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zqjcq202309-00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程加明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青0550-5207978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宿舍楼及食堂整体租赁项目(三次)电子竞价公告
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宿舍楼及食堂整体租赁项目(三次)电子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czqjcq202309-009 
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将于2023年10月8日10时至2023年10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届时正式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TPBidder_CZ/memberLogin)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公告如下:
注:2023年10月8日10时至2023年10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期间,此竞价入口为唯一指定入口!通过其他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均视为无效操作。竞租人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附件(竞租人-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
一、标的物介绍:
1、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宿舍楼及食堂位于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路北侧(中共全椒县委党校院内),总建筑面积:5820平方米,其中:宿舍楼建筑面积4340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1480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宿舍楼和食堂实行整体对外租赁,可面向社会经营。
2、租期:5年,顺租三年。宿舍楼和食堂装修款不得低于361.44万元,招租人以前五年的租金返还竞得人的装修价款(如前五年的租金大于审核过的装修价款,竞得人需补缴差价),五年期满宿舍楼和食堂所有装饰装修及设备无偿归招租人所有。
2.1竞得人须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为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2宿舍楼和食堂装修费用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核金额为准。
2.3 宿舍楼和食堂一次性装修完成,装修期为三个月不计入租赁期内。
3、竞得人进场后,招租人移交资产清单,由双方签字认可,顺租期满后依照资产清单清点资产,如有人为损坏按价赔偿给招租人。
4、招租人以资产现状租赁给竞得人使用。竞得人须在现有基础上自行装修改造宿舍楼和食堂,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计、安全消防、劳资纠纷及其他政策法规、行政许可方面的一切事务,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招租人只负责出示权属依据,一切责任由竞得人自负。
5、竞得人出具的宿舍楼和食堂装修设计图纸需经招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竞得人自负。
 二、竞租人应具备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营业范围含住宿等经营范围;否则其报价无效)。竞价结束后在2023年10月10日12时前,携带营业执照证件原件至中共全椒县委党校核验竞得人资格,若竞得人不符合竞租条件,将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信誉要求:竞租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竞租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竞租人其法定代表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竞租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竞租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竞租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3.竞租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2条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 接受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2、3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上述企业法人无不良记录,无拖欠房租或占房不退等行为的,没有无理诉求和恶意拖延搬迁的记录,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价。
4、标的物以现状移交,竞租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现场踏勘标的物,认真审阅本项目公告,自行了解标的物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凡参与竞价的竞租人均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物,确认了解标的物范围、数量、面积等,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竞得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竞得人自理。
 5、其他特殊说明:无。
三、租金起租价格及加价幅度:
标的物起租价:722880元/年;
加价幅度:1000元或整倍数。
四、竞价保证金交纳及处置:
竞价保证金:72000元,竞价保证金须在2023年10 月 8日10时前交纳完毕;保证金须从竞租人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如以单位名义投标,须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竞租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交易中心账户如下: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都支行
银行账号: 123340010400044210000000064
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宿舍楼及食堂租赁(三次)”保证金。
未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还。竞得人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还。
五、代理服务费:
本次竞价项目由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代理费 5000元,由竞得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给代理公司。
六、咨询、现场踏勘的时间:
请各潜在竞租人在2023年9月27日15时到党校门口集合(踏勘场地请提前电话联系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逾期不再组织踏勘现场。因未踏勘现场,造成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七、竞价程序:
竞租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TPBidder_CZ/memberLogin)参与本项目公开竞价,2023年10月8日10时00分至2023年 10月9日9时55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各竞租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由出价,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限时竞价),在竞价活动结束前,当标的物的竞价时间只剩最后5分钟时,5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即循环延时,延时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竞价结束。
竞价成交后,招租人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示3日后通知竞得人领取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八、重大事项披露 :
1、合同执行金为成交价的20%(可以使用银行保函),现金转账的竞得人需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缴纳至招租人指定账户(合同到期后无息退还合同执行金),使用银行保函的需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给招租人。
2、租金以成交价为准,先付款后使用,竞得人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度租金,第二年度租金在上年度租金到期前两个月缴纳至招租人指定账户,以此类推。具体付款日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缴入出租人指定账户(开户名: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账  号:12133001040013482)备注:党校宿舍楼和食堂租金。
3、竞得人应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用途依法经营,经营业务范围:住宿和餐饮;且经营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党校的办学要求,同时坚持守法经营,不得从事影响党校正常办学、办公秩序和有损党校形象的一切娱乐活动,若未按上述要求经营,合同自动终止,已缴纳的租金及合同执行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宿舍楼和食堂经营须符合国家三星级及以上质量标准;
5、竞得人承租期间不得转租;
6、如竞得人没有按要求缴纳租金及合同执行价,招租人即可视其违约,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各潜在竞得人在竞价前给予充分考虑,一旦签订合同,必须按合同要求内容执行。
备注:如因竞得人违法、违规、不服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项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负全部责任,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九、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竞租人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转让标的物已进行过调查,且知悉转让标的物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所产生的纠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潜在竞租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竞租人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竞价成功后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或未按公告约定的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及相关保证金的,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收缴,招租人有权组织重新竞价。原竞得人将被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不良行为披露。
4、标的物承租登记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承担。
5、突发情况:由于网络延迟或者其他等客观原因,项目须暂停或者终止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竞价,待问题解决后重新启动竞价。本次竞价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竞价中断等给各竞租人造成经济损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对各竞租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特此说明!
6、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招租人立即中止或者终结竞价活动,也可以直接做出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
(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争议情形的;
(2)在竞价过程中出现违反各相关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7、本竞价公告由招租人和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代理公司: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青   电话:0550-5207978  13635581266
联系地址:全椒县华泰汇景5#楼108
招租人:中共全椒县委党校
联系人:程加明      电话:13955054658
联系地址: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路东399号
 
2023年9月 25日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
资租字[   ]第   号
 
 
 
 
 
 
 
 
 
 
 
 
 
 
 
 
 
 
 
 
 
 
 
 
 
出租资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 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滁州市财政局制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为适应党校办学和后勤保障的需要,提高后勤服务水平,改善甲方的办学培训条件,乙方于 2023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整体承租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坚持党校姓党政治原则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经济效益服从服务于社会效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租赁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一致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宿舍楼及食堂位于全椒县襄河镇老观陈路北侧(中共全椒县委党校院内),总建筑面积:5820平方米,其中:宿舍楼建筑面积4340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1480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宿舍楼和食堂实行整体对外租赁,可面向社会经营。
  2、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未设定抵押情况。
    3、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标的物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须在资产接收清单和资产接收承诺书上签字盖章,规范资产移交程序。此后在租赁期内所需要的物品采购(包括所有物品的更换,维修),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使用用途:乙方租用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住宿、餐饮经营活动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合同自动终止,已缴纳的租金及合同执行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期,5年,顺租三年。
1.1宿舍楼和食堂装修款不得低于361.44万元,招租人以前五年的租金返还竞得人的装修价款(如前五年的租金大于审核过的装修价款,竞得人需补缴差价),五年期满宿舍楼和食堂所有装饰装修及设备无偿归招租人所有。
1.2竞得人须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为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缴交:先付后租,乙方在合同签订前缴纳第一年租金       (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下年度租金在上年度租金到期前两个月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年度租金          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第三年度租金          元,缴纳时间   年   月   日……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租金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 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200%的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3、宿舍楼和食堂装修费用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核金额为准。
第四条  有关合同执行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规定
1、合同执行金:现金转账的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执行金,合计:(大写)    整(小写¥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合同执行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使用银行保函的需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给招租人。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合同执行金凭证原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如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合同执行金。
3、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分表计量,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按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规定时间标准交纳(其中电费按照商业用电标准缴纳至甲方账户,由甲方代缴),逾期按经营单位规定的标准交纳滞纳金,由甲方代缴的,滞纳金交纳给甲方,并严格落实一月一清。
4、若乙方未按时(连续两个月)足额缴纳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甲方可随时停止乙方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使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发现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等,乙方应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等,乙方应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
4、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5、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200%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租金和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
3、合同有效期间,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水龙头、灯管、卷闸门等)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也由乙方自行负责。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竞得人自负。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各种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从事影响学党校正常办学、办公秩序和有损党校形象的一切娱乐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8、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1、合同标的物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2、承租期内不得转租(让)。
13、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执行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逾期 15 日未按时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大写)  伍万元或以上的;
(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参加公开竞价招租,在房产出租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改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两日)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额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接受标的物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房屋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并离场;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合同执行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按约定的日租金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仅就逾期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回收清单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清单为准,缺少部分需照价赔偿给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合同执行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合同执行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2日内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份。
4、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租赁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
1、乙方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房屋交付情况说明及资产移交清单》。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近三年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5、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近三年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评审最终得分排序前3名(含)的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次替补,并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4、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对预中标候选人信用查询结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结果公告须提供有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及交易中心现场见证人员查询记录三方签字表方可发布。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招标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或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或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 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滁州市公共资源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docx
中共全椒县委党校宿舍楼及食堂整体租赁项目(三次)电子竞价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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