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光泽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3]HXCG[GK]2017003的光泽县流域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及运维管理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16 | 6080000 | Ministation 2000 |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60个日历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 本项目的质保期为3年(从通过水站竣工验收算起),包含仪器设备的免费维修和更换、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的水电、网络等成本费用,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规定扣款。合同期结束后,中标人应移交本次招标所有合格的水质自动站监测系统(包括仪器设备、系统集成、辅助设施、监控平台等)以及补齐并移交2年使用的备品备件。若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或采购人单方面自行购买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和运维保证金中扣除。中标人应提供本项目采购设备的终身维护。 | 光泽县环境保护局 | 罗福松/18950668780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15267088797 | ||||
1 | 1-2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3 | 2896800 | 定制 |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60个日历日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并开始运营维护。 | 本项目的质保期为3年(从通过水站竣工验收算起),包含仪器设备的免费维修和更换、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的水电、网络等成本费用,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规定扣款。合同期结束后,中标人应移交本次招标所有合格的水质自动站监测系统(包括仪器设备、系统集成、辅助设施、监控平台等)以及补齐并移交2年使用的备品备件。若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或采购人单方面自行购买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和运维保证金中扣除。中标人应提供本项目采购设备的终身维护。 | 光泽县环境保护局 | 罗福松/18950668780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15267088797 | ||||
合计: | 8976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玖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8976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杭川镇杭中路16号;
4.3交付条件:现场交货。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1.1 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投标人投标时提供); 1.2 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及规定; 1.3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 1.4 附件一“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2.验收方法 2.1系统验收由光泽县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按照水质自动监测站验收办法、本技术要求及合同内容进行验收。有关自动水站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分工以及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参照《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打开包装验货检查货物数量。投标人应提供详细发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招标人有权提出索赔。只有经安装调试并且技术性能达到本招标文件所述的技术要求后,招标人才能接受全部货物。 2.2系统试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考察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相关指标的测试,此项工作应由中标人免费提供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所需的一切试剂。 2.3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2.4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5一切安装费用及现场验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设备到场,支付设备总价款的30%; (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设备总价款的50%; (3)设备验收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设备总价款的10%。剩余设备总价款10%转为运维押金。 (4)三年运维期满,运维得分比率高于70%的,运维押金一次性付清,运维得分比率低于70%的,运维押金没收,不予支付。 运维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在每年运维期满考核后按得分率按比例支付。当年运维得分比例低于70%的,运维费用不予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履约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采购人缴纳中标总金额的10%(计算时采取四舍六入五单双的原则取舍到十万位数)作为中标履约保证金,正式签订合同后全部转为项目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待水站竣工验收后再转为质量保证金和运维保证金。若中标人逾期未缴纳中标履约保证金的,则废除其中标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代,第二中标候选人由第三中标候选人替代,依此类推。另外,若由于中标人的责任造成合同终止的,采购人有权扣留项目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和运维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退还给中标人。 项目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应将中标履约保证金,即中标总金额的10%(计算时采取四舍六入五单双的原则取舍到十万位数)转为项目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 按期供货及投入正常运转的时限要求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自动水站站房建设完成后,要求60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开始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完成正式验收。如果由于中标人的原因,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每延迟5天,中标人应按中标总金额的0.1%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及项目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但是,延期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违约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中标总金额的20%。 若中标人延期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时限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的损失。 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将项目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即中标总金额的10%(计算时采取四舍六入五单双的原则取舍到十万位数)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10、违约责任
(1)按期供货及投入正常运转的时限要求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自动水站站房建设完成后,要求60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开始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完成正式验收。如果由于中标人的原因,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每延迟5天,中标人应按中标总金额的0.1%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及项目建设期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违约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中标总金额的20%。 (2)若中标人延期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时限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有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光泽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光泽县杭川镇杭中路环保业务大楼 | 住所: | 杭州市国家高新(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叶华俊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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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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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950668780 | 联系方法: | 15267088797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光泽县支行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 |
账号: | 3500 1677 5070 5000 2384-0010 | 账号: | 3857 5832 6851 |
签订地点:南平市光泽县
签订日期: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