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2023/11/15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工程概况
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夹岩工程”)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境内,是一项以城乡供水和农田灌溉为主要任务,为区域扶贫开发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的综合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是列入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中的重点项目,也是国务院纳入“十三五”期间分步建设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是贵州省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其水库规模、灌溉规模、供水规模和投资规模在全省单项水利工程中均为最大。
  工程涉及毕节、遵义2个地级市,受水对象包括毕节市的七星关区、赫章县、纳雍县、大方县、织金县、黔西县、金沙县,遵义市的播州区、红花岗区、仁怀市等10个县(市、区)。工程由水源工程、毕大供水工程和灌区骨干输水工程三部分组成,水源工程位于长江流域乌江支流六冲河毕节市七星关区与纳雍县界河段,大坝为混凝土面板堆石结构,最大坝高154米,坝长429米,正常蓄水位1323米,总库容13.23亿立方米,坝后电站装机容量9万千瓦;毕大供水工程线路总长27.16公里,采用库内提水、自流输水的方式向毕节市毕大新城供水;灌区骨干输水工程总长648.19公里,设计水平年多年平均供水量6.88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90.03万亩,总供水人口267万人;为大(1)型工程。
二、服务范围
(一)根据《关于贵州省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州省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供水工程外购鱼苗放流技术要求》《关于开展2023年度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的批复》等文件要求:2023年度在夹岩库区及支流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活动,放流鱼种为鲈鲤、昆明裂腹鱼、四川裂腹鱼、齐口裂腹鱼、云南光唇鱼、白甲鱼等;本次投放合计20万尾。
(二)本次工作内容包含鱼种的运输、放流、鱼苗培养繁殖、工作现场布置、宣传、公证等服务工作。
三、参加比选单位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独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具有掌握四川裂腹鱼、云南光唇鱼等鱼类繁殖技术的能力,并具有鱼种繁殖固定场所及必要配套设施、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具有有效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并提供近3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6)凡贵州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限制参加工程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标准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
(8)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主体信用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报价文件组成部分。(开标现场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中国”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等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在开标现场公布,经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归档留存。评标小组将在评审时对此查询结果进行复核,失信被执行人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
重要提示:各投标人在制作报价文件时,报价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件必须为原件扫描件(需清晰可见),否则评标小组和采购人将不予采信;
四、比选文件获取及报名
1.请派代表于2023年11月13日09:00时至2023年11月15日17:00时止(工作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27号省水投集团公司209室领取询比文件或在贵州水利投资集团官网 (https://www.gzssltzinc.com)下载。
2.询比文件每套售价0元。
五、比选文件递交事项
1.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下午17:00时前。
2.本项目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可邮寄):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夹岩水利枢纽工程公司办公室(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27号)。
3.本项目报价文件递交份数:纸质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电子版文件壹份。
4.报价文件递交联系人:卢应洵,电话:15519130222。
5.本项目已经递交的报价文件开标后不予退回。
六、询价比选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七、技术服务要求
1、委托培养及放流的鱼苗种类、数量、规格等应严格满足有关技术资料及甲方的需要;
2、鱼类增殖放流全过程的技术操作应满足《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11T 871-2012)的要求;
3、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应为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4、放流鱼种应依法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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