(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投标有效,视为该单位(竞投人)以底价中标,竞投时间过后弃权或不签订合同的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2人或以上参与投,价高者得。若无人竞投,则续期发布/另行组织。 6、中标者不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投标本人签订合同。 7、竞得人必须于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8、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还;对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村集体在中标后签署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保证金处理委托确认书,委托处理该项目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专户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多出部分无息原路退还。 | |||||||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 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报名时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交易机构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 |||||||
四、本次项目采用方式竞投,按照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含税) 。 | |||||||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投标单位可于2023-12-04至2023-12-05,上午9:30时至下午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山门村委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3-12-04至2023-12-05,上午9:30时至下午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到龙祥路2号农业办公室报名。 | |||||||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3-12-05日16:3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龙祥路2号农业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30000.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00561654000000542 。 |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3-12-07日10:0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存款凭证原件; (3)竞投资格确认书。 | |||||||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凡欠租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占用村集体土地或鱼塘,违反现有承包村土地或鱼塘条款的承包户,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要求的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 |||||||
九、其他说明: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后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出租方承担。 (八)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1、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此前在村集体民主程序表决中规定了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因集体资产招投标需要一些列手续、经过一定时间,因此订立的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暂按2023年1月1日起计算。在订立合同后,村集体可就起租时间进行民主表决,最终的起租时间应以民主表决结果为准。投标者对此应予知悉,自愿参与投标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条款的限制。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当在其经营的农贸市场中,划分出总面积为二百平方米的商铺、摊位,专门保留供山门村村民摆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乙方应当设置提示牌、标示线等必要设施,用以划分、指明供山门村村民使用的商铺、摊位。山门村村民使用保留的商铺、摊位摆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无须向乙方支付租金。3、竞投时每举牌一次在上一次价格基础上增加 1元/方/月.4、递增情况:每3年递增10%。 | |||||||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3-12-05日17:30时前报名登记。 | |||||||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u201c三资u201d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 |||||||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 |||||||
投诉地址: | 山门村委 | ||||||
投诉联系人: | 李金汝 | 投诉电话: | 34751460 |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11372682181XT 法定代表人:曹汉威 联系电话:020-84755462 送达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山门大道12号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愿缔结本合同。甲方将位于 山门村委会对面的空地 出租给乙方用于 经营市场 。现甲、乙双方均已明确知晓并一致同意遵守、履行下列合同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的位置、面积 1.1本合同中所指租赁物,其资产名称为 山门村自产自销市场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范围内,坐落于 山门村委会对面 。 1.2租赁物的计租面积为 1320平方米 。 第二条 租赁期间 2.1租赁期间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及合同履行保证金(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含税) 3.1租金按 元/年/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共计 元/年。 3.2租赁期间内,每三年记为一期,从第二期开始,每期按上一期的租金标准提高10%,具体如下: 第一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元/年; 第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元/年; 第三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元/年; 第四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元/年; 3.3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签订当天,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租金,即人民币 元。保证金支付以后,至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乙方没有发生违约情形,甲方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回。保证金不能充抵最后一年的租金。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当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与合同履行保证金。 4.2乙方使用租赁物,应当遵循u201c先交租后使用u201d的原则,即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当在每年的 月 日之前交付下一年的租金。 4.3如果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按照约定租金未交付部分的1%/天的的标准计算,自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 4.4如果乙方逾期三个月仍未支付拖欠租金,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约定租赁期间内剩余的租金总额。 4.5乙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账 号:9602 0900 1000 0025 69 如需变更租金的支付方式,应当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建设 5.1甲乙双方均已知悉租赁物的现状,并一致同意甲方按照现状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甲方不负责对租赁物及租赁物内的建筑物、附着物、设施进行清理、整修。租赁物内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开通、使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5.2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及租赁物内建筑物、附着物、设施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维护,乙方有权拆除、改建租赁物内现有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乙方有权在租赁物内建设新的建筑物、附着物、设施。 5.3乙方在租赁物内建设新的建筑物、附着物、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等义务。 5.4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当妥善使用租赁物,及时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避免租赁物发生损坏。租赁物内现有的建筑物、附着物、设施发生倒塌、损毁,及造成相关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上述风险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5.5乙方拆除、改建租赁物内现有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以及在租赁物内建设新的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之前,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开始施工。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以后,租赁物内的建筑物、附着物、设施归甲方所有。 5.6乙方可以在租赁物内安装、架设水电设施,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内,若乙方发生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5.7租赁物的泥土以及地表以下的一切资源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采挖泥土或者其他地下资源。 第六条 租赁物的使用与经营管理 6.1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可以使用租赁物经营农贸市场。乙方可以在租赁物内建设、划分出若干商铺、摊位,乙方可以自行决定将前述商铺、摊位出租给其他经营者,并获得全部出租收益。 6.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当在其经营的农贸市场中,划分出总面积为二百平方米的商铺、摊位,专门保留供山门村村民摆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乙方应当设置提示牌、标示线等必要设施,用以划分、指明供山门村村民使用的商铺、摊位。山门村村民使用保留的商铺、摊位摆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无须向乙方支付租金。 6.3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当承担对租赁物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乙方应当及时检查租赁物的安全、卫生情况,有效监督市场商户的经营情况,确保租赁物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6.4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在租赁物内经营市场,应当尽到妥善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乙方应当有效监督市场商户的经营情况,确保市场经营活动安全、卫生、环保,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费,符合政府管理政策的要求。禁止在市场内开展赌博、违禁品交易等非法经营活动。 6.5若乙方因违法使用租赁物,或未尽到管理义务,被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若因乙方发生前述情形,对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6.6若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租赁物内商户、摊贩、消费者、经营者、租赁物周围居民及其他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6.7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在租赁物内经营市场,应当及时、妥善地清理垃圾、污水、动物尸体、剩饭剩菜等杂物,禁止将垃圾、污水、动物尸体、剩饭剩菜等杂物排放、堆放在租赁物周围的土地、建筑、水塘内。如果因为乙方未及时、妥善清理前述杂物,导致租赁物周围环境污染,与租赁物周围居民、经营者发生争议纠纷,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转租与分租 7.1租赁期间内,若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甲方无权收回或部分收回租赁物,甲方无权将租赁物转让或出租给第三人。若甲方因违反前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7.2租赁期间内,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退出租赁物,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将租赁物整体转租、抵押给第三人,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物整体转租、抵押,则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租赁期间内,乙方可以在租赁物内建设、划分出若干商铺、摊位,乙方可以自行决定将前述商铺、摊位出租给其他经营者,并获得全部出租收益。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方式、金额向甲方支付租金。若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约定租赁期间内剩余的租金总额。 8.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物整体转租、抵押,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 8.3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其他违约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经合理期限后乙方仍未改正,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9.1本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终止。 9.2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以前至少提前三十日,或在合同解除之后七日内,将当时租赁物内农贸市场的经营信息提供给甲方,经营信息应当包括商铺和摊位的划分情况、商户租约、市场管理规则等合理内容。 9.3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将租赁物及相关设施交还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市场内商户租约的变更、解除。若逾期交还租赁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租赁物的费用。 9.4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将其所有、使用的动产搬离租赁物,但移动动产损害、毁坏租赁物或租赁物上建筑物、附着物、设施的除外。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后,若乙方仍有物品尚未搬离租赁物,甲方有权进行清理,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清理租赁物所产生的搬迁费用。 9.4合同终止后,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在租赁物上所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设施,对租赁物上现有建筑物所进行的加建、改建、装饰,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为此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条 征收补偿 10.1租赁期间内,若租赁物被政府征收、征用,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租赁物被征收、征用部分,合同约定的的权利义务终止;征收、征用后,租赁物剩余部分,按扣除征收征用部分后的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10.2若租赁物被征收、征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租赁物内设备及搬迁费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10.3若政府或水电燃气供应单位借用、占用租赁物部分空间内实施架设线路、埋藏管道等工程作业,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遵守相关单位的要求,租赁物部分空间因前述情形被借用、占用,甲方不向乙方提供补偿。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11.1租赁期间内,若乙方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甲方可以协助组织双方调解,妥善解决矛盾。 11.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应当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若双方因乙方支付租金问题发生争议,甲方向乙方主张合法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邮费、公证费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租赁期间内,若发生战争、地震等无法避免的灾难性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各不负责。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如果甲乙双方的实际送达地址发生变更,与本合同所记载的送达地址不一致,则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在变更送达地址的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以前,仍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为准。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送壹份至化龙镇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存档备案,送壹份化龙镇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存档备案。 13.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a.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以出租,承租人应当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b.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 c.遇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承租人应当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d.若相关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出租人不予补偿。 (此页无正文) 甲方(出租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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