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陈坊积乡岐山村传统村落环境风貌整治工程
建设推进工程调度会议询价重点项目建设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文件工程概况资金调度土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路灯管道安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管网工程监理工程竣(交)工验收项目申报---立项批复电力材料工程预结算家居辅料边坡支护筹划扬尘治理市政维修增减工程量前期论证项目推进中审批环境影响评估勘察现场县重点工程风貌整治工程设计变更资金审批勘察设计设计施工图材料设备资金管理初步设计评审批复亮化结算评审桥梁工程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两证一书供水材料水利二程后期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路面房建工程工程决算节能审查组织工程实施工程项目建议书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管理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可研编制电力工程项目审批环评地形测量图房屋装饰园林合理化建议施工合同安置补偿资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投资计划编制增加工程建设资金预结算审核材料立项报批工程建设施工资金筹措抽芯检验农民工工资施工准备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大楼装饰装修竣工工程量项目库建设公路工程文件档案施工检查文件档案管理中介服务绿化苗木前期测绘工程预算及审核古建维修保护图纸审查费施工招标概算审查工程材料造价咨询服务图纸会审管道安装资金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线水保方案智能家居隐蔽工程灯具稳评报告结构层室内装修采购材料重点工程督查专报物资采购房屋及设备档案资料收集工期路基规划设计及评审招标事项核准拆迁排障政府投资建设合同材料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重点工程建设投资确认环境评价文件归档后评价甲供材料考察工程项目结算钢筋抽筋量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安全生产设计会审水利工程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资料档案工程勘察设备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勘察报告施工图会审工程招投标市政道路广场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2/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业主名称:
金溪县财政局
采购项目名称:
陈坊积乡岐山村传统村落环境风貌整治工程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否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
无
采购项目编码:
3610270148853212302150166
项目规模:
投资额(¥2924484.92元)
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时限:
2
金额说明:
根据金溪县重点工程管理办法计取
服务内容:
1、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24小时)内由注册在本公司的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携中标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主审人员审核承诺书,一级注册造价师身份证正反面、注册造价师证书合同、公司公章等到金溪县财政局财政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四楼)进行身份核验并签订评审合同,逾期视为放弃; 2.部分项目需根据评审中心要求携带笔记本电脑,在财政局现场办公,并在2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3.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1天之内完成预、结算核对工作,核对完成后1日内出具审核报告; 4.禁止转包、卖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有非中选公司人员参审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且不支付评审费用,并备案打入黑名单处理 ;5请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报名前认真查看项目选取公告(附件)。
洽谈时间:
2(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时间:
1(个工作日)
合同备案时间:
2(个工作日)
资质要求:
选取中介方式:
随机抽取
直购企业:
截止报名时间:
2023-02-17 10:30:00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
金溪县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
2023-02-17 10:30:00
附件下载:
2、摇号公告(结算).zip
2、摇号公告(结算).zip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purchaseNotice/view/3610270148853212302150166
金溪县财政项目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竞选公告
一、本次选取对造价咨询机构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能够运用科学、公允的造价咨询方法,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对所出具的评审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对出具的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经县审计部门发现多计工程款超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规定的综合误差率的,或者出具不实评审结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4、承诺响应服务条件;
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机构均可参加报名。
二、服务条件
1、服务时限:3天内完成审核工作,时间从中介超市下发中选通知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软件审核统一使用广联达6.0版本。
2、投入本项目评审人员条件:执业人员资质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主审人员必须具备一级造价师资质,且专业与项目特征相符。
3、中介机构出具的财政评审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后经县审计机关审查后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5%,委托方有权不予支付该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已支付的费用需退回财政;并及时通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得承接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中介服务。
4、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24小时)内由注册在本公司的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携中标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主审人员审核承诺书,一级注册造价师身份证正反面、注册造价师证书合同、公司公章等到金溪县财政局财政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四楼)进行身份核验并签订评审合同,逾期视为放弃并记录不良行为。(造价咨询机构后期需履行复核清标义务)
5、禁止转包、卖包,一经发现有非中选公司人员参审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且不支付评审费用,记录不良行为。
6、服务费用:
采用分档累进计费方式计算。评审服务费包括基本评审费和核减评审费两部分。评审服务费包括基本审核费和核减审核部分,具体如下:
审核费用不足800元按照800元计算。
8、中介机构及相关评审人员如果承担了该项目的前期概算、预算编制和评审,或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摇号。中介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委托单位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记录不良行为。
9、未尽事宜按合同条件执行。
金溪县财政评审中心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金溪县财政局:
兹声明:(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我方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报名注册、提交资料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委托方:(填写公司名称)
受委托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结算审核承诺书中的造价师)
现委托(填写结算审核承诺书中的造价师)公司(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我公司代表人,以本公司名义负责领取(工程)资料及勘察现场,特此委托!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至(),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附件3
结算审核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是xxxxxx(公司)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受公司委托对xxxx(项目名称)进行结算审核,本人将尽职尽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准确无误及公平、公正。若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造价师盖章:造价师签名按手印: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承诺函
金溪县财政局: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条件遵守注册单位所在地现行或今后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在授权委托服务范围内履行项目中介服务,保证中介服务过程与成果的真实、准确、合法、规范,造价审核单位对审核结果负责。
本单位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溪县现行或今后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竞争的原则。
(一)招标方式的规定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
万元)的项目,必须由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
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
元以下的项目(不包括县城投和县旅投实施的项目)在县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金溪县本县建筑业企业中实行公
开摇号排序,排序第一名作为中标企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
有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并分别报挂点县领导、分管重
点项目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重点工程建设协
调领导小组批复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
位: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确
定施工单位,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严禁围
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2.项目财政评审价在50万(含)以上的项目,在财政评审
价基础上下浮8%(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参与下浮)确定控
制价。
3.财政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下的,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
3%(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参与下浮)确定控制价。
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项目应按整体项目的投资金额来确
的相关资料一起报送业主单位。市政道路广场、土方等类工程企业管理费(不含附加税)按
(二)业主单位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施工方上2.3%计算,利润按1.7%计算;房屋装饰、园林、路灯、管道安
报的结算价等方面进行审核,业主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加盖装等类工程企业管理费(不含附加税)和利润按定额标准费率的
公章,将审核后的结算材料报送项目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25%计算:古建维修保护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省(全国)定
(三)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额标准费率的50%计取
审,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三)对于省、市、县没有材料信息价的相关工程材料,由
款的依据。业主单位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牵头组织县重点办、
(四)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先由项目主财政局“三方”进行市场询价,为项目结算提供依据,施工单位
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再由项目评审中不参与询价。
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四)工程预、结算评审时限为:4000万元以上工程时间
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同时抄送审计部门备案。县审计部分别不超过10(工作日,下同)天、60天,1000-4000万元工
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程分别不超过8天、40天,1000万元以下工程分别不超过7天、
计监督。30天。项目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核报告,
(五)业主单位将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资料分别报送对工艺复杂、体量较大的工程评审时间需超时限应上报领导小组
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审核,报送县长审批。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预结算在审核、评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五)工程预、结算的审核、评审单位不能为同一项目的预、
(一)工程预算送审须经常务副县长签批之后送项目评审中结算编制单位。预、结算审核、评审单位在项目审核、评审过程
心评审,未经审批的项目评审中心不予评审。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违背职业道德,不得人为核减
(二)对工程预算的审核,按各相应定额对应的工程类别计工程量或降低单价。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人为核减
算,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治理)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费工程量或降低单价,导致项目漏项和少量并造成最终工程量(价)
率不得下浮: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根据项目类别按下列标准计的增加,按漏项、少量金额与预算招标控制价的比例相应扣减其
算:房建、桥梁工程、公路工程(道路)、水利二程、电力工程审核、评审服务费。在审核、评审过程发现漏项和少量的情况应
企业管理费(不含附加税)和利润按定额标准费率的25%计算;及时通知业主单位或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增补,该部分审核、评审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
三、服务期限................................................1
四、质量标准................................................1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2
七、词语定义................................................2
八、合同订立................................................2
九、合同生效................................................2
十、合同份数................................................2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3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3
1.1词语定义..............................................3
1.2语言..................................................3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
1.4适用法律..............................................4
2.委托人的义务..............................................4
2.1提供资料..............................................4
2.2提供工作条件..........................................4
2.3合理工作时限..........................................4
2.4委托人代表............................................4
2.5答复..................................................4
2.6支付..................................................4
3.咨询人的义务..............................................4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4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5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5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5
4.违约责任..................................................5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6
5.支付......................................................6
5.1支付货币..............................................6
5.2支付申请..............................................6
5.3支付酬金..............................................6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6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
6.1合同变更..............................................6
6.2合同解除..............................................6
6.3合同终止..............................................7
7.争议解决..................................................7
7.1协商..................................................7
7.2调解..................................................7
7.3仲裁或诉讼............................................7
8.其他......................................................7
8.1考察及相关费用........................................7
8.2奖励..................................................7
8.3保密..................................................8
8.4联络..................................................8
8.5知识产权..............................................8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9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9
1.2语言..................................................9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
1.4适用法律..............................................9
2.委托人的义务..............................................9
2.1提供资料..............................................9
2.2提供工作条件..........................................9
2.3委托人代表............................................9
2.4答复..................................................9
3.咨询人的义务..............................................9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9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9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9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9
4.违约责任.................................................10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0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0
5.支付.....................................................10
5.1支付货币.............................................10
5.2支付申请.............................................10
5.3支付酬金.............................................10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0
6.1合同变更.............................................10
6.2合同解除.............................................10
7.争议解决.................................................10
7.2调解.................................................10
7.3仲裁或诉讼...........................................10
8.其他.....................................................11
8.1考察及相关费用.......................................11
8.2奖励.................................................11
8.3保密.................................................11
8.4联络.................................................11
8.5知识产权.............................................11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金溪县财政局;
咨询人(全称):玖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秀谷镇仰山社区居委会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96522.93元。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结算审核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日开始实施,至项目服务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费率调整及总价下浮的要求。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参照金溪县重点重点工程管理办法计取金府发【2021】13号文.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3年2月2日。
2.订立地点:金溪县财政局。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壹份。
授权委托人:(盖章)咨询人(授权委托人):(公章及法人章)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且咨询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
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45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联络
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先专用条件再通用条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2.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为。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委托人仅提供对数专用办公室。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_负责合同的履行、酬金的支付及业务的配合。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
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组织协调结算审核及与委托人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联系。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按合同要求时间完成。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结算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结算报告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4.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约定。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另行约定。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7.争议解决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自行解决。
8.2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约定。
8.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4联络
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8.5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
人民
政府
金福
金府发〔2021〕13号
关于印发《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及十五届县委第5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办事原则、要求、程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列入县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及县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重点项目县领导为副组长的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日常管理,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县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园区发展规划要求,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查等工作。
县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县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省、市、县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减工程量和竣工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建设资金的拨付;参与询价;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督促和检查,定期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收集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金溪县财政项目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评审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工程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与工程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工程业主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法定职责不变。审计、纪委(监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利、交通、公路、生态环境、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六个一”工作机制要求,实行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县委、县政府根据确定的重点工程计划,成立相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明确挂点县领导为组长,确定业主单位、责任人、目标任务。按照《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42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9〕56号),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六多合一”(多规合一、多系统合一、多介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重点项目挂点领导是具体牵头人,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整体推进,督查阶段进度,资金使用安排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审批、环保、安全生产等前期工作相关事宜。
县分管领导负责(除县重点项目)督办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建设施工、后期竣工决算、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
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是重点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参与组织重点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负责组织重点工程的立项报批、环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设计、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金审批、档案资料收集、后评价等各阶段建设管理活动。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实行项目法人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
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每个项目业主单位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县重点办。
建立重点工程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各业主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每月25日及时准确地将本月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上报县重点办,由县重点办汇总、核实、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
第三章计划与立项
第八条县发改委牵头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发改委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县委、县政府近期城市建设要求,经现场勘察、分析论证,汇总提出全县年度投资计划和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草案,并对不同分析论证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二)县重点办汇总提供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分A、B、C三大类,A类项目为确保当年实施并且要竣工或基本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B类项目为确保当年动工建设但可跨年度竣工的项目,C类项目为力争当年年底前完成项目落地和各项论证、立项审批的项目。
(三)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再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县重点项目。并以县委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其他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县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
(四)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变更或追加而又未列入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安排表内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金府办发〔2021〕21号)文件进行报批。
第九条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确定,各业主单位要及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和工程招标,施工管理、预决算等工作,并按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条参考当前市场价,重点工程项目建议书(业主单位自行完成的不另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稳评报告、水保方案、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与评估费按国家标准的40%以下计取。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的原则。
第十二条列入县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前期测绘。项目确定后,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供详细的用地红线、标高、控制点座标等基础数据,绘制详细的地形测量图。
(二)委托勘察设计。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三)设计方案论证。为避免项目施工图的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开工后反复优化调整设计、随意增加工程量的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基本完成后应由项目领导小组牵头,聘请专家和业主单位、县重点办、住建(人防、消防)、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小组应对项目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在充分考虑项目使用功能、结构用材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同时,形成设计方案评审意见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四)设计会审。设计方案审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数据准确的勘察报告、完整的设计施工图,再由县重点办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图纸会审。
(五)施工图审查。施工图会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图审查。
其他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国家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上级行业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并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律通过“中介超市”随机选取中介服务;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中介服务费用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中介超市”直接选取中介服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由业主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商定。一般项目不得超过原国家标准的50%;特殊项目超过50%的需报领导小组批准。图纸审查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设计费及图纸审查费的计费基价均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对设计成果出现重大缺项、漏项和失误,影响工程总造价超过5%的(含5%),相应扣减其30%的勘察、设计费,累计出现2次重大失误,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3年内全县各类投资项目不得委托其进行设计服务。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在提交成果时最高付款比例为6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第五章工程预、结算及预算评审、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项目预算编制及审核、评审
(一)每个重点工程在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由业主单位选取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编制项目预算。编制工程预算时,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本办法和当地材料信息发布价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上要注明采用哪期信息价作为材料基准价),中介公司严格按设计要求、规范进行工程预算编制,不得人为虚高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单位负有复核清标问题的义务。因预算单位的原因造成严重的漏项、少量情况(超过预算控制价的5%,项目业主单位仅支付该机构预算编制费50%,超过预算控制价的10%,项目业主单位不予支付该机构预算编制费),业主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3年内,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得向其委托相关中介服务。
工程预算编制费由业主单位与中介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商定,但不得超过(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50%(计费基价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工程预算编制费在工程完成预算评审后付至总合同价的60%,余款在竣工验收后付清。
(二)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预算由业主单位把关。
(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常务副县长批示进行评审,预算评审报告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并以事务抄告的方式明确工程预算,按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四)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政府采购必须报挂点县领导(分管县领导)、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确定招标控制价。
采购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由业主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好招标文件送县采购办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签字盖章,报挂点县领导(或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再发布公告进行招标。
(五)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要约价)的审批程序
1、由业主单位以请示的形式向县政府申请确定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后附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
2、县财政局按照常务副县长的批示,根据工程类别以及预算审核意见,拟定招标控制价(要约价),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县长审批后以事务抄告的方式予以明确,分别抄送财政局、县重点办及业主单位。
(六)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招标控制价的审批程序
由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类别以及工作复杂程度,结合本办法有关计费标准,提出招标控制价初步意见,按规定报县重点办审查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政府事务抄告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结算编制及审核、评审
(一)项目自竣工(交通等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施工方要组织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并将结算的相关资料一起报送业主单位。
(二)业主单位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施工方上报的结算价等方面进行审核,业主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后的结算材料报送项目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
(三)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四)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再由项目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同时抄送审计部门备案。县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监督。
(五)业主单位将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资料分别报送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审核,报送县长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预结算在审核、评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程预算送审须经常务副县长签批之后送项目评审中心评审,未经审批的项目评审中心不予评审。
(二)对工程预算的审核,按各相应定额对应的工程类别计算,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治理)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费率不得下浮;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根据项目类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建、桥梁工程、公路工程(道路)、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企业管理费(不含附加税)和利润按定额标准费率的25%计算;市政道路、广场、土方等类工程企业管理费(不含附加税)按2.3%计算,利润按1.7%计算;房屋装饰、园林、路灯、管道安装等类工程企业管理费(不含附加税)和利润按定额标准费率的25%计算;古建维修保护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省(全国)定额标准费率的50%计取。
(三)对于省、市、县没有材料信息价的相关工程材料,由业主单位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牵头组织县重点办、财政局“三方”进行市场询价,为项目结算提供依据,施工单位不参与询价。
(四)工程预、结算评审时限为:4000万元以上工程时间分别不超过10(工作日,下同)天、60天,1000-4000万元工程分别不超过8天、40天,1000万元以下工程分别不超过7天、30天。项目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核报告,对工艺复杂、体量较大的工程评审时间需超时限应上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五)工程预、结算的审核、评审单位不能为同一项目的预、结算编制单位。预、结算审核、评审单位在项目审核、评审过程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违背职业道德,不得人为核减工程量或降低单价。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人为核减工程量或降低单价,导致项目漏项和少量并造成最终工程量(价)的增加,按漏项、少量金额与预算招标控制价的比例相应扣减其审核、评审服务费。在审核、评审过程发现漏项和少量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业主单位或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增补,该部分审核、评审服务费可按扣减原预算编制单位的费用给予计补。避免项目施工时再发现漏项、少量而进行增补,造成工程量的增加。
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评审中心负责支付中介机构的预、结算审核费。
(一)预算审核服务费根据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确定采取基本付费加核减付费的方式计取:基本付费200万元以下按工程送审总造价的1‰、核减金额的1%计取,200-500万元按工程送审总造价的0.9‰、核减金额的0.9%计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按工程送审总造价的0.8‰、核减金额的0.8%计取,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按工程送审总造价的0.6‰、核减金额的0.6%计取,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按工程送审总造价的0.4‰、核减金额的0.4%计取,6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按工程送审总造价的0.3‰、核减金额的0.3%计取,10000万元以上按工程送审总造价的0.2‰、核减金额的0.2%计取,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取。
(二)结算审核服务费分为初审服务费和复审服务费:①初审服务费仅计取基本审核费,按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收费标准的65%计取(计费基价按审定价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取。②复审服务费包括基本审核费和核减审核费两部分,其中基本审核费:按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收费标准的40%计取(计费基价按审定价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取),钢筋抽筋量按3元/吨计算;核减审核费:工程送审价有核减的,按核减金额的1%计取。
以上服务费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但计取比例不变。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审计局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第64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金溪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在审核、审计时坚持统一标准、合理计价、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据本办法关于工程量增减、隐蔽工程签证和材料单价、风险系数标准、取费标准等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等条款约定进行结算审核、审计。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县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评审中心、审计局购买中介服务提供统一平台,并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评审中心、审计局从“中介超市”中依法依规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实行“一库建设、全县通用,一地入库、全县通用,一处失信、全县受限”的原则。
(二)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接受项目评审中心、审计机关或其他单位委托参与项目工程结(决)算,前期已参与该项目概算、预算或结(决)算编审服务的,应当予以回避。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出具的审核、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经项目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发现多计工程款超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规定的综合误差率的,或者出具不实审核结果造成损失的,除依本条第(五)到第(七)条规定作出处理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项目评审中心、审计局应当在相关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
(四)预算编制、预结算审核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由责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律通过“中介超市”随机选取中介服务;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中介服务费用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责任单位通过“中介超市”直接选取中介服务。
(五)项目业主单位所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出现以下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被项目评审中心审定综合误差率超过10%,项目业主单位有权不予支付该机构预算编制费,并及时通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3年内,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得向其委托相关中介服务;
2.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超出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5%,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当在相关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及施工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结(决)算的,经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出现以下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项目评审中心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5%,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有权不予支付该次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并及时通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3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3年内,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业主单位不得向其委托相关中介服务;
2.项目评审中心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10%,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有权不予支付该次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并通报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5年内,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得向其委托相关中介服务。
3.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当在相关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
(七)项目评审中心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工程结(决)算的,经县审计机关审查后,出现以下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3%,有权不予支付该次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并及时通报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3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3年内,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得向其委托相关中介服务;
2.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5%,有权不予支付该次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并及时通报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建设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5年内,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得向其委托相关中介服务。
3.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相关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
(八)住建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管理办法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评估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管,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并处罚。同时县纪委监委对住建局是否履责进行监督。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重点工程必须依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重点工程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执行重点工程招标网上报名,电子评标制度。
严格资格审查。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需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要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及时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工程(量)的结算方式和甲供材料的有关情况。
招标文件必须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县领导或业主单位召集财政局、县重点办、招标办、采购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职能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县领导、业主单位及其他参与会审的单位领导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文件必须送相关管理单位进行审查,相关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招标文件中盖章认可。报挂点县领导(或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未经审查的招标文件不能发布公告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标、评标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参加重点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核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
(一)招标方式的规定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必须由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括县城投和县旅投实施的项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金溪县本县建筑业企业中实行公开摇号排序,排序第一名作为中标企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并分别报挂点县领导、分管重点项目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复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2.项目财政评审价在50万(含)以上的项目,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8%(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参与下浮)确定控制价。
3.财政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下的,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3%(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参与下浮)确定控制价。
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项目应按整体项目的投资金额来确定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不得因项目分块、区域不同确定招标方式。
(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取《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中的“报价承诺法”评标。鼓励支持招标人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至1亿元以下的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评标(赣建办[2019]26号)。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
2.公路、水利等其它工程项目,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人为分解、肢解工程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实施招标,严禁将道路工程的路基和路面肢解分开招标;绿化、亮化及市政维修工程由相关部门制定年度绿化、亮化工程和市政维修工程的实施计划,应分类综合打包实施;大楼装饰装修工程应整体招标实施,不准分楼层、分科室、分区域、分单位等形式规避公开招标;特殊工程需报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含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招标代理费由业主单位与代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商定,但不得超过国家原规定标准的50%(不含预算编制费,计费基价按工程中标价计算)。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招标工作后应及时提交招标备案资料及电子文档(要求用“广联达”或“新标杆”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要约价电子版)送业主单位、评审中心和县重点办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业主单位提供的招标控制价(要约价)编制招标文件,如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业主单位提供的招标控制价(要约价)或未按照相应的清单类别编制招标文件,对一年中发生1次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列入县招标代理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工程招标顺利进行,所有投标单位在开标前,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2%缴纳投标保证金,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将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或电子保函方式汇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中标后转入县财政局设立的履约保证金专户抵扣履约保证金。对未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七条招标项目的资质等级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或过高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八条招标清单错算、漏算:
(1)施工单位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30天内对招标清单及施工图纸进行核对,如有异议报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组织预算编制单位对施工单位清标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再报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后期一律不予受理及确认。审核结果报县重点办备案。
(2)业主单位应对照施工设计图纸,认真核实,报项目评审中心评审;
(3)业主单位依据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4)业主单位依据审批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该部分工程造价作为招标控制价(要约价)的组成部分。
招标清单错算、漏算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工程(量)的结算方式和甲供材料的有关情况。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工程(量)的结算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与预算审计或审核价的下浮率下浮;
对部分较小项目实行固定价(结算时不存在增减因素)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予以明确。
第七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重点工程实行合同制。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度、规格和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合同履约担保。承包方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格的10%;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28天。同时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依法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工程施工合同材料(含机械)风险的计取应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工程施工合同对因设计变更的原因增减工程量的结算方式和甲供材料的有关规定应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业主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写出合同文本(草本),连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并送交县重点办进行审查。县重点办要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完成后,业主单位才能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县重点办要保留一份正式合同。
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未经过县重点办审核盖章的无效。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三十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受业主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并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律通过“中介超市”随机选取中介服务;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中介服务费用在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中介超市”直接选取中介服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参考当前市场价,工程监理费均按国家标准的45%以下计取(计费基价按中标价计算,桥梁、水利等特殊工程及偏远地区工程等特殊情况,监理费取费标准可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业主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必须驻工地22天,保证到岗到位。凡被业主单位检查发现人员没有到岗的,发现三次以上将实行撤换,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报批手续。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报批相关规定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具体包括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规划设计及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批复,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两证一书,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程预算及审核(审计),招投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人防、消防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委托工程监理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项目领导小组应当要求业主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时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四十条严格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按照《抚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考勤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县住建局对全县区域内新开工及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纳入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列入考勤对象的关键岗位人员为:施工单位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现场监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应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列入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且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考勤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经各方主体验收合格终止。
第四十一条重点工程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重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的项目除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重点工程管理实行“三级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工程调度会议,协调解决问题,保证重点工程顺利建设。
(一)业主单位调度。业主单位原则上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需要参与时)、勘察单位(需要参与时)和监理单位人员参加的调度会。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详细掌握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会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整理汇总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配合解决的问题和需上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
(二)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调度。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小组成员单位和县重点办人员参加的调度会。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督促业主单位抓好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会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
(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调度。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原则上每季组织召开一次由县四套班子领导,项目业主单位,县重点办,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人员参加的调度会。听取各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汇报,针对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审议项目领导小组上报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方案,审议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通报制度。重点工程督查组不定期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中标单位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等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果通过以下形式进行通报。
(一)提示单。由重点工程督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业主单位下达提示单,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告知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二)督办单。当提示单要求的整改时限到达时,由重点工程督查组对提示单列明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向业主单位下达督办单,要求限时整改到位。
(三)问责单。当督办单要求的整改时限到达时,由重点工程督查组对督办单列明的问题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约谈相关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加工程量。
(一)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工程量。
(二)项目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原则及流程。
(1)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范围和金额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增加工程量。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业主单位会同总监提出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属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项目清单漏项、少量的情况,因项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施工工艺的情况,因客观原因确需优化设计变更、更换材料的情况及其它确需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必须报请县政府同意。
(2)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申请:经项目挂点县领导牵头召集业主单位、县重点办、财政评审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到现场进行勘查认定确需进行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需留取相关影像资料并填写变更需求确认单和签字,重点办存底。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并下发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政府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执行。
(3)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计量签证:对于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明确同意进行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牵头会同县重点办、财政评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五方”到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签证确认,并留取相关影像资料及测量、测绘数据。
(4)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抽查: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监督管理,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将对增加工程量的项目不定期抽调相关专家对“五方”签字确认的增加工程量进行抽查,确保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方法不当破坏管网、管线、引发塌方、房屋、道路破损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对隐蔽工程实行报告制。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由业主单位牵头,县重点办、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四方”到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三)房建工程一般小型边坡支护工程不另计算费用,如有特殊情况,边坡支护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施工方案产生的费用应在施工前报县重点办及财政审核。
第四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加工程应分清原因和责任。如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含10%)的,除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之外,一律不予认定。(按法定范围进行的材料和人工费用调差涉及金额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属勘察、设计的原因应按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增加工程发包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若单次报批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增加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招投标相关规定另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十八条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县委办、政府办及县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等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同时,由县住建局招标办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并在金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
第十章甲供材料管理
第四十九条为了提升重点工程品味,保证材料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电力材料、供水材料、绿化苗木、灯具和部分可分开独立采购的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甲供,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货物类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十条重点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实行采购。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由业主单位会同采购中心、县重点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甲供材料到达工地后,必须由材料供应方、甲方驻工地人员、施工方和监理人员共同验收,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合格后,移交给施工方管理。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甲供材料的管理,严格控制甲供材料的损耗,无特殊原因,超定额损耗部分由施工方承担。甲供部分施工完成后,业主单位需立即组织财政局、县重点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进行清点验收。实际用量超出计算用量(含定额损耗)部分应按业主采购单价计价,在施工工程款内扣除。
第五十二条对有甲供材料的工程,业主单位要比较准确地测算出甲供材料的型号、规格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业主单位应告知预算编制机构“甲供材料”的内容,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灯具和苗木等不得按造价信息编制工程预算,甲供材料购买价不计入工程造价,只计算安装费及相应取费,并在预算编制中加以明确。在项目评审中心预算审核报告中应特别说明工程“甲供材料”的预算情况。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所需的设备、灯具和苗木等已按造价信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结算时材料调差价应由业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询价,并将询价结果送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以上有关甲供材料的规定,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以外的甲供材料按第五十三条执行。
第五十五条由政府采购的甲供材料和设备,货到安装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到90%,余款一年内付清。
第十一章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第五十六条重点工程项目应实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第五十七条重点工程完工后,经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整个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对于工程已竣工未取得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量验收结算。
第五十八条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由业主单位按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二)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进行会签。对存在的问题,验收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收部门签字盖章;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县重点办牵头、组织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量进行核定并签字确认。
(四)在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项目验收时,必须对市政道路工程的结构层进行抽芯检验,抽芯检验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县重点办四方共同参与,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签证计量的依据。抽芯检验由项目业主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所需检测检验费用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五)对规模较小且工艺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进行验收;对规模较大且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分标段、分项进行验收;对因拆迁排障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全部按时竣工的,可视情况先行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验收。
第五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县重点办和县住建局。
第六十条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要认真组织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工程结算书,并送交业主单位,然后由业主单位将施工方的工程结算书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等有关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再由项目评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参与结算审核、评审的人员必须在结算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二章工程交接
第六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六十二条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向县政府提出工程交接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申请批准后,由县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人员进行接收;
(三)质保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由接管部门直接要求施工单位维修。如施工单位不作为或维修不到位,所需费用由接管部门提出意见,项目评审中心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业主单位直接从其质保金中扣付。
第十三章资金支付
第六十三条根据项目资金不同来源渠道区分不同管理主体。
(一)对于上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及本级财政出资建设的县重点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在财政局支付中心设立专户管理,县重点办负责拟出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报帐。
(二)对于由业主单位自行出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其资金由该业主单位自行负责筹集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六十四条重点工程业主单位设立项目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分项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所有筹集的资金,由财政局凭县政府抄告单将资金拨至重点工程业主单位资金专户,分项目归集与使用。
第六十六条所有的重点工程建设款项支付(含按工程进度拨付)需凭税务发票进行报帐。所有工程款都要汇到签订合同的公司帐户,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十七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业主单位要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及合同要求定期上报所需项目资金计划到县重点办,由县重点办汇总资金计划,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政府办下发财务抄告单,财政局拨付资金到重点工程资金专户。未报项目资金计划的,原则上当期不予安排资金。
(二)各重点项目拨付资金时,由施工方填写《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经资料核查,财务人员核实并签署意见,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以及各项资料进行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县重点办根据县重点工程管理办法以及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县政府批复的资金额度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拨付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第六十八条付款方式。重点工程的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具体为:
(一)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3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15%;
(二)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合同价款到30%;
(三)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70%时支付合同价款到40%;
(四)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90%时支付合同价款到60%;
(五)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价款到80%;验收合格后,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六)工程竣工结算经项目评审中心或者审计局审核无误后,按项目评审中心或者审计局审核的结算价支付到97%;其余3%的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到后,一次性付清。
(七)业主单位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控。
特殊项目提高付款比例的需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四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列入县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由县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文件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阶段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十条县重点办负责接收、归档、保管,并监督、指导业主单位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各重点项目的立项批文、工程概况、规划设计、环境评价、两证一书、招标备案、合同材料、预结算审核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等均属文件管理范围。
第七十二条文件归档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
(一)重点工程竣工结算前的所有文件,均由业主单位保管。县重点办应根据各项目施工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业主单位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竣工结算后,业主单位在一周内将所有文件原件移送县重点办整理,进行分类后立卷归档;
第十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县纪委监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四条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重点办和纪委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七十五条与重点工程相关的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工程预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应当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十七条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干预重点工程政府采购,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
(二)接受、索取重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或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参与、组织虚报工程量,骗取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县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7日印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
程
结
算
评
审
报
告
评审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评审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项目评审起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结算评审报告
金溪县财政局:
受贵单位委托,我公司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结算进行了审核。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2、建设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工程地址:XXXXXXXXXXXXXXX;
4、工程内容及特征:室内装修、智能家居、家居辅料等。
二、审核范围、内容及双方责任
1、审核范围、内容:实施表、结算内的内容。
2、双方责任:所有资料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贵单位对所提供审核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我们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公正的审核报告。我公司只对本工程造价的真实性进行评审,对工程的合理性和工程质量不做评议。
三、审核依据:
1、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2、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2013-江西);
3、执行《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4、省住建厅“营改增”有关文件、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9]1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20]5号)、《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5、XXXX年XX月份抚州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及市场价。
四、审核结论:
1、财审控制价:XXXXXXXX元;
2、合同价:XXXXXXXX元;
3、结算送审价:XXXXXXXX元;
4、结算一审造价:XXXXXXXX元;
5、结算二审造价:XXXXXXXX元;
6、核减工程造价::XXXXXXXX元;
7、造价核减率:XXXX%;
五、主要核(增)减内容、原因说明:
1、XXX子目工程量XXXX,根据设计图纸核算,调整为XXXX,核减XXX元;
2、XXX子目定额代号XXXX为XXXX,核减XXXX元;
3、材料价格按XX年XX月的信息价调整,核减XXXX元;
4、按《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条,工程结算审核的有关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计取标准,(送审如有调整,需在此处说明。)核减费用XXXX元;
5、按《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控制价(要约价)的审批程序:按项目财政评审价在50万(含)以上的项目,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8%确定控制价,(送审如有调整,需在此处说明。)核减费用XXXXX元。
其他情况说明
如有,请详细描述。
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一份》
主审人:审核人:
评审机构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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