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漏液处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新宁县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合同(包一)甲方: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59号电话:0739--4837880乙方: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南五天平路4号2栋电话:1866510388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背景 新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有垃圾渗滤液需应急处理,经委托代理采购,由乙方提供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第二条服务地点新宁县万塘乡白马田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三条服务要求1、乙方提供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提供运行日誌。2、应急处理设备日均出水不低于120吨,出水标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并纳入在线监测。第四条服务价款及支付方式1、以出水中标单价98元/吨据实结算处理服务费,总价控制在100万元以内。确因应急需要,总价超过100万元的,双方另行协商。2、设备到场调试稳定运行,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后预付贰拾万元(200000.00元)。余款待处理服务结束后,按采购单价据实结算,一次性付清。在项目服务期限内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3、若特殊情况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60日,如超过60日按延期付款并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第五条出水量核算办法出水量每日经双方现场人员签证确认,每月双方在共同对当月出水量进行核对确认,作为当月结算服务费的依据。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费。2、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供电端口。3、甲方协助提供4个工人的食宿场所,费用由乙方承担。4、对乙方的合同履行能力有合理怀疑时,可书面通知乙方整改。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2、合同签订生效3天内,乙方应急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的项目地点。5-7天内调试达标产水。3、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标准。乙方负责出水检测并承担费用,首次出水排放必须提供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从达标出水之日起开始计算产水量。4、乙方承担设备运营的人工、药剂、电费、设备维护、技术服务、耗材等日常营运费用。5、乙方提供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的所有权为乙方,无论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解除合同等情况,甲方无权侵占或移用。第八条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因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2、因甲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迟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3、乙方设备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出现异常,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4、发生出水水质不达标问题,每发生一次罚款2万元,造成环境污染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1、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但继续履行本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有关本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出水样品需经双方共同封存,由双方认同的、合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乙方垫付鉴定费。水样检测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水样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2、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双方联系地址即为送达地址。(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新宁县城市管理和乙方(盖章):广东春和景明环保科技综合执法局有限公司法人或代理人(签字):法人或代理人(签字):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南五天平路4号2地址: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59号栋电话:电话:1866510388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账号:账号:722471157437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新宁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合同(包二)甲方:新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59号电话:0739--4837880乙方:湖南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8号锦华时代大厦2120电话:188748078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背景 新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有渗滤液应急处理,经委托代理采购,由乙方提供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第二条服务地点新宁县万塘乡白马田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三条服务要求1、乙方提供垃圾渗滤液物化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调试、运行以及运行所需要的水电、药剂等,并提供运行日志。2、主要处理浓缩液,日均出水200吨。第四条服务价款及支付方式1、以出水中标单价72元/吨(大写:人民币柒拾贰元整每吨)据实结算处理服务费,总价控制在96万元以内。确因应急需要,总价超过96万元的,双方另行协商。2、乙方垃圾渗滤液物化处理系统设施调试稳定运行后,甲方预付200000.00元。余款待处理服务结束后,按采购单价,据实结算一次性付清。3、若特殊情况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60日,如超过60日按延期付款并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第五条出水量核算办法出水量每日经双方现场人员签证确认,每月双方在共同对当月出水量进行核对确认,作为当月结算服务费的依据。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渗滤液应急处理服务费。2、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供电端口。3、甲方协助提供工人的食宿场所,费用由乙方承担。4、对乙方的合同履行能力有合理怀疑时,可书面通知乙方整改。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2、乙方承担设备运营的人工、药剂、电费、设备维护、技术服务、耗材等日常营运费用。3、乙方服从甲方应急处置调度,接受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第八条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因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2、甲方有权调度应急处置措施,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1、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但继续履行本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有关本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2、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双方联系地址即为送达地址。(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新宁县城市管理和乙方(盖章):湖南致清环保科技综合执法局有限公司法人或代理人(签字):法人或代理人(签字):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8号地址: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59号锦华时代大厦2120电话:电话:1887480782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邮储银行长沙营盘东路支行账号:账号:100707375600010002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