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嵊州市财政局关于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7/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pz-h20230508zxx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XPZ-H20230508ZXX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            
   地    址: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33号商会大厦十四层1407室;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160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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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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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SXPZ-H20230508ZXX,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对投诉书的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正式受理。本项目原定于2023年6月9日开标,本机关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目前尚未开标。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部分评分指标未量化细化及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应的评标内容及标准,容易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1:一:评标内容及标准1.商务技术分(70分)设备的适用性及先进性:包括图像质量、操作的智能化、操作的便捷度、设备故障率、软件平台更新情况、同类产品市场装机情况,每个最高得2分,本项最高得12分。经过检索招标文件,本项评审因素涉嫌以下违规情形:1.文件中并未规定适用性及先进性的量化细化标准;2.文件中未明确何为1个,每个具体评审内容对应的需求标准或依据;3.图像质量、操作的智能化、操作的便捷度、设备故障率、软件平台更新情况、同类产品市场装机情况等表述不能量化细化,且没有评审标准;4.每个最高最低没有明确标准。
二:评标内容及标准3: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含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师资力量,每个最高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经过检索招标文件,本项评审因素涉嫌以下违规情形:1.文件中并未规定培训方案的量化细化标准,2;文件中未明确何为1个,每个具体评审内容对应的需求标准或依据。3.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含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师资力量等评审因素表述不能量化细化,且没有评审标准。4.每个最高最低没有明确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6服务响应能力投标人的服务响应能力:包括售后服务能力、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解决问题能力,每个最高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经过检索招标文件,本项评审因素涉嫌以下违规情形:1文件中并未规定服务响应能力的量化细化标准,2;文件中未明确何为1个,每个具体评审内容对应的需求标准或依据。3.售后服务能力、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解决问题能力等评审因素表述不能量化细化,且没有评审标准。4.每个最高最低没有明确标准。
四:评标内容及标准7服务承诺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服务内容:质保期满后的年保修价格(整机保修、单次维修、人工费)、备品配件的数量、备品配件的种类、及其他服务承诺,每个最高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经过检索招标文件,本项评审因素涉嫌以下违规情形:1.文件中并未规定服务承诺的量化细化标准;2.文件中未明确何为1个,每个具体评审内容对应的需求标准或依据。3.质保期满后的年保修价格(整机保修、单次维修、人工费)、备品配件的数量、备品配件的种类、及其他服务承诺,等评审因素表述不能量化细化,且没有评审标准。4.每个最高最低没有明确标准。
上述指标都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没有进行量化或没有量化到区间,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受主观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人所提供资料经查,为国库司于2020年6月16日所作答复(下图为投诉人附二的完整截图,包含答复公示时间)。
在国库司2020年9月15日的编号3311-3581497留言“请问主观分的设定应该在多少分值的范围内合适,超出多少算违规”,国库司答复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除特殊采购项目确需进行主观评价外,采购项目应当尽可能不设定主观分。确需设置主观分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
在国库司2021年1月21日的编号9934-3637729留言“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1123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2020-2021年度职工体检服务采购员工体检服务项目。其中‘应对客流量增加的服务保障与秩序维护方案’等评审因素,涉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前的评审细则如下:‘应对客流量增加的服务保障与秩序维护方案,是否具体切实可行,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4分;方案比较科学、基本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得3分;方案不够科学、不够合理、针对性差得1分;未提供得0分’。修改后的的评审细则如下:‘能提供有效客流量增加的服务保障与秩序维护方案的,得3分;无方案得0分’,相当于将主观分修改成为了客观分。大量查询贵单位答社会公众留言,得知一个观点:除特殊采购项目确需进行主观评价外,采购项目应当尽可能不设定主观分,确需设置主观分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那么什么项目可以设置主观分或者什么项目不能设置主观分,烦请作出明确答复。对于确实需要对方案进行评价的,该怎么设置才能不触犯‘细化量化’这个点?烦请作出一个示范”。国库司答复为“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
从以上关于主观分设置(评分标准量化和细化)的问题答复中可以看到如“逐步明确主观分设置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等描述,可以认为,设置主观分本身并不等于未作量化和细化,而更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中,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有关规定,先后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4月21日经公开市场征询(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2022年11月4日、2023年5月6日经专家论证(含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进口设备论证等),采购人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慎重确定采购需求、评审办法以及项目采购方案,由代理机构形成正式采购文件并在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采购人结合自身实际需要以及论证专家等项目相关人的意见综合考虑,设置了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评分办法,要求评审专家依靠自身的专业能力与工作经验,对部分确实无法量化到具体区间的评审内容按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进行评审打分。本项目评审因素设置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人针对本项目该投诉事项反映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均无实质性关联。并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条款,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1)2.8▲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证明。经检查招标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未查到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优于非同一品牌。并涉嫌以下不合规理由:
1.该项评审因素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2.未查到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与CT主机同一品牌与非同一品牌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
3.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到该局相关文件要求必须办理检验报告证明;要求提供该局验证报告涉嫌限定特定资格条件,影响公平竞争。
4.采购人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的理由无非是考虑核心部件与CT主机的兼容性。核心部件与CT主机均为市场上通行的产品,各个厂商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同时也要遵循与其他品牌设备兼容的要求。因此,即便是不同品牌的核心部件和CT主机也是能够兼容的,只要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销售,说明是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没有依据表明必须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才能能保证兼容性,才能保证质量。
5.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且设置为重要参数,将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不是同一品牌但满足招标技术需求满足兼容性的产品(例如东软,明峰,安科,开影,宽腾等)排除在外,构成对这些品牌严重歧视。
6.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表面上看确实没有指定某个品牌,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这些制造商通常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大厂”、“头部企业”,他们的产品涵盖各个设备,很容易达到采购文件中主要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而那些产业链比较单一、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中小企业,因为无法达到数个设备“同一品牌”的要求,很显然就受到了排斥。
7.采购文件如此要求,其实属于变相指定了某些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CT采购是医疗器械的整机采购,整机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且未有任何相关政策法规、权威报告等表明核心部件和CT主机不同一品牌会影响实际使用。
综上,将“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1.本项目未将“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证明”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
2.经前期调研及网络查询,对业内同类设备使用情况的了解后,设备兼容性确实存在差异性,且国际关系等处在因素影响,很多厂家受到核心配件影响无法正常供货或无法保证及时售后维修,而原厂配件不需要设备厂商再进行第三方采购。且采购人是首次采购CT设备,院内并无第二台CT设备可兼应急之用,故障时将无可替代设备,从采购人实际需求及现有的实际情况,保证设备稳定运行非常重要,至少具备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功能要求。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设备技术要求及主要性能参数四其它要求5中标方承担连入医院现有PACS系统费用,文件中未规定接口费的收费标准,也未见接口的相关技术要求,无法明确估算价格,容易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设备技术要求及主要性能参数四其它要求5PACS接口费用或要求不明确,文件中未规定接口费的收费标准,也未见接口的相关技术要求,无法明确估算价格,容易影响公平竞争。质疑答复“费用由投标人自行向PACS系统厂家询问”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采购需求已明确了需接入PACS系统,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投诉事项4: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指向西门子品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事实依据:对市场主流品牌联影、GE、西门子、东软、飞利浦、安科、明峰、赛诺威盛、万东、康达)对所有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分,西门子产品(SOMATOMGo.Now)的得分几乎为满分,其他品牌均无法得到与西门子品牌同样的分值,无法通过价格服务质量等有效竞争。经查询市场主流品牌联影、GE、西门子、东软、飞利浦、安科、明峰、赛诺威盛、万东、康达)对所有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分,只有西门子产品(SOMATOMGo.Now)的得分为满分,其他品牌均要低于25%以上的技术分。明显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的禁止性行为,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西门子SOMATOMGo.Now历史中标项目高度相似;且中标信息显示技术分为满分。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
2.投诉人所举的事实依据中,仅以其他品牌在本次可能采购中可能扣除的技术参数分数合计达一定比例以上,扣分可能高于西门子,即认为技术参数是针对西门子这一特定供应商所独有的技术所设置。仅依据此事实依据无法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
3.本项目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经市场调研及网络查询后形成,并考量实际需求所设置的;且采购需求经专家小组论证,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参数至少具备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功能要求。
4.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中,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有关规定,先后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4月21日经公开市场征询(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2022年11月4日、2023年5月6日经专家论证(含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进口设备论证等)。
投诉事项5:本次招标;将2.8▲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证明3.5▲球管电压选择≥5档球管电压调节选择:3.7▲球管大焦点尺寸≤1.0mm23.8▲球管小焦点尺寸≤0.4mm2;5.1▲床水平移动最大速度≥200mm/s作为重要参数,明显指向西门子品牌,且上述参数无法证明为该设备的重要参数。且得分权重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经检索招标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未见上述评审因素为重要参数,众所周知和招标文件显示,核心部件应为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重要参数设置应当尊重事实,本次设置的重要参数并非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的参数,且项目设置权重过大,该项目每项4分,按价格分30分计算占比为13.33%。特别5.1▲床水平移动最大速度,因为床的移动速度快慢而需要扣除价格分13.33%显然不合理,权重设置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1.本项目重要参数是采购人经市场调研及网络查询后形成,并考量实际需求所设置的,未违反相关规定;且采购需求经专家小组论证,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参数至少具备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功能要求。
2.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中,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有关规定,先后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4月21日经公开市场征询(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2022年11月4日、2023年5月6日经专家论证(含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
投诉事项6:部分评审因素涉嫌不科学合理,与履行合同无关,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4.2探测器类型:提供最新型探测器,经查询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未查到最新型探测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影响公平竞争!
各个厂家技术水平不同,某个厂家的最新型探测器有可能技术上低于其他厂家的上一代产品,单一要求各厂家提供自身最新型探测器不可取。此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
被投诉人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1.投诉提出的内容过于主观、无理论依据,要求各厂家提供自身最新型探测器,而非要求提供全市场中的最新型探测器,是出于保证各厂家公平竞争本项目考虑。
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根据“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本项目采购的CT属于大型设备,探测器属于核心部件,采用最新型探测器,可以延长使用年限,降低生命周期成本,因此作为评审因素符合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实质是指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量化、细化及评审因素设置量化区间与对应分值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招标文件P36-37所载明内容,确系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对其他投诉事项不再审查。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嵊州市人民医院医共体鹿山分院CT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SXPZ-H20230508ZXX)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7月1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郑老师 
   3、联系电话:0575-83032507   
附件信息:
嵊财采【2023】5号.pdf
92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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