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年度第五十三批医用仪器设备招标公告(2024-JH1901-W3149)
投标剩余时间3
金额
3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12/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jh1901-w3149
预算金额3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12/31
公告正文

我院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医用仪器设备

二、项目编号:2024-JH1901-W3149(采购机构编号:HCZB-2024-ZB1872  

三、项目概况:

包号/

序号

物资

名称

规格

型号

技术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交货

时间

交货

地点

备注

1

眼动数据采集追踪系统

/

详见:“第六章 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

1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采购人指定地点

 

2

生物分子互作仪

/

详见:“第六章 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

1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低温超速离心机

/

详见:“第六章 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

1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采购人指定地点

 

说明:

1.报价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报价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投物资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

2.项目预算:

第1包:30万元

第2包:80万元

第3包:84万元

3.最高限价:

第1包:30万元

第2包:80万元

第3包:84万元

4.本项目每个包件确定 1 家供应商成交,成交价格确定方式按照预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执行。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也视为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若报价方是报价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效期内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疗设备除外)。报价方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报价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六)本项目特定资格:若报价方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效期内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疗设备除外)。报价方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报价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五、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

(一)发售时间:202412101217日,每日上午08:3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

(二)发售地点:上海市

(三)申领谈判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报价前4个月内(不含报价当月)连续3个月由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7.招标文件信息登记表。

(四)发售方式(谈判文件于报名截止第二天统一发放)

1.线上。投标供应商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采购单位(联系人:殷老师 ,联系电话:021-31162938,邮箱地址:chyyzcbycy@126.com),经审查合格后将发送招标文件;

2.线下。投标供应商携带报名材料赴现场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招标文件;

(五)谈判文件售价: 500 元/份,售后不退,文件费用于谈判日当天代理机构统一收取。

六、报价开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报价开始时间:202412310830

(二)报价截止时间:202412310900

(三)报价地点:上海市

(四)报价方式:由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提交报价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七、谈判时间、地点

(一)谈判时间:202412310900

(二)谈判地点:上海市

八、样品

(一)提交样品时间:      /       

(二)提交样品地点:      /       

(三)提交样品数量:      /       

(四)提交样品要求:      /       

1.报价供应商应当对提供样品的明显标识、铭牌和标签等采取密封、遮挡等必要措施。未按要求密封、遮挡的,样品评审不得分。如提供虚假样品或借用、冒用其他供应商样品的,按无效报价处理。评审结束后发现上述情况的,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有权拒签、取消或终止采购合同。

2.提交样品其他要求:  / 

九、现场踏勘

(一)现场踏勘时间:      /       

(二)踏勘地点:        /         

(三)联系人:         /          

(四)联系电话:        /         

(五)现场踏勘后形成有关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未参加现场踏勘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而影响报价文件编制或导致的其他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标前答疑会

(一)标前答疑会时间:   /    /   /     / 时至   / 时,联系人:      /    ,电话:      /        

(二)标前答疑会后形成有关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报价供应商如不参加标前答疑会,视为同意标前答疑会相关结论。因未参加标前答疑会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由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一、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上发布。

十二、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一)采购单位

人:李老师

办公电话:021-31162913

    址:上海市

(二)采购机构

人:陈国强、陈汛浩

办公电话:021-55830067

移动电话:17610714111

    真:021-55830067       

    址:上海市

十三、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  陈主任            项目监督人:  韩主任   

办公电话:021-31161100          办公电话: 021-31162969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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