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顺义]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成交公告
操场改造工程科研仪器设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政府购买服务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脚手架深化设计加工图大样图编制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危险品安全用电食品卫生渣土消纳证环卫施工噪声管理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交通运输投料试运行日常维护拆除砂石清运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重件临时道路临时加固交通设施场外设施修建权养护场内施工道路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治安保卫环境保护施工控制网定位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单位工程日期材料临时占地永久占地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修改图图纸的提供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图纸的修改设计文件专利技术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图纸会审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疫情常态化防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法施工作业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机物治理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水性漆油性漆扬尘综合治理土方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建造水源市政管网生态保护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实名制对重点人群的管理隔离智能体温计佩戴环境卫生整治消毒宣传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疫情防控协调配合照管工程工程配套的设计分包工程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地质勘探气象条件现场查勘交通条件抽样检验检验测试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场外交通维修道路和桥梁测绘系统水路和航空运输施工测量爆破作业地下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应急处置治安管理计划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社会治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支护给排水设施水土保护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材料设备施工人员质量检查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施工工艺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取样试验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钻孔探测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工艺试验复核性材料试验尾工缺陷修补验收施工期运行无负荷联动试运行单机场地清理河道施工堆积物平整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修复查验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持续保险卫生间房间防渗漏道路等配套工程外窗工程装修住房
金额
1346.95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7/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1011322210200002323-xm001
预算金额1432.91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朱洪武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传承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春雨010-69475420
中标公司中科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346.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顺义]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322210200002323-XM001
二、项目名称:操场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346.95231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科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中标金额:1346.952312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中科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 | 911101135996942981 | 1346.952312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中科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 | / | 1 | 1346.952312万元 | 1346.952312万元 | 6.2质量标准:合格6.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级:达标 |
6.2质量标准:合格
6.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级:达标。
6.4项目履行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7、 合同履行期限:50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卢新玲、王琦、杨宝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6.211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534 号文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庄头村北
联系方式:朱洪武,614020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传承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少坨村北500米
联系方式:黄春雨、刘凯,010-694754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春雨、刘凯
电 话: 010-69475420
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竞争性磋商.docx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竞争性磋商.docx
采购人: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项目编号/包号:11011322210200002323-XM001项目名称: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一章采购邀请1目录2022年7月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传承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home)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7-27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第一章采购邀请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05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2第四章采购需求30
5、最高限价:14,329,152.48元4、预算金额:14,329,152.48元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项目名称: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1、项目编号:11011322210200002323-XM001一、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50日历天。6.4项目履行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6.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级:达标。6.2质量标准:合格6.1采购内容: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工作内容。6、采购需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1中小企业政策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2)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本次竞争性磋商要求响应人需具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否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文件方式:3.获取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1.时间: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9日,每天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2点至17点(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4)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及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⑤证书驱动下载:④未按上述获取方式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③电子版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供应商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②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①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7月2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4.售价:0元。注意:请潜在投标人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2、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电梯厅二层。1、时间:2022年07月26日09点30分五、开启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电梯厅二层(具体标室号开标当天见一层大屏幕)。
(4)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七、其他补充事宜
2、评标方法和标准: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打分分值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9)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相关政策。(8)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1.采购人信息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本项目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采购方式(线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线下递交投标文件),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1)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委派一名被授权人代表进入现场,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必须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4、其他要求:3、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公开发布,未经采购人授权的任何转载,采购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少坨村北500米名称:北京传承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朱老师010-61402052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庄头村北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电话:010-69475420项目联系人:刘工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刘工010-694754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一说明供应商须知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考察地点: /_。 | ||||
3.1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建筑业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 | 建筑业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 | 建筑业 | |||||
10.2 | 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14,329,152.48 元。其中: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 11,753,013.34 元;措施项目合价为: 1,392,998.11 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801,147.93元(含税);其他项目合价为: 0.00 元;税金的合价为: 1,183,141.03 元;其他需说明的问题:2.1招标人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 170,587.2 元,详见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
10.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10.4 | 要求工期 | 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8月0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09月24日 | ||||
10.5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竞争性磋商要求响应人需具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2)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4)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及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10.7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否 | ||||
10.8 | 澄清截止日期 | 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5日 | ||||
10.9 | 响应文件数量 | 电子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纸质版文件三份(正本1分;副本2份)。1、纸质文件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二册,资格证明文件与商务技术文件分别胶装,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建议双面打印。密封要求(①注明项目名称、项 目编号、分包名称及包号(如有)、供应商名称和“在(开启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②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投标文件格式中1-3为资格证明文件,4-14为商务技术文件。 | ||||
11.1 | 磋商保证金(不适用) | 磋商保证金金额:01包: / ;… 包: /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 。 | ||||
11.7.5 | 磋商保证金(不适用)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 / 。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 ||||
13.1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及磋商时间 | 磋商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电梯厅二层。磋商时间:2022年7月26日09点30分。磋商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磋商小组电话或传真等磋商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人员及要求:届时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会议并出示本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时还须同时提供与《响应文件》中一致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内容:磋商小组针对供应商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磋商。 | ||||
14.1 | 磋商小组评审专家 | 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代表(限采购人在职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14.2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并满足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其供应商的报价扣除3%后参与评审。残疾人及监狱企业视为小微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 |||||
20.1 |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招标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 ||||
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_。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请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北京传承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传承安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刘工010-69475420;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少坨村北500米。 |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 | ||||
26 | 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 供应商可以投递本项目的多包,但最多只能中其中一包。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响应费用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采购需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供应商须知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响应文件格式合同草案条款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三响应文件的编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1.1构成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其包含的费用范围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规费等。综合单价应包含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供应商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款支付、洽商变更计价和竣工结算时的依据。响应报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样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9.6响应文件数量及编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不适用)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费用。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应为手签原件或原件复印件。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响应有效期《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1供应商应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响应文件的提交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开启五评审
六确定成交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磋商小组
终止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询问询问与质疑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一、资格审查程序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资格性检查要求《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1-2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1-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查询日期在发布公告后)查 询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日期在发布公告后) | 须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此检查因素只有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如不符合,不需要提供)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1 | 资质要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3-2 | 项目经理 | 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符合性审查要求《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 否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否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否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 否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否 |
7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否 |
8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否 |
9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否 |
10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否 |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有,具体规定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其他:_/_。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报告违法行为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一、采购需求本项目对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含评审基准价的计算);监狱、残疾人福利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但同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价格扣除。第四章采购需求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一 | 商务部分 | 20 | ||
1 | 项目经理任 职资格 | 4 | 大学本科及以上得2分,大专得1分,专科以下得0分;中级职称及以上得2分,中级以下职称得0分。 | 依据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料 |
2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 2 | 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中级以下得0分。 | 依据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料 |
3 | 拟入项目的 人员配备和 专业技术力 量 | 8 | 较强,能满足施工需要得 8 分;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得 5分;不满足施工需要得 0 分。 | 依据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料 |
4 | 近三年 (2019 年 7 月至 今)企业类 似项目业绩 | 6 | 每提供 1 个合同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6 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即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 | 依据投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料 |
二 |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 | 50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0 |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内容详实、完整、针对性强,满足工程需要,得20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内容完整,细节待完善,满足工程需要,得13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 施内容基本可行、能保证施工,满足工程需要,得8分;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欠合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4分;方案及措施不合理较差,不满足工程需要,得1 分;未提供,得0分。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6 | 1、质量体系及措施完善,措施有利,得6分;2、质量体系及措施较完善,措施合理,得5分; 3、质量体系及措施及措施欠完整,得3分; 4、质量体系及措施不合理较差,得1分; 5、未提供,得0分。 | |
3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 6 | 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得6分;措施内容完整,细节待完善,得5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得3 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较差,得1分; 未提供,得 0分。 | |
4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6 | 合理、实施性强,得6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得5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得3分;计划及措施不合 理较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
5 | 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 6 | 供应商根据经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并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得6分;存在问题但基本可行,得3分;分析不透彻,较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
6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 抵抗风险的措施 | 6 | 措施及方案合理,得6分;措施及方案较合理,得3分; 措施及方案较差不合理,得1分;未提供,得0分。 | |
三 | 价格部分 | 30 | ||
报价 | 3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 | |
合计 | 100 |
合格。四、质量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8月0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09月24日,总工期50日历天。三、工期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二、项目地点
1.1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响应人的投标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响应人的投标货物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响应人的投标货物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供应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简称“新国标”;五、适用标准、规范
5、脚手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劳动保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临时供电: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临时消防: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3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2其他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七、验收标准10、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符合相关规范要求。8、环境保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及发布的现行国家或属地政策或应急措施。7、文明施工:要求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达到达标标准。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本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规定执行。
FPA+A+Bx
AP=P4+SX+Bx+Bx-1
0120
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庄头村北法定代表人:彭学峰发包人(全称):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编号:合同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名称: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一、工程概况发包人为建设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全称):
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内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9月24日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6日三、合同工期
金额(大写):(人民币)七、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六、合同形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
……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元暂列金额(除税):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小写)¥:元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姓名:;职称:;八、承包人项目经理:
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九、合同文件的组成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份。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签约地点: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此页无正文
1.1.2.3承包人:1.1.2.2发包人: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称:/姓名:彭学峰1.1.2.8发包人代表:1.1.2.6监理人:
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1.1.3.3临时工程:包括临时性道路、施工供水工程、施工排水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照明工程、临时用房及各监察管理部门要求设置的监控、环保设施等1.1.3.2永久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并盖章1.5合同协议书(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9)其他合同文件:发承包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洽商、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含分包招标、材料与设备采购进度计划)等监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资料。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如果有)、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其他约定:/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套,其中4套用于编制竣工图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14日内
收到上述文件后14日内。(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各一份。(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合同签订后14日内提供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工期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提交;周进度计划在每周监理例会前一日提交;月、季进度计划在每月、季开始的5日前提交。以上提交文件应向监理人、发包人等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工程指挥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工程指挥部。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7联络其他约定:/
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工程指挥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2.13其他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4)、工期延长。3)、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者复工通知。2)、产生的费用增加额。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3.1.1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8)、索赔额。7)、变更工作的单价。6)、发布的变更指令。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4.1.12其他义务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承包人需要为本工程中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3)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及周边进行踏勘,了解现场及周边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负责施工期间内外部影响的协调、解决工作;排除不力影响因素,与当地群众与部门开展必要协调。2)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协调方面的决定意见,服从项目整体管理;按照发包人要求移交已完工程内容。1)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准备并报送验收资料;承包人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移交符合存档要求的完整资料,并留存记录,及时撤场;(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9)关于危险品、安全用电及食品卫生,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的相关标准执行。8)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的渣土消纳证及相关渣土消纳手续。7)承包人应遵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6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发放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6)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相关手续,协调与市容、环保、交通、城管及街道等有关各方关系。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扰民,并承担由于施工噪声扰民所产生的相关后果及费用。5)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本工程的任何管理意见和通知,凡涉及承包人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与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完成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合同预期目的,接受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理人的监督、检査、指导和管理。
4.11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4.2履约担保11)承包人应遵照“北京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北京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参考模板)》的通知"(京建发【2021】3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地的防疫工作。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上报7天内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7.交通运输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1.2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并将这部分费用计入相关子目的综合单价中。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定位放线完成后一天8.1.2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9.4环境保护9.3.3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9.3治安保卫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施工单位进场后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7特殊安全文明施工9.6.2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6.1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不宜低于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的目标等级和合同约定的目标等级之间实际投入费用的差额。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4.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施工单位进场后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分阶段和分项目进度计划、设备材料人员进场计划、分包商进场计划;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及施工顺序和方法等。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10.1合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9.7.2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7.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10.2.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日内。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1.3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10.1.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进场前上报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10.2.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7日内。
11.6工期提前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结算价款的3%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签约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的差值计算,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结算价的万分之二,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即:逾期竣工违约金=工程结算总价x万分之二x工期延误天数。11.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的统计资料,比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2)安全生产事故;1)质量事故;(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7)擅自变更实际图纸的要求;格或未经检査确认,或者擅自釆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6)擅自釆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获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5)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拒绝监理人管理;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工程质量11)未按上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分包所需资料。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转包工程;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资料后7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同时提交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应提交材料设备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开工后每月的28日前。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上报7天之内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施工进场前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査并签字确认。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15.3.2变更估价15.3变更程序合同履行阶段,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此类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均应当视为变更。(6)变更的其他情形: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消耗量依据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对方确认后执行。计价原则为: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f)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直接按本合同第24条解决。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确认亦依据本条款约定执行。用或类似的机械,单价按照《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执行;如机械为合同《人材机汇总表》中已有的机械,价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适如材料为合同文件中已有的材料,价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价格按照采购期《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按监理人审批,发包人确认价格执行(签字为准);人工工日单价按照合同文件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变更工作的取费费率按照合同文件中的《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执行;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7日(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7日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15.8暂估价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采用共同比选方式。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7日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7日(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7日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7日(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7日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无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
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施工期采购量和相应采购价为依据,以采购量计算市场价格所占权重,再乘以相应釆购量对应的采购价,累计计算的施工期市场价格确定为基准价。《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投标报价基准期:2022年6月。16.1.2.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无
釆用算数平均法:/确定的能够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和幅度,分别按照当期双方确认的每次釆购数量和对应的价格以及当期双方确认的釆购次数确定相应的加权平均价格。釆用加权平均法:依据本章17.1.3项约定所确定的计量周期以及本章第16.1.2.1目约定所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釆用/(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则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作为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信息价格没有的,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
16.3措施项目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对建筑材料检测、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的鉴定、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承包人的报价错误而新增质检费用。16.2质检费用争议引起的价格调整3其他价格调整方法:/16.1.2.4其他约定:釆用其他计算方法:/
17.1.3计量周期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未提及内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16.4其他可引起的价格调整承包人在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措施项目费用项,为承包人承诺于本项目中所预见可发生的所有措施项目项,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或不准确等而新增措施项目项。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1)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其中:/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其他项目费用)的30%(1)预付款额度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预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预付:(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及方式: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材料后30内预付款预付办法: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发票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预付办法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在每次支付进度应付款中等比例(按预付款额度20%)抵扣预付款,直至工程款累计应付至签约合同金额的70%时全部扣清。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安全文明施工的预付不抵扣。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100%。发包人应当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90%。发包人应当在土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70%。
付款次数或编号;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并抄送发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
按教委下达指标函进度,施工进场后支付至资金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最高支付至资金的85%,结算评审报告出具后支付至100%。(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结算评审为准)全部支付前,以结算评审价格3%作为质保金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质量保修期满3年后无息返还给承包人,最终结算以顺义区财政局评审为准。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增值税发票。(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逾期付款项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逾期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3%(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17.4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具体内容: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18.5施工期运行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的份数:4份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2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天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8.9.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18.9中间验收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
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并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7.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
20.4第三者责任险(5)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4)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2)投保内容:本工程。(1)投保人:承包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保险金额: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21.1.1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3争议评审(贰)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词语定义一般约定通用合同条款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8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日期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和费用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书面形式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争议评审组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其他合同文件。
(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1图纸的提供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7)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6)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7联络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人。图纸的错误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专利技术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图纸和文件的保密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法律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
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其他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批准和确认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负总责。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3.1.4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商定或确定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应按第15条处理。
承包人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监理人的宽恕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3.5.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法律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承包人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同时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即做好施工现场(含生活区)封闭式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做好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做好生活区隔离管理;做好智能体温计佩戴管理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健康素养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生态保护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工程的维护和照管3.5款商定或者确定。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履约担保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通知义务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联合体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做好人员健康信息档案,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要佩戴口罩。同时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确保疫情防控管理常态化。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场外交通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场内施工道路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1.2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施工控制网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水路和航空运输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施工测量8.1.3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同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始终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环境保护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事故处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进度计划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特殊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进度计划
11.2竣工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开工和竣工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提供图纸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工期提前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暂停施工后的复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通知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私自覆盖(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监理人重新检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质量争议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现场材料试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变更的提出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权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变更估价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变更的估价原则
暂列金额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暂估价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
价格调整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价格调整公式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4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
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计量与支付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预付款预付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及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3.2进度付款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分。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临时付款证书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17.2.1(2)目、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质量保证金处理质量保证金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结算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发包人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最终结清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除第17.5.4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最终结清申请单
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3验收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试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施工期运行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竣工清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中间验收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当工程进度达到第18.9.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承包人的进入权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工程保险保险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其他保险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保险凭证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报告义务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不可抗力的通知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协议利益的转让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索赔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发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解决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友好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质量保修书格式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承包人:发包人: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二、保修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外窗工程为2年,外窗防渗漏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三、保修责任/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五、其他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廉政责任书格式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传真:传真: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承包人:发包人:北京市顺义区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责任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三、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五、责任书有效期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截止时点:(查询日期在发布公告后)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1-3、供应商信用记录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说明:2-1中小企业声明函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4)其他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日期:______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日期:______企业名称(盖章):______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响应书4响应书3-2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1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日期:______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5授权委托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说明: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兹证明,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报价一览表6报价一览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大写 | 小写 |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工程类项目,放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项报价表7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合同条款偏离表8合同条款偏离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4.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名称为顺义教育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投标报价时需按招标文件名称(操场改造工程(二标段))进行投标。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据实填写) | 说明 |
9采购需求偏离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1.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采购需求偏离表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据实填写) | 说明 |
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供应商基本情况表1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备注:供应商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近3年是指2019年7月至投标截止日期。供应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即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11、业绩情况表(格式)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备注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资格证书编号 | 拟在本工程中担任的工作或岗位 |
项目经理简历表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近 3 年类似工程业绩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14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详见《评审标准》中施工组织设计设计部分内容要求13、磋商文件技术部分注:技术负责人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等。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技术主管年限 | |||||||
近 3 年类似工程业绩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最后报价一览表15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大写 | 小写 | 其他声明 |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3、本表不需装订在报价文件中,需单独手持2份,盖章签字齐全,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填写后递交给磋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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