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望城片区新移交道路园林绿化维护劳务外包合同公告
金额
392.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5240014-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片区新移交道路园林绿化维护劳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524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维护范围:望城区金山桥、黄金园街道移交湘江新区范围内东至永通大道(不含)、南至原高新区岳麓区边界、西至黄桥大道、北至普瑞大道(不含)。绿地总面积:758370平方米。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按采购人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二级机构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二级机构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二级机构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用。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二级机构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劳务外包服务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湖南跳马园林有限公司:190100900902011247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人员配备要求
1.人员要求:各类配备的人员中男性在30-60岁之间,女性在30-55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工作,服务期间,中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人员须按规定购买社保,配备的人员与中标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和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实施方案人员配备至少须满足最低的配置或高于以上配置。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将按采购人要求配备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人员(须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本项目服务,保证提供的相关证件齐全、有效,并在项目所在地配备用于本项目作业人员的休息室(工具用房)至少2间。(投标人可以以承诺的方式承诺在中标后达到最低配置标准要求)(★) 2.服务地点:望城区金山桥、黄金园街道 3.对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要求: 1、劳务外包的人数、人员基本要求等方面符合采购单位的要求。 2、负责劳务外包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签订劳动合同、工伤等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3、负责建立、管理、保管劳务外包人员档案; 4、负责处理退回或解聘的劳务外包人员后续工作,处置所有劳资纠纷; 5、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态度不好、工作能力不合格的服务人员。 6、负责合理安排人员,以应对节假日和服务人员休假时出现的人员不足问题,保证不空岗。 (二)服务人员管理要求: 劳务用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采购方的行业规章制度及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 (三)维护服务内容及标准 1、维护服务内容 1.1乔、灌木树冠完整、丰满、茂盛、骨架均匀。 1.2乔木树干挺拔,对倾斜树控制倾度,并逐渐扶正,对严重倾斜的树木采取措施。 1.3乔、灌木、绿篱无死株、缺株,草皮运销坏死块。 1.4乔、灌木、绿篱、草皮及时修剪,保持美观。 ①乔木(12cm以内,或下枝条叶2m以下)每年修剪2次以上,及时修剪交叉枝、并生枝、枯枝、损伤枝、下垂枝。 ②灌木、绿篱(包括模纹植物)及时修剪,生长旺季每月不少于2次,以整齐、平直为适。 ③草皮每年必须修剪2次以上,地被植物(杂草地)应常修常剪,草皮长度应保持在10cm内,草皮、地被植物平整。 1.5乔木、丛生灌木不定期抹芽。乔木主干及一级枝不定芽长不超过20cm;丛生灌木及时抹去孽生芽。 1.6乔、灌木、绿篱、草皮每年按采购人统一安排,适时中耕施肥、打药除虫、抗旱、防寒、植物及绿化设施冲洗。 1.7草皮及绿篱内杂草清除,行道树洞内杂草清除,纯净率达到98%。 1.8修枝、平剪、剪草等绿化垃圾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整洁。 1.9做好保洁工作,及时清除绿化带内垃圾、石块及枯枝。 1.10做好苗木的补栽、补种及枯死植物的清除工作,不得焚烧绿化垃圾。 1.11发现死株、缺株、死、危树及枯枝,病虫危害及旱灾、植物积尘、花坛及绿化设施损毁及时处理。 1.12对擅自砍伐及其他非法占绿毁绿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中心绿化科予以查处。 1.13对采购人维护科及相关业务部门交办的整改通知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1.1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1.15中标单位维护外包工作应达到考核标准,维护人员上班时间必须在工作岗位。 2、服务质量标准 2.1公园绿地维护管养标准 ①树木群落结构合理,林相完整,植物层次丰富。乔灌花草配置合理,无黄土裸露,无水土流失。树木种间、株间生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景观效果好。②植物生长茁壮,树形完美。枝叶茂盛,季相分明,针叶林有明显的顶端生长势,花灌木开花结果,整形树树形优美,绿墙、绿篱不空脚、形态佳。地被植物为四素常绿观花或观时品律,无野生植物攀绕树,树下林地无杂草。③新栽树木成活率95%以上,树木保存率98%以上。④有一定规模的草坪,无光秃现象,覆盖率在90%以上。草种纯、生长旺,有一定厚度,草根不裸露。生长季节不泛黄,草高不超过6cm,无杂草,草坪平整,边缘线清晰。常年保持整洁,不积水。⑤花坛图形美观、有特色。花卉生长健壮、花形正、花色艳,株行距适宜,不露底土。无缺株、无倒伏、无枯枝残花,无杂草垃圾,无病虫害。⑥公园水体保持整洁,无漂浮物和垃圾等杂物,水质透明,达到旅游观光B类标准要求。⑦园林建筑、构筑设施、游触设施、卫生设施和导游设施完整无损。厕所整洁无异珠、无蚊蝇孽生地,厕所安全和防护等设施完好。⑧园内古树名木档案齐全,标志牌和保护设施齐全完好,养护周到。⑨病虫害防治采取“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木基本无病害迹象,虫害危害率控制如下:食叶性害虫<5%;刺吸性害虫<10%;蛀干性害虫<3%。 2.2街道绿地维护管养标准 (1)一级绿地 ①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园林植物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②叶子健壮,叶色正常,无明显灰尘,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③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无缺株;⑤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草皮高度不得高于6厘米(每年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平整,无病虫害;⑥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⑦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⑧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垃圾桶及公益广告等设施完整,干净整洁,维护及时;⑨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⑩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 (2)二级绿地 ①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园林植物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②叶子健壮,叶色正常,无明显灰尘,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③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4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7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包括4%,以下同);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无缺株;⑤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草皮高度不得高于6厘米(每年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平整,无病虫害;⑥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⑦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⑧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垃圾桶及公益广告等设施完整,干净整洁;⑨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⑩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 (3)三级绿地 ①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园林植物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②叶子健壮,叶色正常,无明显灰尘,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③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6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9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包括6%,以下同);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无缺株;⑤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2%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草皮高度不得高于6厘米(每年修剪不少于6次),修剪平整,无病虫害;⑥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⑦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⑧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垃圾桶及公益广告等设施完整,干净整洁;⑨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⑩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 3、行道树维护管养标准 ①行道树整齐,生长良好,青枝绿叶,长势茂盛(含地被植物)树冠丰满完整,具有一定的遮荫及观赏效果;②树木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交叉枝、下垂枝、枯枝、损伤枝,处理好与架空线的关系,修剪按技术规程操作;③树穴内泥土不板结,不积水,锁边石完好无损。 4、草地维护管养标准 草地应符合养护管理标准:草地草种纯、生长旺,无光秃现象。 5、水体维护管养标准 保持整洁,无漂浮物和垃圾等杂物,水质好,达到观赏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工作评估采用100分制,检查考核采用扣分办法,具体扣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考核内容 采购人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对乙方绿化专业维护效果、人员在岗情况、工资绩效、福利薪酬、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等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二)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1.采购人对乙方承诺的人员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乙方必须定人定岗,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否则以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督查中出现作业人员年龄超标的或人员缺岗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 2.采购人派出督查组对责任范围内绿化专业维护效果进行不定时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绿化专业维护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标准进行扣分并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的问题进行加倍扣分。 3.在重大活动、重要线路保障和区级部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加倍扣分。 4.市级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加倍扣分。 5.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造成采购人在市、区检查考核中扣分的,每一处扣2分。 6.重大活动、临时应急任务、重点考核中乙方不服从采购人调度的一次扣3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每月考核得分97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当月绿化维护劳务外包服务费; 2.每月考核得分97分(不含)以下的,按每分10000元扣除当月绿化维护劳务外包服务费,例如某月考核得分为95.5分时,当月劳务服务经费扣除10000元×(97-95.5)=15000元,扣完为止。 3.月考核成绩连续二个月低于85分(不含)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附件1:绿化专业维护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好养护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②乙方需严格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对各类植物进行浇水、松土、除草、剪枝、施肥、杀虫、造型、补种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园林养护管理工作。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在养护过程造成甲方原有植物枯萎、凋谢、生长不良、或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及时更换相同品种、规格的植物或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所遇费用。 ③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乙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公司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及时汇报甲方处理,因乙方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城市绿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补植及相关费用。 ④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⑤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等。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⑥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⑦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中心工作等(如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如乙方不能完成责任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则甲方有权调动人员、设备组织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⑧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城市管理数字化考核的要求。 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⑩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乙方应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好班前会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员工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合同期内,凡乙方因管理不当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4)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甲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维护合同期内维护单位因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索赔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乙方不论甲方有权督促处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拖欠作业工人工资的情况,对甲方督促后仍不积极处理的,甲方有权使用应付乙方的劳务费用优先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8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因乙方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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