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CQS22A0009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围油栏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吸油拖栏吸油毡活性炭凝油剂重金属捕捉剂溢油分散剂吸油卷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吸油栅人造纤维毡亚甲兰四氯化碳淡褐色短纤维惰性天然植物产品原油燃料油废机油柴油汽油花生油动物油农用化学物质杀虫剂碳氢化合物二硫代氨基甲酸盐高分子有机化合物化学药剂重金属离子废水中重金属共存盐络合盐NH3柠檬酸高纯度油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氧化脂类偶合剂渗透剂鱼类清除重油润滑油植物油煤焦油油品100%聚丙烯超细纤维制品油类石化溶剂油漆吸附材料栏体PVC本体长方形软浮体配重链聚丙烯高强度缆绳加强带快速接头挂锚环提把干舷配重块快速连接接头高强度PVC塑料布夹网增塑剂耐油泡沫做浮子配重材料镀锌链条电焊铁链氧化铝不溶物筛余物装箱单合格证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电话咨询上门维护服务备品备件易损件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运行维护环境应急技术咨询服务修改联合体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商务服务
金额
1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2/06/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CQS22A0009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CQS22A0009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8日
一、项目号:
CQS22A00094 采购执行编号:
1708-BC2200460287AH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名称: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号:1
供应商名称:重庆商勤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24层2403
中标(成交)金额: 905,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1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
WGV-600围油栏 | 铭洋 | WGV-600 | 1700米 | 98.50元 |
五、评审专家名单
万丹 谢应权 刘子雷(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代理服务费总计:13575.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采购经办人:战健
采购人电话:023-88521149
采购人地址:重庆两江新区礼环南路10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袁新梁 史庭茜
代理机构电话:023-67703875 67702099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1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新梁 史庭茜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67703875 67702099
十、附件
CQS22A00094-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终审稿).doc
CQS22A00094-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终审稿).doc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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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notices/detail/1110570081387327488
政府采购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项 目 号:CQS22A00094
\n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200460287AH
\n磋商项目名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
\n采购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n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n二〇二二年四月
\n目 录
\n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3 -
\n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3 -
\n二、资金来源- 3 -
\n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3 -
\n四、磋商有关说明- 3 -
\n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 -
\n六、其它有关规定- 4 -
\n七、联系方式- 4 -
\n八、其他- 5 -
\n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 6 -
\n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6 -
\n二、技术及质量要求- 6 -
\n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11 -
\n一、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11 -
\n二、团队要求- 11 -
\n三、报价要求- 11 -
\n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1 -
\n五、付款方式- 12 -
\n六、知识产权- 12 -
\n七、其他- 12 -
\n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14 -
\n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14 -
\n二、评审标准- 16 -
\n三、无效响应- 18 -
\n四、采购终止- 18 -
\n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19 -
\n一、磋商费用- 19 -
\n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9 -
\n三、磋商要求- 19 -
\n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20 -
\n五、成交通知- 21 -
\n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21 -
\n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22 -
\n八、交易服务费- 23 -
\n九、签订合同- 23 -
\n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23 -
\n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24 -
\n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5 -
\n一、经济部分- 26 -
\n二、技术部分- 28 -
\n三、商务部分- 29 -
\n四、资格条件- 30 -
\n五、其他资料- 36 -
\n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n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n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最高限价\n(万元)\n | \n成交供应商数量\n(名)\n | \n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n |
\n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采购\n | \n92\n | \n1\n | \n工业\n |
二、资金来源
\n预算内资金,采购预算92万元。
\n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n(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n四、磋商有关说明
\n(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n(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n(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4月27日)起三个工作日。
\n(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n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7日。
\n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免费提供。
\n(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n(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5月9日北京时间14:00
\n(七)磋商开始时间:2022年5月9日北京时间14:00
\n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n(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n(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n(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n(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n六、其它有关规定
\n(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n(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n(三)同一合同项(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磋商,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n(四)同一合同项(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磋商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磋商。
\n(五)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n(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n(七)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n(九)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n(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七、联系方式
\n(一)采购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n联系人:邹福勇
\n电 话:023-89188805
\n地 址:重庆两江新区礼环南路102号
\n(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n联系人:吴荐 唐玮
\n电 话:023-67956021 67523244
\n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n八、其他
\n疫情防控期间,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其规定执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n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
\n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产品名称\n | \n数量/单位\n | \n备注\n |
\n1\n | \n吸油拖栏\n | \n4.52千米\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2\n | \n吸油毡\n | \n135箱\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3\n | \n活性炭\n | \n9吨\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4\n | \n凝油剂\n | \n1750公斤\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5\n | \n重金属捕捉剂\n | \n600公斤\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6\n | \n溢油分散剂\n | \n2500公斤\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7\n | \n吸油卷\n | \n110卷\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8\n | \nWGJ-600围油栏\n | \n1700米\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9\n | \n聚合氯化铝\n | \n20吨\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n10\n | \n聚丙烯酰胺\n | \n4吨\n | \n1.所提供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n2.WGJ-600围油栏为主要标的,供应商应在磋商现场提供的《最后报价表》中填写其最终单价。\n |
二、技术及质量要求
\n“※”标注的技术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n“▲”标注的技术需求为重要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审标准中相关规定处理。
\n(一)吸油拖栏
\n※1.须符合行业标准:JT/T864-2013。
\n2.吸油拖栏由PU发泡材料、吸油栅和外层加强网套三层制成,3米/根。
\n3.多种油类均可使用,吸附性能快,在水面只吸油,不吸水,保油性好,吸饱后不易脱落,比重小,吸油浮于水面,易於回收。
\n4.无毒,不污染水及生物,长时间保存不变质,耐酸碱,耐腐蚀。
\n5.高度220mm,每节长度3m,接头采用钩环。
\n6.原材料比重: 约0.91g/cm³。
\n▲7.吸油性:≥自身重量的10倍;(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报告须体现该项参数)。
\n8.吸水性:≤自身重量的10%。
\n9.规格:每包25kg±3kg。
\n(二)吸油毡
\n1.须符合行业标准:JT/T560-2004。
\n2.原材料比重: 0.80~1.00g/cm³。
\n▲3.吸油量:≥自身重量的10倍;(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报告须体现该项参数)。
\n▲4.吸水量:≤自身重量的10%;(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报告须体现该项参数)。
\n5.规格: 每张长度100cm×宽度100cm×厚度5mm,每箱≥40片。
\n6.吸油毡采用人造纤维毡,具有耐酸,耐碱,耐化学腐蚀等性能。
\n(三)活性炭
\n1.碘值(mg/g) :≥300。
\n2.亚甲兰值(ml/0.1g) :≥5。
\n3.四氯化碳CCl4(%):20。
\n4.灰份(%):≤10。
\n5.水份(%):≤10。
\n6.堆积密度(kg/m3):≥900。
\n7.强度(%):≥90。
\n8.粒径(mm):5-10。
\n9.包装:≤20kg/袋。
\n(四)凝油剂
\n1.淡褐色短纤维和不规则小碎块的粗粉状混合物。堆比重约0.30~0.350t/m³。吸水量为自重10%以下。可以在0-50℃的范围内使用。
\n2.一种惰性天然植物产品,具有生物降解性、产品无毒无害,对海洋生物无影响。可吸收对原油、燃料油、机油、柴油、汽油、花生油、动物油、农用化学物质、杀虫剂以及大部分碳氢化合物等都有很好的凝聚效果。
\n3.性质稳定,但可和强氧化剂产生反应。具有生物降解性。PH值6.5~7.5。
\n4.无毒无嗅,不易燃烧。皮肤接触和呼吸偶尔吸入少量尘粉均不会影响健康。
\n5.包装≤20kg/袋,便于人工搬运和撒布。
\n6.有效期≥2年。
\n(五)重金属捕捉剂
\n1.一种操作简便、液状的、含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的高分子有机化合物、可以迅速将废水中重金属离子完全去除的化学药剂。
\n2.能在常温下与废水中的各种金属离子如:Hg2+、Cd2+、Cu2+、Pb2+、Mn2+ 、Ni2+、Zn2+、Cr3+、Cr6+等迅速反应,生成水不溶性的螫合盐,并形成絮状沉淀,从而达到去除重金属离子。
\n3.处理方法简单,处理费用低,能够做到在多种重金属离子共存的情况下,废水经一次处理后,即可达到环保要求。
\n4.对于废水中重金属共存盐与络合盐如:EDTA、NH3、柠檬酸等也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具有絮凝体粗大、沉淀快、脱水快,后处理容易,污泥量少,无第二次污染等特点。
\n5.包装:≤25公斤/桶,塑料桶装。
\n6.不易燃烧,有效期≥2年。
\n(六)溢油分散剂
\n1.产品须满足《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GB18188.1-2000)要求。
\n2.由高纯度油基及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氧化脂类)、偶合剂和渗透剂所组成。
\n3.具有渗透性好,乳化能力强,乳液稳定性持久,易生物降解,对人体和鱼类无毒害,气味低而无刺激,不伤害皮肤等特点。
\n4.主要用于江河湖面遭到油膜污染时的清除工作,包括原油、重油、润滑油、废机油、植物油、煤焦油等可流动且不能在短时间内自行挥发的油品。产品符合 MARPOL76/78 的要求。
\n▲5.乳化率:30s:>60%,10min:>20%,可生物降解性:BOD5/COD>30%。(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报告须体现该项参数)。
\n6.鱼类急性毒性(半致死时间)>24h。
\n7.外观:清澈透明、无外层。
\n8.pH值:7-7.5。
\n9.燃点:>100℃。
\n10.有效期≥2年。
\n(七)吸油卷
\n1.采用100%聚丙烯为原料制成的超细纤维制品,三层结构,双面为无尘耐磨材料,中间超细纤维高熔脂聚丙烯,表面以星点状均匀超音波压花复合,光滑耐磨、防止纤维脱落,为油类、石化溶剂、油漆及非水熔性液体泄漏处理专用吸附材料。
\n2.具有只吸油、不亲水、比重小、吸油前后浮于水面、不变形的独特优点。且吸油倍数高、吸油速度快、无污染、焚烧不产生毒废气,易于储存、耐高温、可重复使用。
\n3.单体规格:≥50m×40cm×3mm。
\n4.单位重量:≥300g/㎡。
\n5.每卷重量:≥6kg。
\n6.吸油倍数:≥15倍。
\n7.持油性:≥90%。
\n8.吸水率:≤2%。
\n9.破损性:经振荡13h后保持原形。
\n10.溶解性:在油中、水中无溶解和形变。
\n11.沉降性:吸油后经振荡13h后仍浮于水面。
\n12.毒性:产品无毒无味,不致污染水产品,焚烧处理后无有毒有害气体产生。
\n13.包装尺寸:≤42cm×42cm×50cm。
\n(八)WGJ-600围油栏
\n1.由特种PVC材质制成栏体,强度高、耐火、耐磨、耐油、耐候,用于发生溢油事故时围截水面溢油、对溢油进行导流,以利于溢油回收。
\n2.由PVC本体、长方形软浮体、配重链、聚丙烯高强度缆绳、加强带、ASTM国际通用快速接头、挂锚环、提把等几部分组成。
\n3.干舷:≥200mm。
\n4.吃水:≥380mm。
\n5.高度:600mm。
\n6.每节长度:20m。
\n7.配重块:1.5kg。
\n8.有效使用条件:波高≥1m;风速≥10m/s;流速:≥1.5Kn。
\n9.浮重比:≥6:1。
\n10.长度方向抗拉力:≥75kN。
\n11.接头:ASTM快速连接接头。
\n▲12.裙体材料:高强度PVC塑料布,具备阻燃、抗撕裂、抗UV老化特性;(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须体现本条所列的特性)。
\n▲13.夹网材料具有较高的强度,常态下横向、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拉断伸长率≥17%;耐酸、耐碱条件下横向、纵向拉伸强度≥98Mpa,拉断伸长率≥17.2%;(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须体现该项参数)。
\n▲14.夹网采用环保材料制作。【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6P(增塑剂)检测或测试报告复印件】
\n15.浮体:采用耐油泡沫做浮子。
\n16.重量:≧80kg/条/3.9kg/米。
\n17.配重材料:Φ8钢制镀锌链条,采用GB/T549-1996标化电焊铁链。
\n18.正常使用年限不少于3年,正常储存年限不少于5年。
\n▲19.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交通产品认证证书,证书上须体现第3-10项技术需求所提及的数据,若数据与供应商的应答不一致的,以证书上的数据为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n▲20.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具有交通运输部认可机构组织出具的型式认可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n(九)聚合氯化铝
\n1.氧化铝含量:≥29%。
\n2.盐基度:≥88%。
\n3.PH值:3.5~5.0。
\n4.不溶物:≤1.5%。
\n5.砷(AS):≤0.0002%。
\n6.铁(Fe):≤1%。
\n7.铅(Pb):≤0.001%。
\n8.镉(Cd):≤0.0005%。
\n9.汞(Hg):≤0.00005%。
\n10.包装:25±2KG/袋。
\n(十)聚丙烯酰胺
\n1.固体量:≥90%。
\n2.残留单体含量:≤0.05%。
\n3.筛余物(180μm筛网):≥80%。
\n4.水不溶物:≤2.0%。
\n5.分子量(万):1800~2000。
\n6.UL粘度(Cap):290~310。
\n7.溶解后溶液外观:透明液体。
\n8.溶解时间(min):≤120。
\n9.水解度:≥30%。
\n10.包装:25±2KG/袋。
\n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n“※”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n一、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n※(一)交货时间: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n(二)交货地点:按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分配方案里的货物数量,分别交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梁平区生态环境局、武隆区生态环境局、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石柱县生态环境局、彭水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n(三)验收方式
\n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n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n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n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n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n3.3在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n3.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n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n5.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n6.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n7.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n二、团队要求
\n供应商为本项目至少派3名人员组成团队参与本项目的工作(提供人员名单和供应商为其在2022年任一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
\n三、报价要求
\n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等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n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n(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1年的免费质保期。
\n(二)售后服务内容
\n供应商在服务质保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n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n1.1电话咨询
\n成交供应商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n1.2现场响应
\n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应在48小时内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无法在48小时内解决的,应在72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n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n2.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上门维护服务。
\n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n(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n供应商和制造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n五、付款方式
\n(一)合同签订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款70%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70%货款;
\n(二)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n(三)验收通过后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剩余合同款的发票,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付清合同款项。
\n(四)质保期满无异议后,将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n六、知识产权
\n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n七、其他
\n供应商拟派团队
\n1.供应商交付过程中,须对交付对象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物资装备使用培训,培训讲师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
\n2.本项目的数据(资料)都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私自利用,否则,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成交供应商应当对涉及本项目的数据(资料)保密,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泄露任何信息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n3.若供应商成交后,所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文件或合同不一致,则视为供应商违约或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n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n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n(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n(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n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检查因素\n | \n检查内容\n |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 \n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n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 \n1.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n2.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 \n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见格式文件)。\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n | \n1.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复印件)(注)。\n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n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复印件)。\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n | \n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n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 \n/\n |
\n(一)\n | \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 | \n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 | \n无。\n |
\n(二)\n | \n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 | \n无。\n |
注:
\n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
\n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
\n1\n | \n有效性审查\n | \n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n | \n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n |
\n1\n | \n有效性审查\n |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n |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n |
\n1\n | \n有效性审查\n | \n响应方案\n | \n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n |
\n1\n | \n有效性审查\n | \n报价唯一\n | \n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n |
\n2\n | \n完整性审查\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n |
\n3\n | \n响应程度审查\n | \n实质性响应\n | \n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n |
\n3\n | \n响应程度审查\n | \n磋商有效期\n | \n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n |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n(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n(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n(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n(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技术、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n(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供应商的技术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n二、评审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分因素及权值\n | \n分值\n | \n评分标准\n | \n说明\n |
\n1\n | \n磋商报价\n(30%)\n | \n30\n | \n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n | \n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n |
\n2\n | \n技术部分\n(40%)\n | \n40\n | \n1.有效供应商的起评分为40分。\n2.响应文件应答有一条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重要技术参数(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第二篇中带“▲”号标注的部分),从起评分中扣除20分,起评分扣完为止。\n3.响应文件应答有一条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一般性技术参数(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中“▲”或“※”号标注的部分除外),从起评分中扣除10分,起评分扣完为止。\n | \n |
\n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第三篇中“※”号标注的部分除外),有一条不满足的,商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n |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8\n | \n1.供应商被评为省(直辖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n2.供应商同时具备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环境应急技术咨询服务”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n | \n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n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3\n | \n3.供应商所供WGJ-600围油栏制造商同时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围油栏的组装和销售”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n | \n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n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3\n | \n4.供应商所投吸油拖栏、吸油毡、吸油卷以及WGJ-600围油栏制造商,均具有质量、或征信、或诚信、或信用方面的荣誉(由行政或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或信用评级机构颁发),得1分,否则不得分。\n | \n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n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3\n | \n5.供应商承诺拟派不少于2名技术工程师提供为期1年驻场服务,且至少有1名技术工程师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n | \n提供:1.驻场服务承诺函;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3.供应商为其在2022年任一月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n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6\n | \n6.供应商拟派团队中至少有1名人员经国家生态环境部环境业务培训合格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n7. 供应商拟派团队中至少有2名人员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认可机构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合格的,有得3分,否则不得分。\n | \n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n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10\n | \n8.供应商自2019年以来成功承接过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委托(或交办)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或环境应急物资采购)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5分;否则不得分。\n | \n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中采购的物资须属于本项目采购的任一物资。合同提及的项目须由供应商直接承接,存在转包、分包情况的不得分。\n |
\n3\n | \n商务部分\n(30%)\n | \n10\n | \n9.供应商自2019年以来成功承接过地市级(区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委托(或交办)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运行维护项目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5分;否则不得分。\n | \n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须与物资装备的运行维护相关。合同提及的项目须由供应商直接承接,存在转包、分包情况的不得分。\n |
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n1.对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n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n三、无效响应
\n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n(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n(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n(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n(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n(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n(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n(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n(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n(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n(十)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
\n(十一)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的;
\n(十二)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n四、采购终止
\n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n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n一、磋商费用
\n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n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n(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n(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n(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n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n(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n(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n三、磋商要求
\n(一)响应文件
\n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n2.响应文件组成
\n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n(二)联合体
\n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
\n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篇”)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n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联合协议,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磋商和澄清。共同联合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协议合同金额,并将共同联合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n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5.联合体业绩计算,按照共同联合协议分工认定。
\n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该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n(四)修正错误
\n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n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n(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n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n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n(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n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n(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n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n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n(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n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n(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n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n五、成交通知
\n(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n(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n(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n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n(一)质疑
\n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n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n1.质疑时限、内容
\n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n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n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n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1.2.4事实依据;
\n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n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n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n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n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2.质疑答复
\n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n3.其他
\n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n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n(二)投诉
\n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n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n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n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n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n(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采购类型\n成交金额(万元)\n | \n货物采购\n | \n服务采购\n | \n工程采购\n |
\n100以下\n | \n1.5%\n | \n1.5%\n | \n1.0%\n |
\n100-200\n | \n1.1%\n | \n0.8%\n | \n0.7%\n |
\n200-500\n | \n1.08%\n | \n0.78%\n | \n0.69%\n |
\n500-1000\n | \n0.76%\n | \n0.43%\n | \n0.52%\n |
\n1000-5000\n | \n0.45%\n | \n0.23%\n | \n0.32%\n |
\n5000-10000\n | \n0.23%\n | \n0.09%\n | \n0.18%\n |
\n10000-100000\n | \n0.045%\n | \n0.045%\n | \n0.045%\n |
\n1000000以上\n | \n0.009%\n | \n0.009%\n | \n0.009%\n |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n100万元×1.5%=1.5万元
\n(200-100)万元×0.8%=0.8万元
\n(500-200)×0.78%=2.34万元
\n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
\n(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n户 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n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里店支行(行号:102653000177)
\n账 号:3100023409200174780
\n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本篇。
\n八、交易服务费
\n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价[2018]54号执行。
\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n九、签订合同
\n(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n(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n(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n(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n(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n(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n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n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n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n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n(项目编号: )
\n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n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n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磋商项目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数量\n | \n综合单价\n | \n总价\n | \n交货时间\n | \n交货地点\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合计人民币(小写):\n | |||||||
\n合计人民币(大写):\n | |||||||
\n一、技术及质量要求\n | |||||||
\n二、商务要求\n | |||||||
\n三、付款方式:\n | |||||||
\n四、违约责任:\n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n | |||||||
\n五、其他约定事项:\n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n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n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n4.其他:\n | |||||||
\n需方:\n地址:\n联系电话:\n授权代表:\n | \n供方:\n地址:\n电话:\n传真:\n开户银行:\n账号:\n授权代表:\n(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n | ||||||
\n备注:\n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n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n一、经济部分
\n(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n(二)明细报价表
\n二、技术部分
\n(一)技术条款差异表
\n(二)其他技术资料(参照技术需求和评分标准自拟)
\n三、商务部分
\n(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n(二)其他商务资料(参照商务需求和评分标准自拟)
\n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n(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四)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n(五)书面声明(格式)
\n(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n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n五、其他资料
\n(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此类情况可以不提供)。
\n(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n一、经济部分
\n(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n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n(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n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货物,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n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n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n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n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n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n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n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n地址:
\n电话: 传真:
\n网址: 邮编:
\n联系人:
\n 年 月 日
\n(二)明细报价表
\n项目编号:
\n磋商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名称\n | \n品牌、规格型号\n | \n制造商\n | \n原产地\n | \n数量\n | \n单价\n | \n合计\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6\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7\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8\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9\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10\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11\n | \n……\n | \n | \n | \n | \n/\n | \n | \n |
\n12\n | \n总计\n | \n |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n 2.该表可扩展。
\n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n年 月 日
\n二、技术部分
\n(一)技术条款差异表
\n项目编号:
\n磋商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技术需求\n | \n技术应答\n | \n差异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n(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注:
\n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技术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技术应答”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供应商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数值或内容的表述,视为不满足对应条款;
\n2.本表可扩展;
\n3.可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n(二)其他技术资料(参照技术需求和评分标准自拟)
\n三、商务部分
\n(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n项目编号:
\n磋商项目名称: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磋商项目商务需求\n | \n响应情况\n | \n偏离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n(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注:
\n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响应情况”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供应商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数值或内容的表述,视为不满足对应条款;
\n2.本表可扩展。
\n(二)其他商务资料(参照商务需求和评分标准自拟)
\n四、资格条件
\n(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磋商项目名称:
\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 (供应商公章)
\n 年 月 日
\n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磋商项目名称:
\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n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n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n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n(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n(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n(供应商公章)
\n年 月 日
\n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n注:
\n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n2.若为联合体参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出具。
\n(四)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n(五)书面声明
\n磋商项目名称:
\n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n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n年 月 日
\n(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n(七)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n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n五、其他资料
\n(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期:
\n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n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n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n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应盖供应商印章。
\n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n(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n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n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供应商名称(盖章):
\n 日 期:
\n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n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n(结束)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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