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贰角柒分(1582889.27元);
中标优惠率(综合单价优惠率)及其计算方式:按照天心区财政评审中心《合同综合单价优惠率计算说明》计算,本项目中标优惠率(综合单价优惠率)为6.7 %。
具体付款方式按以下条款办理:该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70%;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束后支付至财评中心审定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付清。具体付款时间以财务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为准。
其他说明:合同金额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天心经开区财政局财评中心审定的结果为准。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3.1结算方式:
1.按投标清单中 固定综合单价 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投标清单中没有的,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价市[2020]46号)、《关于调整土石方工程价格的通知》(天财发[2020]6号)等文件进行组价构成综合单价。新增综合单价按湘建价(2020)56号文件“一般计税法标准模板”计价后执行中标优惠率(综合单价优惠率)。
4.付款人: 湖南天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 %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养护期
8.1.苗木养护期为12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8.2.养护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问题,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2日内无条件予以处理,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超过质保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9.1.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
9.1.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 方承担)。
9.1.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现场的工程量予以确定、工程造价付款、负责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1.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及时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9.1.5.甲方现场联系人:赵运 19898885488
(二)乙方
9.2.1.乙方应当保证其具备所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并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原件(供甲方核对)及复印件(甲方存档)。
9.2.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9.2.3.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管理,组织安全施工。
9.2.4.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和报废车辆参与运输,沿途必须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指挥;依据施工规范设置警示标识,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工伤、交通违章或事故、火灾等安全问题,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2.5.工程交付甲方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9.2.6.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乙方完成工程项目的交付不免除乙方售后服务及养护责任。
9.2.7.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7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配合甲方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9.2.8.委派现场代表:廖仁超电话:15111481018 负责全面管理。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