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布类洗涤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0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布类洗涤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12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12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92601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洁洗涤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布类洗涤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92601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1-11 —— 2026-11-1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收集:乙方每天在约定的时间进入招标人临床、门诊各科室、病室、收集各类医疗织物、预洗涤物;有不同专车,分别收集清洁布类和污染布类,标志明确,严禁混装。严禁在病房内清点处理传染病人衣物,一次性使用的手套用后焚烧;可重复使用者,应在洗衣机中用90℃以上热水消毒25分钟: 3.3.2.打包:按照院感要求,对所有需回收的污染织物密封打包,再装车回收; 3.3.3.运输:每天按时用汽车运输至洗涤厂(车间): 3.3.4.分类:按医疗织物颜色、感染类、非感染类,是否需要浸泡等进行分类; 3.3.5.浸泡:分感染池、非感染池、颜色、人工去污渍等处理; 3.3.6.消毒:25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先拌匀后浸泡期为30分钟); 3.3.7.预洗涤:各分类在主洗前须进行预洗,分感染类、非感染类、带血水分泌物、工作服医疗织物类等,根据洗涤数量、高温、高水位、洗衣粉预洗,时间在20分钟以上;病人衣被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衣服必须分机或分批洗涤;传染病人(病毒性肝炎、结核等)的衣服应专机洗涤, 无条件时也应先洗工作人员的工作衣服,依次再洗一般病人衣被、污染衣被,最后洗传染病人的衣被,严禁混洗; 3.3.8.脱水:须甩干再进行主洗涤; 3.3.9.主洗涤;低水位洗涤(医疗织物分类数量按3.3.7预洗涤要求进行,再按下列程序操作) A、升温至40度,用强力洗衣粉、解离子乳化剂,时间5分钟; B、升温至70度用氧漂粉、彩漂粉,时间3分钟; C、升温至90度,时间30分钟; D、加冷水降温至40度排水; 3.3.10.漂洗排水: A、高水位漂洗5分钟,降温至40度——脱水; B、高水位漂洗5分钟,降温至30度——脱水; C、高水位漂洗5分钟(加冰醋酸或中和酸等)——脱水。 3.3.11.烘干:用蒸气或电热烘干机将脱水后的洁净洗涤物烘干; 要求:工作服、洗手衣裤、感染类、非感染类须分批操作进行; 3.3.12.检查缝补:洗涤烘干后的医疗织物类,脱线、补丁、服装掉扣、拉链损坏等需及时修理、缝补。(服装、医疗织物每单件在3个补丁以下 ,缝补面积不超过该单件医疗织物面积的十分之一(要求同上); 3.3.13.熨烫:用蒸气烫平机和电熨斗,熨烫医疗织物、服装等,使每件医疗织物整齐均称、棱角分明(要求同上); 3.3.14.折叠:按各医疗织物、服装类符合贮放规格、式样要求;(要求同上); 3.3.15.装袋:对已折叠好,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必须进行严格密封包装运输: 3.3.16.打包密封贮存: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类按科室或品名密封打包贮存待运: 3.3.17.消毒专车运输:运送洗涤后干净医疗织物的车辆须用250mg/L有效氯溶液擦拭: 3.3.18.送交科室:经消毒后的不锈钢干净运输专车及时送至各科室、部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洗涤费用的支付为按每月结算,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发生量结算并于次月由乙方开出票据送至甲方,由甲方把费用打到乙方收款账户。 付款说明: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2000000元/二年(1000000元/年)。本预算仅供参考,实际结算金额以各品目中标单价及实际洗涤数量据实结算。在合同服务期内,若结算金额将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甲方将按照采购管理要求对超出金额部分签署补充协议(超额部分不超过合同金额10%)或重新组织采购。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湖南湘洁洗涤有限公司:1824990104001360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服务质量指标
5.2.2.要求 5.2.2.1科室每月对布草洗涤服务进行质量测评打分; 5.2.2.2每月定期对各投诉科室做出一次跟踪回访; 5.2.2.3根据回访时收集的意见进行改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洗涤服务工艺流程: (1)科室(或病室)分类收集——(2)打包—(3)运输——(4)分类——(5)浸泡——(6)杀菌——(7)预洗涤——(8)脱水——(9)主洗涤—— (10)漂洗脱水——(11)烘干—— (12)检查缝补—-(13)熨烫——(14)折叠—(15)装袋——(16)打包密封贮存——(17)消毒专车运输——(18)送交科室或病室; 5.3.2厂房(车间)布局和消毒监控措施: 布局合理,洁污分开,应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区室通风良好。污染衣被未经洗涤不得进入清洁通道及清洁区。 5.3.2.1清洁区:指晾晒、烘干、熨烫、缝补、折叠、储存、发送洗净衣被处及办公场所: 5.3.2.2污染区:指收集、分捡、清点、处理及清洗布类的区域: 5.3.2.3衣服被单收集袋每次重复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若为不耐热而耐用的传染性的污衣袋,可用含1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30—60分钟,收集结核病人衣被也可用含500—1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1-2小时: 5.3.2.4运输车辆洁、污分开,分别用于接收与发送,标志明确。每日接衣后及送衣前均用250m/L有效氯溶液擦拭消毒:接运传染病人医疗织 物类及有明显污染衣被后的推车用1000mg/L有效氯溶液擦拭消毒: 5.3.2.5洗衣机(池)应分一般病人和感染病人(传染病人)专用机(池),每次洗衣后。特别是处理污染或传染性衣被后,应用90℃以上的 热水或用500—1000mg/L有效氧溶液擦洗消毒; 5.3.2.6洗衣房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干净。污染区上班时开窗通风,减少热雾,下班时地面用500mg/L有效氯的消毒剂溶液拖地1次:清洁区上班时通风开窗1次,清水擦拭桌、椅、工作台面、地面,下班时关闭门窗,减少灰尘和风沙,地面用清水拖擦1次; 5.3.2.7洗衣房工作人员工作前后,特别是处理污染或传染性衣被时,必须用肥皂流水洗手、戴手套,工作完后也应用流水洗手并用0.5%氯已定、乙醇溶液消毒:污染区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工作完后脱下工作服,工作服每日换洗1次,离去时应淋浴。压烫、折叠衣被的工作人员不能患有化脓性皮肤病: 5.3.2.8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工作,以便工作顺利进行; 5.4.洗涤质量要求: 5.4.1布类的洗涤寿命次数要求,纯棉布类不低于60次,涤棉混纺布类不低于80次; 5.4.2 织物验收院感要求:细菌菌落总数≤200cfu/100cm2;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5.4.3洗涤后的布类,按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标准验收。 5.4.5布类质量责任 由于布类使用次数及布类质量、洗涤磨损等原因造成布类正常的老化、损耗,甲方应按比例采取正常的报损。在正常的范围外,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正常报损率及赔付比约定标准如下表:
注:1.约定标准中“赔偿比”是甲方布类实际进价的赔偿百分比,“报损率”是指每单类布类月洗涤总数量中许可乙方报损的百分比 ,报损率可逐月下移分摊。 2.甲方使用过的旧布类,自合同签订日起,甲乙双方根据其使用时间、摩损度和布纤维操作度,另行确定相应的洗损赔付方式。 3.甲方布类在投入使用24个月后,乙方有尽力洗好、洗净的责任,没有洗损赔偿的义务。 5.5.管理要求: 5.5.1乙方供应的洗涤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对院感及洗涤质量的各项要求,如因洗涤而产生的医疗布类 不达标所引起的纠纷和赔偿及政府罚款由洗涤公司承担; 5.5.2因乙方违反医疗机构洗涤流程,造成布类菌落数超标,或者院感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赔款; 5.5.3乙方员工收送医疗布类时不得进入甲方主要场所,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时,应遵守、服从甲方有关规定,违反者将如同甲方员工 同等处罚; 5.5.4乙方员应在甲方医疗保健区域内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收送甲方各科室布类。根据甲方各科室布类洗涤量的多少,确保每周不少于6 次的布类收送交接(次数以实际需求为准),从脏布草收集到清洁布草运送到科室的时间不超过48小时,并与甲方科室工作人员核对布类洗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暂欠物品有书面单据,并双方签名 ,遇重洗、缝补应及时告知院方人员,无法清洗的污迹事先告知。物品如发生遗失,按质论价赔偿。 5.5.5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洗涤质量的监督及报损; 5.5.6医院将不定期对洗涤公司的洗涤流程,场所布局,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洗涤质量进行质量测评(要求详见3.1); 5.5.7乙方员工收送医疗织物时要规范着装,待人和善,服务意识强,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5.5.8医疗织物整烫平整,折叠规范,方便临床使用:医疗织物洗涤后外观清洁平整,干燥、无污迹、血迹、黄迹、锈迹; 5.5.9有颜色的布类应分开清洗,如发生搭色,按质论价赔偿,发现洗涤不清洁退回重洗; 5.5.10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新生儿医疗织物、有血医疗织物、传染病人医疗织物必须浸泡消毒后分机清洗,严防交叉感染。对工作 衣裤、值班被服等与病人洗涤品分开洗涤。 5.5.11月重洗和返回缝补的数量不超过当月洗涤总量的5%,乙方不得重新收费,不能影响临床使用,否则按合同约定罚款; 5.5.12乙方不得拒洗合同响应的各类传染病病人的布类,如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5.5.13乙方应保证洗涤质量和及时供应,乙方洗涤质量不达标时的扣款标准。
5.6人员配备要求 5.6.1工作人员应持有本年度有效的健康证明(提供员工健康证复印件); 5.6.2乙方所有服务人员应执行并遵守招标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5.7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布类的验收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双方约定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确认并加单位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所产生费用均已含在各单价中,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实行整体转包或分项转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违约经证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应损失金额和赔偿违约金。 11.3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构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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