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58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640002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30307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心意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2024年福临镇道路照明设施管护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307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3-2024年福临镇道路照明设施管护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1 1580000
 合计金额小写: 15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过程中由乙方负责提供维护维修所需的全部灯泡、镇流器、灯具、电缆(主线路电缆)、线管、检查井及其他全部材料与周边零件,相关费用已经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本合同金额为优惠后的价格(优惠前金额及明细详见采购文件以及甲方预算审核表),上述合同金额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税金,除合同约定价款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服务内容:
负责全镇范围政府投资建设及重点区域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数量:2023年1930盏,2024年2050盏)管理工作,确保路灯亮化率,及时维护维修破损路灯设施,说见采购文件以及甲方预算审核表内容。
(2)服务要求:
1.乙方在养护期内要确保路灯照明设施的完好及正常、稳定、安全运行,要保证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设施完好率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
2.对路灯设施的巡视养护。要求所有设施保持外观整洁、部件完整、安装稳固、连接可靠、运行安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防止设施被破坏、被盗,防止私拉乱接,防止偷电等行为;对被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拆除、跟踪补偿、修复;对被盗或缺失设施进行恢复等工作。
3.应急处置。维修范围内所有设施的应急安全处置如各类投诉,交通事故等造成路灯设施被损坏后及时安全处理,线路短路漏电起火处理、极端天气应急保障等。
4.路灯运行情况监控。必须安排专人(白天一人,夜晚一人,具有电气设备维护维修经验、懂得电脑基本操作知识)在巡查区域24小时值班,监测路灯设施运行情况和开关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同时值守报修电话做好报修记录及反馈。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01 —— 2025-03-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福临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方式对1930盏路灯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管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长沙心意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10000174935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成交人必须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进行抢修,一般故障问题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突发性紧急情况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抢修。线路、设备等被盗或其它原因造成路灯不亮12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线路、设备等被盗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验收标准按照长县财发〔2022〕3号文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长沙县城管局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对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2)对乙方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进行审核,并监督执行。
(3)对乙方的维护维修方案进行审核。
(4)依照合同约定,按实支付维护费用。
(5)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有关考核要求开展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良好效果。
(2)不得将项目转让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他人。
(3)制定维护管理方案和安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
(4)严格程序、规范作业,维护维修方案先报甲方审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布局和效果,不得任意减少灯具数量。
(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6)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相关人员应该持证上岗。
(7)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提质或调整,须报甲方和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如有动火作业,乙方必须安排具有资质的作业人员操作,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未遵守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应保证维护维修过程中更换的材料和零部件系正规渠道采购,其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因延期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7.5如果乙方没有在签订合同后的30日个工作日内交付服务内容,甲方有权要求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0.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3%)。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考核及结算:乙方确保路灯综合考核率在98%(含)以上,甲方支付100%费用;路灯综合考核率不足98%在95%(含)以上,每下降1%,相应扣减0.5%费用;路灯综合考核率不足95%,每下降1%,相应扣减1%费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福临镇福青路223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福临镇金牛村贺家坝组22号

法定代理人: 黄超 法定代理人: 邓胜君

委托代理人: 陈琳 委托代理人: 邓胜君

电话: 0731-86400028 电话: 0731-86400221

传真: 0731-86400028 传真:


附件列表:
合同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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