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83]jl[gk]2018011
预算金额558.2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市嘉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南安市区行政执法协管员服务外包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行政执法局

乙方江西骏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JL[GK]2018011南安市区行政执法协管员服务外包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1 5582520 骏安特卫 30天 一年
合计: 558252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伍拾捌万贰仟伍佰贰拾元整(¥558252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南西路310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南安市主城区(含柳城街道、溪美街道、美林街道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及违建巡查等城市管理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满足国家、福建省、南安市有关城市容貌标准和路段管理标准及制止违法建设等相关城市管理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由甲方根据《南安市城市管理辅助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南安市市区市容秩序维护、违建巡查等城市管理服务考核细则》考核后按月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总金额的5%,该履约保证金在全部服务完成后转为质保金,一年后若无售后 服务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为期一年

10、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违约金为本合同服务总费用的15%。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适用其约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协商不成,向南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协商不成,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根据南安市政府釆购中标通知书(釆购编号:【350583】JL【GK】2018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南安市主城区(含柳城街道、溪美街道、美林街道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及违建巡查等城市管理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工作要求 (一)服务具体内容 1、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沿路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乱悬乱挂、乱晾乱晒、乱搭乱建等脏乱差现象进行提醒、劝导、主动配合制止; 2、对擅自占道堆放、乱设摊、乱搭建、非机动车无序停放影响通行、占道洗车、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提醒、劝导、主动配合制止,对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进行提醒、劝导、主动配合制止; 3、对设置落地招牌、悬挂软体条幅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提醒、纠正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店招店牌等影响市容行为;对一些主干道及重要的次干道出现的骑楼“柱穿衣”广告、墙体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拆除清理到位;对未批先设或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灯箱、招牌、条幅、汽拱、空飘、橱窗、门楣、宣传点等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4、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擅自开墙破路、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运输车辆未覆盖“滴、洒、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制止违法行为; 5、沿路焚烧垃圾及其他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6、对涉及市行政执法局职能的露天餐饮业油烟污染、乱倒污水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7、对市容疏导点出店经营、乱悬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8、及时宣传劝阻并报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按规定申请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做好违法建设行为信息收集、劝阻、制止等相关辅助工作; 9、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或未按规划建设许可进行工程施工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10、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所到的地点、存在的问题、处理的情况都要做详细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对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上报; 11、服从甲方(执法中队)管理、安排,听从指挥,坚决执行命令,配合处理好全南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各类应急事件,无条件服从临时性、突击性重要任务调配工作; 12、完成甲方其他职责(职能)范围内辅助执法工作; 13、按照闽政办发明电〔2017〕84号、闽建法〔2017〕7号、泉政办〔2017〕155号、南委发〔2017〕8号及南政办〔2017〕285号等文件精神,随执法体制改革推进,逐步拓展城市管理方面相关辅助执法服务内容。 (二)服务工作标准 总体要求是:满足国家、福建省、南安市有关城市容貌标准和路段管理标准及制止违法建设等相关城市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1、保持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占道洗车、店外作业、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悬乱挂、乱晾乱晒、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脏乱差现象; 2、沿路原则上不设摊点,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达到文明、规范、整洁、有序; 3、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保存整洁、美观、安全;店面门前、人行道、绿化带、花坛游园无条幅、无落地招牌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对未批先设或不按审批要求设置“柱穿衣”广告、墙体广告、灯箱、招牌、条幅、宣传点现象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4、沿路建筑物装饰装修和建筑工地施工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设置施工围挡,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保持市容整洁、道路畅通、文明安全;对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擅自开墙破路、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运输车辆未覆盖“滴、洒、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5、涉及市行政执法局职能的露天餐饮业油烟污染、乱倒污水、焚烧垃圾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6、服务区域内其他影响市容市貌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制止; 7、及时宣传劝阻并报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配合执法人员做好违法建设行为信息收集、劝阻等相关辅助工作,辖区做到违建零增长; 8、随执法体制改革推进,逐步拓展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服务内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标准适时制定后,服务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 二、对乙方的管理要求 1、乙方派出的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统称为协管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员在工作中只能采取提醒、告知、劝导、定点看守等方法,协助维护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宣传劝阻并报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应当主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协管员每天工作时间至少8小时以上,可适当安排轮岗,以机动车和徒步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若发现违反市容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说服教育,如经过多次说服劝导仍不能解决应及时通报相应辖区范围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管理执法中队或乡镇(街道、开发区)派驻中队进行执法处置,确保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3、根据南安市城区的实际情况,乙方按要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确保工作实效管理到位;乙方要根据合同要求派出足够协管员数量,并接受市行政执法局、辖区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开发区)派驻执法中队、市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管理中队、机动中队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4、城市管理协管员需经公安部门审核,无不良或违法记录。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被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被乙方聘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城市管理协管员应该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无故缺勤、酗酒、赌博、以甲方单位名义滥办信用卡、包庇违章违建对象等影响甲方正常开展工作的行为; 5、城市管理协管员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工作必须按泉执〔2018〕7号文件通知精神执行,并纳入市行政执法局管理范畴,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协管员从事辅助执法工作及日常巡查上岗前应进行着装整理,不得违反着装管理规定;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公共场所必须着装规范,举止文明,严禁吸烟,不得作出有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6、应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南安市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通知》(南执〔2017〕23号)文件要求,配备必要的移动执法终端等取证设备,并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纳入南安市智慧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管理范畴; 7、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无人机、全过程记录执法车、皮卡车、电动四轮巡逻车、摩托车、警棍强光灯、雨具等执勤用具及服装等装备; 8、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得利用占道经营收取摊位费或保护费,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其他私利,不得越权,侵害当事人利益,不得参加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除名、永不录用,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应有统一培训基地,应该储备大量的人员以供应急时调配,应有一套完整的培训教程和有优秀的教官团队且教官必须是退伍军人或现役军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完善内部人员轮岗机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力量做好服务工作;乙方应制定协管员录用、培训、军训、日常管理、福利等相关计划或制度,向甲方备案; 10、乙方协管员因与管理对象发生冲突,引发群体性公共事件的,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协管员应严格按照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要求,遵循“721”工作法,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觉维护市容辅助管理队伍的形象,若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罚款、扣押物品、乱设广告、乱摆摊点、“吃拿卡要”、对管理对象施暴等违法违纪情形和重大过失的,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2、所涉及的原有协管员人数和人员,统一由服务供应商返聘,约定原则上5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返聘协管员(违规违纪违法除外)。 13、乙方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导致劳资纠纷的,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服务期限、人数及费用 1、服务期限: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为期一年; 2、服务时间:每天7:00-22:00(共计15小时),可根据季节变化或城市管理工作要求,做适当调整和延长;根据甲方需求安排值班、配合开展“零点行动”等任务;以机动车和徒步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3、服务人员设置:按照现有三个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中队、市容管理执法中队、机动中队所管辖范围任务量需城市管理协管人员90人(溪美、柳城、美林两违巡查人员共计54名、中心市区市容管理人员21名、机动中队及有关应急处置人员<全市应急执法调配>15名); 4、服务费用:¥:465210元/月、¥: 5582520元/年。由甲方根据《南安市城市管理辅助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南安市市区市容秩序维护、违建巡查等城市管理服务考核细则》考核后按月支付; 5、乙方派遣到甲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协管员属于乙方的员工,乙方应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和义务。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文明劝导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与考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明查与暗查、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月对乙方劝导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核算乙方每月考评得分,折算乙方每月服务费; 2、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对不称职的人员可要求乙方予以解聘;指导乙方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素质; 3、甲方对乙方所使用的标语、口号等标识进行规范审核; 4、甲方对乙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甲方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监督下,组织落实文明劝导服务工作内容,保障市容市貌整洁、文明、有序,违法建设有效遏制,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高,达到规定的城市管理服务标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得到保障; 2、根据服务区域范围实际情况,建立服务工作机构,按甲方要求及溪美(柳城、美林)执法中队、市容管理中队、机动中队的日常管理要求安排协管人员设置要求和服务时间,拟定巡查劝导服务工作方案,按权限报经溪美(柳城、美林)执法中队、市容管理中队、机动中队审核同意,报甲方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3、在甲方的指导下建立各类工作台账,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人员素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4、在遇到重大活动期间或其他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按甲方要求开展文明劝导服务和市容秩序维护、违法建设整治、重大执法行动(如:渣土运输车辆“滴撒漏”零点行动等)等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 5、工作中随时接受甲方对服务路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完成并反馈;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服务期内由于工作人员发生各种事故,包括安全生产、治安、交通、防火和违反计划生育、工伤、劳资纠纷及其他意外事故等事件,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应当规范服装、车辆及其装备配备;乙方应定时对执法设备、车辆、无人机等进行维护确保满足甲方正常工作需求,相关硬件设备发生故障或者遗失,乙方有义务在几天内做出维修或重新购买,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针对执法过程中甲方需要车辆驾驶,无人机操作,特种设备操作等情况,乙方需确保其派遣负责操作的协管员具有相关资质或证件,若因乙方派遣的协管员操作不当或缺乏相关资质而产生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乙方应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对协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与协管员等乙方聘请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购买相关保险,并按有关部门要求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9、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一周内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协管员人数,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协管员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甲方可要求乙方做出人员更换,乙方需在两天内做出人员更换满足甲方正常工作需求; 10、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超越职权。否则,造成损失一切由乙方承担。 五、服务费用结算方式 1、结算方法:由南安市行政执法局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标服务企业(公司)进行绩效考核。日常考核以市行政执法局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派驻执法中队、市容管理执法中队、机动中队等用工单位为主,考核结果须经市行政执法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再根据检查考核结果,确定服务费支付金额; 2、付款方式: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时间:双方约定服务费按月支付。按上月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核对清楚后开具发票,送达甲方财务室。发票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 六、服务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服务总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招聘的执法协管员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2、乙方招聘的执法协管员因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受处罚人数达到12人次以上的; 3、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所承诺的管理目标,考评不合格月数达到两个月或以上【即乙方累计两个月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4、乙方受到投诉或达不到所承诺的管理目标或管理失误,经甲方要求整改,乙方未予整改或未按本合同约定要求整改的;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没收、暂扣违法行为人的物品或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乙方工作人员威胁、打骂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市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乙方招聘的执法协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8、乙方未与协管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9、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三)如因乙方引起的劳资纠纷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服务费中相应扣减;乙方与5人次及5人次以上的执法协管员产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乙方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履约保证金条款:乙方于2018年6月5日前缴纳本项目年服务费总金额的5%共计¥:279126元到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南安市财政局,开户行:兴业银行南安支行,账号:156300151200007492,备注:江西骏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执法局保证金),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限满,乙方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后且与甲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五)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及时协商解决; (六)因乙方原因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且乙方还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本合同服务总费用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的,甲方由此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在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违约金为本合同服务总费用的15%。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适用其约定。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行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均可提前解除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约定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办各备案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南安市城市管理辅助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南安市市区市容秩序维护、违建巡查等城市管理服务考核细则》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南安市行政执法局 乙方: 江西骏安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南安市柳南西路10号 住所: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5幢104、204
单位负责人: 侯木易 单位负责人: 祝建淼
委托代理人:
泉州市嘉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池善丽
联系方法: 059586370155
联系方法: 13506082316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上饶汇通支行营业部
账号: 2301012830009195 账号: 1512201309024920015


签订地点:南安

签订日期:2018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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