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2/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38450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赵律010-59562640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3845001
项目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
转让方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10
挂牌价格7,17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4-12-25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转让方出具的《其他披露事项》、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存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备查,提请意向受让方关注。 2、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继续保持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提供《保密承诺函》(可联系转让方领取,联系人:赵律,联系电话:010-59562640),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交所的备查文件。 6、其他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1434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与要求,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如因本方自身原因未通过监管机构审批,本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5)本方同意本次转让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本方所持有的股权锁定期不少于3年,股权锁定期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的股权;(6)已知悉并认可《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全部内容;(7)本方知悉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现状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不接受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