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襄阳电厂23年2月19日-2月28日中贫(4800卡)-襄阳电厂23年2月19日-2月28日中贫(4800卡)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2/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mtjj18on20230217281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雷彦侠
招标代理机构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柯瀚龙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襄阳电厂23年2月19日-2月28日中贫(4800卡)-襄阳电厂23年2月19日-2月28日中贫(4800卡)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 MTJJ18ON202302172811 状态 标段 襄阳电厂23年2月19日-2月28日中贫(4800卡) 开始报价时间 2023-02-17 16:09:30 报价截至时间 2023-02-18 16:30:00 采购数量(吨) 20000 发布人 柯瀚龙 发布单位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收货单位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 2023-02-28 23:59:59 回应货币
标段信息附件
01-襄阳合同模板 直达-采购(2022.06月)
01-襄阳合同模板 直达-采购(2022.06月)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2月19日-2月28日直达煤竞价采购需求函.doc&path=group1/M00/02/66/rBEuDmPvLgCAeTrXAABuAAIcVR8909.doc" rel="noreferrer">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2月19日-2月28日直达煤竞价采购需求函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2月19日-2月28日直达煤竞价采购需求函
备注
="">数、质量及逾期考核条款详见合同模板 自本次竞价始,根据生产现场反馈情况,为控制粉尘较大烟煤,禁止托运单位为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分公司来煤。 特别说明 同一个供应商若同时报两个及以上标段,必须保证区分托运单位或发站,严禁同一供应商、同一托运单位、同一发站、同一合同执行期签订不同标段合同。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禁止采购粉尘大的煤,收货人有权拒收、退回粉尘大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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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9日-2月28日
直达煤竞价采购需求函
一、资源需求情况
1.买受人: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收货人: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3.需求数量:11万吨,其中低烟4800卡4万吨、中烟4800卡2万吨、低贫4800卡1万吨、中贫4800卡2万吨、高贫4000卡2万吨。
4.需求煤种指标:低烟烟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0.8%;27%≤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5%;
5.合同执行时间: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2月28日,以铁路货票发车时间为准。买方有权拒收逾期部分。
6.价格形式:一票含税(13%增值税)到站价。
7.交货方式:到王树岗站交货。
8.验收方式:收货人按照国标进行验收。结算煤量以收货人轨道衡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不计途耗;质量以收货人采制、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9.结算及资金支付:合同期内所发煤炭加权平均结算,以发货时间为准。一票制结算。供应商可选择“正常结算付款”或“折扣销售”结算模式,具体情况详见合同模板。
10.根据电厂生产现场反馈情况,为控制粉尘较大烟煤,禁止托运单位为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来煤。
11.特别说明,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粉尘大的煤收货人有权拒收、退回!本次竞价高钠煤、低灰熔点煤一律不采购。
12.同一个供应商若同时报两个及以上标段,必须保证区分托运单位或发站,严禁同一供应商、同一托运单位、同一发站、同一合同执行期签订不同标段合同。
13.竞价发布时间:2023年2月17日。
14.竞价截止时间:2023年2月18日16:00。
二、数、质量及逾期考核条款详见合同模板
三、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
1.供应商应在通知入选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保证金,如遇节假日缴纳时间顺延,逾期未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选。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每万吨收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吨按1万吨计。
2.双方确认货权转移后,供应商可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未提出退款申请的,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将前期履约保证金作为本期履约保证金继续使用。履约保证金每年底清退一次。若未发运,则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签订合同未发运,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5.竞价及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
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
四、其他要求
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将被强制退出管理,并列入黑名单。1.在同一自然年内,累计两次中标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或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2.跨期采购中标煤炭供应商拒绝履约一次;3.未与分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4.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关联公司全部列入黑名单;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并中标的,该标段为废标。
五、报价要求
请供应商登陆平台进行报价(网址:http://rljj.chd.com.cn)。
联系人:;雷彦侠13797189530柯瀚龙15871133388
发布人:柯瀚龙审核人:黄利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计划调运部
2023年2月17日
买受人合同编号:18ONABA1XY2022xxxx
陆运市场煤炭购销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签订地点:湖北武汉
签订时间:20年月日
合同履约地:湖北襄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
炭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发到站、发货时间、合同数量
(一)运输方式:火车运输
(二)发站:
托运单位:
(三)收货单位: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到站:王树岗
(四)合同执行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火车运输以铁路大
票时间为准)。
(五)合同数量:吨
(六)煤种:贫瘦煤/烟煤
第二条煤炭质量标准
煤质指标 | 煤质指标 | 煤质指标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干燥基全硫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Qnet,arkcal/kg | St,d% | Vdaf% |
xxx | ≤1.0 | ≥27且≤45 |
卖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
意外损坏或环境污染的物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三条合同价格
(一)合同价格
煤炭基准价格为煤炭基准质量,壹票含税到站价元/吨,其中:不含税
到站价元/吨,增值税税额元/吨,单卡基准价格为元/吨。
如遇税率调整,以不含税到站价不变确定基准价格。
(二)量质价格调整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合同基准热值,则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增
加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增加(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
2.(合同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合同基准
热值,则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降低(单卡基准价格
+0.02)元/吨。
3.(合同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合同
基准热值-200)千卡/千克,则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算价格
降低(单卡基准价格+0.03)元/吨。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批<(合同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的批次,买受
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单批结算,从合同基准热值起,每降低1千卡/千克结
算价格降低(单卡基准价格+0.05)元/吨。
5.实际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6.合同基准硫分<实际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2%),则从合同基准硫分起,
每提高0.01%结算价格降低0.3元/吨。
7.(合同基准硫分+0.2%)<实际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则从合同
基准硫分起,每提高0.01%结算价格降低0.4元/吨。
8.实际硫分单批>(合同基准硫分+0.5%)的批次,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
拒收,该批次煤单批结算,从合同基准硫分起,每提高0.01%结算价格降低0.8
元/吨。
9.干燥无灰基挥发份≥12%且≤23%时不考核,23%<干燥无灰基挥发份≤25%,
以23%为基准每升高0.01%扣0.03元/吨;单批干燥无灰基挥发份>25%,买受人
有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单批结算,以23%为基准每升高0.01%扣0.06
元/吨;单批干燥无灰基挥发份<12%,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单
批结算,以12%为基准每降低0.01%扣0.06元/吨。(贫瘦煤标准)
9.干燥无灰基挥发份≥27%且≤45%时不考核,2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27%,
以27%为基准每降低0.01%扣0.03元/吨;单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25%,买方有
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单批结算,以27%为基准每降低0.01%扣0.06元/
吨。干燥无灰基挥发份>45%且≤50%时,以45%为基准每升高0.01%扣0.18元/
吨。单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50%,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该批次煤单批结
算,以45%为基准每升高0.01%扣0.36元/吨。(襄阳烟煤标准 | 27%≤干燥无灰基 |
挥发分≤45%) |
第四条交货方式、货权转移及风险承担
(一)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二)托运单位由卖方指定,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三)货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到达王树岗站开始接卸时转移,标的物属
于买方所有。
(四)风险承担:货物自到达王树岗站开始接卸时发生风险转移,风险转
移后的一切风险及损失转归买方承担。
第五条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一)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收货单位按照现行国标进行验收。
(二)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衡器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
途耗。
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单位采制、化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数量结果异议的处理
如卖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自煤炭到达收货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书面
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无异议。
(四)质量检验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
1.卖方收到质量检验结果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煤炭到达收货单位后
7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2.复检时,卖方与收货单位两方同时对复检方案和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拒收条款
1.当卖方发运煤炭具备下述条件之一时,买方有权决定拒收全部煤炭并终止
合同。
(1)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
(2)卖方发运煤炭中掺有煤泥、煤粉、型煤、大块矸石、冻块等杂物;(买
方要求的特殊煤种除外);
(3)卖方在发运煤炭中掺矸、使假;
(4)卖方发运煤炭存在装车分层、煤质差异较大的批次;
(5)超出合同约定发运时间发运的批次;
(6)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
2.煤炭到达电厂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如货物已运送至收货人场地,买方
或收货人不予卸车,并当即通知卖方抵达收货人现场协商解决或卖方收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本条第一款第(1)-(6)项的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协商
解决方案。
3.如卖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则收货单位将该批次煤炭单独存放,如无法单
独存放,收货单位有权混放,做好煤炭存放地点标识,卖方应自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到达电厂,因影响卸车或单独存放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4.如卖方未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未抵达现场或抵达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意见时,未卸车煤炭买方或收货人可做拒收处理,卖方将拒收车辆拖出收货人场
地,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卸车延时费用和因车辆拒收
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等。已卸车煤炭在正常执行考核条款的基础上,结算时按照“一
项指标达到拒收条件即加重扣罚合同基准价*20%元/吨”的方式处理,由此产
生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5.若因煤质差、矸石多、冻煤等因素影响收货人卸车效率产生卸车延时,卸
车延时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
(一)结算价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
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整数位,硫分、挥
发分保留两位小数。
(二)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三)买、卖双方按合同确认的数量、质量奖罚和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作
为结算依据进行煤款结算。
(四)如托运人与出卖人不相符,发生委托结算业务时,出卖人应提供委托
结算书、货权转移证明及车号清单原件。严禁发生二次委托结算情况。
(五)合同执行期内所发煤炭加权平均结算。
(六)采取一票制结算(13%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出具全额增值
税专用发票,买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经审核批准后,
将货款于15个工作日内汇往本合同指定的卖方账户。
(五)买方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0天内全额支付煤款,且卖方实际发运量 | |||||||||||||||||||||||||||||
超过合同量的80%,卖方承担折扣销售折价(合同基准价*0.5%=折价)在煤款结 | |||||||||||||||||||||||||||||
算中扣除。出卖人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结算材料, | |||||||||||||||||||||||||||||
收到买方出具的结算单后2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延 | |||||||||||||||||||||||||||||
迟提供资料,在执行折扣条款基础上相应延长煤款支付时间。合同买卖双方需相 | |||||||||||||||||||||||||||||
互配合,积极完成结算付款事宜,若因非主观原因(不可抗力或商务纠纷)及买 | 互配合,积极完成结算付款事宜,若因非主观原因(不可抗力或商务纠纷)及买 | ||||||||||||||||||||||||||||
方原因无法执行折扣销售条款,买卖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在影响因素消除后 | |||||||||||||||||||||||||||||
按照正常结算付款方式执行。(正常结算付款方式:买方在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 | |||||||||||||||||||||||||||||
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 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 ||||||||||||||||||||||||||||
(六)采取一票制结算(13%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出具全额增值 | |||||||||||||||||||||||||||||
税专用发票。 | 税专用发票。 | 税专用发票。 | 税专用发票。 |
(七)因纠纷造成无法结算,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处理协商解决,因纠纷造
成延迟结算的,买方不承担任何延迟结算滞纳金和利息。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条款
(一)卖方为保证与买方切实履行煤炭购销合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履
约保证金。
(二)卖方按照竞议约定数量,按照“以万吨为单位(不足1万吨按1万吨
计),每万吨10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于收到竞议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缴
纳履约保证金。交款时注明交款单位、款项用途,履约保证金与合同结算煤款无
关,单独收款与退付。
(三)保证范围为卖方未按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因卖方原因未能履约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2.双方相关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四)双方之间关于履约保证金考核之争议可单独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
解决。
(五)合同履约完成后买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账户,但如果此时存
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
有理赔完毕。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的,待合
同义务履行完毕后退还。
(六)发生履约保证金续转的,卖方要按照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条数量考核
(一)数量考核:在发货时间期限内,卖方发运完成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
80%或超出合同约定数量120%的均进行数量考核。
(二)考核金额:
1.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到厂验收量低于合同量的80%,扣减金额=(合同
量×80%-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基准价格*1.5%。
2.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到厂验收量不允许超过合同量的120%。若出卖人
自行超量发运,买受人有权拒收。若拒收不成,则在煤炭结算款中进行数量考核。
到厂验收数量高于合同量120%且低于130%的情形:扣减金额=(合同执行期内发
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120%)×合同基准价格*10%。到厂验收数量高于合同
量130%的情形:扣减金额=(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120%)
×合同基准价格*20%。
(三)数量考核扣减金额可与煤款合并结算。
(四)数量考核扣减金额可从买方应支付的煤款以及卖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
第九条免责和不可抗力条款
(一)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政策变化、恶劣
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等疾病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造成无法上站、装
车、卸车等,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书面通知对
方,同时提供政府等有关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将损失
降到最低。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免责条款
1.卖方上煤道路因不可抗力中断,影响煤炭运输的(因卖方组织的运输车辆
出现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等情况导致无法组织上煤的,不属于免责范围)。
2.装车站台发生损毁的。
3.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煤矿生产、运输上站、装车导致的大范围减车
或停装的,按实际影响天数予以剔除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书面通知
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四)不可抗力解除后,买、卖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
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买、卖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双方应最大努力在30天内解决此项争议。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
签约地(或者合同履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
同的其他条款。
(三)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通知
1.买卖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
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
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办公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
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
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3.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加强信息沟通。卖方在发货前须告知买方,卖
方在请车当天,通知买方;卖方批车当天以短信或微信通知买方,装车后2小时
之内以短信或微信预报来煤信息。短信内容:出卖人单位全称、托运单位全称、
发运站名称、发运时间、车数、矿发量及煤炭指标。
买方信息联系人:雷彦侠,联系电话:13797189530。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买、卖双方需保密
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
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
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
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2.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单位
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
第三方,不得将生效的合同用于质押担保、融资等事宜。
(三)在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必须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
(四)其他:火车煤调运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安排发运,不服从调运
计划安排发运的,每次扣罚10元/吨;若造成集中到达,产生的延时、外卸或分
流,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五)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开户行行号:帐号:税号: | 买受人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开户行行号:105521001398帐号:42050186530800000088税号:91420112MA4KTWL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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