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国家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化试点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5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国家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化试点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6月16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2年06月16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328004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国家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化试点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328004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2 国家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化试点建设标准清单: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13 —— 2023-12-12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及驻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 通过国家标准委中期评估,并获得专家组中期评估通过报告后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通过国家标准委最终验收(非实施方原因造成的未通过验收的除外),获得专家组评估验收通过报告后,甲方结合考核结果向乙方进行支付。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分按比例支付,即考核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按当次款项的100%支付,低于85分的,每减一分扣除余款(合同金额的30%)的1%,本次款项不够扣减的在第4次支付款项中抵扣,扣完剩余的款项(合同金额的30%)即止;,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项目验收通过且半年后续支撑服务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且根据第3次付款中未扣减部分进行抵扣后的金额进行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石佳冲支行(长沙市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190100820920001626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11月底前完成国家标准化试点建设中期评估的前期准备,并提出评估申请;2023年4月底前完成终期评估的前期准备,并提出评估申请。以上时间要求,如国家标准委有其他要求的则按国家标准委的要求执行。所有成果提交需按照国家标准化试点建设的要求提供,确保通过国家标准委员会的终期验收。如有特殊情况,经甲方认可,完成时间可顺延,但不增计费用或报酬。 2、27项标准及相关配套资料纸质版装订成册10本(清单中明确的300套用于推广的除外)和电子版成果,包括宣传视频电子版。项目结束时,所有成果(包括过程文件),电子文档进行刻盘归档,纸质文档装订成册,由甲乙双方进行双备份归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的通知》(标委办服务函〔2014〕195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试点中期评估和最终考核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 6.2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必要的工作资料、组织协调等。 6.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合同价款结算等工作。 6.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其他有关方的数据、资料、信息(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5乙方应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依据本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并定期以周报或月报方式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6乙方应成立由10人组成的试点工作小组,团队人员在标准编制期间常驻长沙,对于甲方提出的工作需求原则上须在半天之内响应,特殊情况经甲方许可需在一天内响应。根据项目推进计划,在标准编制需求预研、研讨、审查、标准宣贯培训、项目验收阶段,安排2名专业标准化工作人员赴采购方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可灵活调配至少1-2名专业标准化工作人员协助,其他阶段根据工作及甲方需求,可另行调配安排。 6.7项目周期内,乙方须组织省级以上专家对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国家试点建设工作进行1次及以上的专业指导,专家组成员包含但不限于省级或国家级信息化领域、标准化领域的专家,费用由乙方承担。 6.8乙方应在试点通过评估验收完成后,半年内(从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指导、帮助甲方开展标准体系持续改进工作。 6.9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化试点建设相关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6.10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及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并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乙方因自身的权利瑕疵或侵权行为使得本合同履行或本合同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11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需与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或其他方有关信息、资料(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包括其人员及委托、聘请的专家、顾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乙方应切实有效开展对己方项目参与人员的保密教育,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参与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不失密、不泄密。乙方人员泄密、失密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责任。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效,除非有关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的,须严格按照涉密规定,规范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由乙方原因造成任何泄密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6.12如因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要求提供成果(或)服务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另经各方核实后,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国家、省、市等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乙方按不低于该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服务或交付工作成果,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或提交工作成果的,每逾期1天,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1%的标准计算并向甲方给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所有合同金额均为含税金额,每次付款前提是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获得甲方认可,无考核细则中不予支付款项现象,且该项目财政经费预算指标已下达,乙方已开具并提供足额合法的发票。 11.2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甲方,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1.3安全责任:乙方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11.4乙方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和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11.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要求,详细考虑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费用,确保项目通过国家标准委验收,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6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最终服务费支付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服务、进度计划、成果质量、管理要求方面,见《费用支付方式和考核要求》。 11.7不可抗力因素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 招标文件第四章服务范围、内容及标准作为本协议附件。 11.10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乙方亦不得对本合同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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