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江宁河整治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10kV用户变工程-电气劳务分包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12/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江宁河整治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10kV用户变工程-电气劳务分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江宁河整治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10kV用户变工程-电气劳务分包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交加密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规模:高压进线柜630A 2台;高压出线柜630A 2台;高压计量柜630A 2台;干式变压器安装800kVA(带保护罩)2台;低压开关柜2台;低压母联柜1台;低压电容柜2台;低压馈线柜8台;落地式负控柜1台;高压电缆:ZCYJV22-8.7/15kV-3x95mm2 350米;配电箱1只;风机控制箱1台等。
招标范围:安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需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未涉及重大诉讼;
投标人未被认定有拖欠劳务工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行为、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未被列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禁止业务往来的承包商名单,未发生不良履约行为,近期没有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投标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施工企业);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招标。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
(15)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黑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3.2投标人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业资质要求: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应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签订的本次招标同类工程业绩至少1份,提供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
1.转包分包业绩视为无效业绩。
2.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承继被收购方的业绩: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承继原企业的业绩。
1.转包分包业绩视为无效业绩。
2.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承继被收购方的业绩;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承继原企业的业绩。
3.3安全质量要求不得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三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四级人身安全事件)、一般电网或较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件);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
3.4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要求如下:
3.5信誉要求(提供承诺书)
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2)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3)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拟派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5)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6)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6社保要求
授权代理人需提供所在投标单位的近6个月有效社保缴费证明,否则投标申请不予通过。
3.7财务要求
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应提供近三年(2022、2021、2020)经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需出具成立年度至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且不得出现连续亏损。(财政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非盈利性单位及律师事务所除外)。
3.8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3.9其他要求
本批次招标项目所有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评审阶段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中所提供的资质业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企业),以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财务报告或报表。评审期间,投标人有可能被要求提供原件供审查验证之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2月31日9:00时-2024年1月12日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下同)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注册并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方可获取招标文件,电子钥匙的办理流程请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新手指引”→“电子钥匙办理须知及电子钥匙安装包”下载所有文件仔细阅读。电子钥匙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潜在投标人高度重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电子钥匙导致获取招标文件失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支持电话为:4009915500
4.3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操作指导视频”。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
4.4注意事项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月24日9:00时。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1月24日8:30时至2024年1月24日9:00时,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提交)。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1楼1号开标室
5.2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5.3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准时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4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06室
联 系 人:董星
联系人电话:025-8663603013913031676
电子邮件:dongx@jcec.cn
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网址: https://ecp.sgcc.com.cn”(新手指引中提供的浏览器)
8.合规声明
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9.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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