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24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构建与应用”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金额
38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0/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zss-2024-854
预算金额38万元
招标公司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招标联系人杨老师028-86119080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老师028-87789977
标书截止时间2024/10/14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21
公告正文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24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构建与应用”项目竞 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ZZSS-2024-854)
项目所在地区:四川省
一、招标条件
本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24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构建与应用”项目 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财政资金38万元,招标人为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 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024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构建与应用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2024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构建与应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2024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构建与应用)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具有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8.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合法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9.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0月09日 09时00分到2024年10月14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本项目采取非现场报名,电子发售方式,供应商在我司指定网站( http://www.sczzss.cn/)报名,具体报名流程详见该网站供应商服务系统及使 用手册。报名所需资料:1、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 购项目编号、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2、本项目的报名登记表(信息填写完整无误);3、报名费汇款凭证扫描件(支付时请备注好公司名称及项目名称);将以上报 名所需资料上传至我司指定网站(http://www.sczzss.cn/)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1日 09时30分
递交方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纸质文 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10月21日 09时30分
开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七、其他
1.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2.项目负责:刘菁、喻宇;质控审核:宋伟;项目执行:张雨晴、文荟尧;询 问、质疑、投诉受理:李静怡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601号5栋 联 系 人:杨老师
电 话:028-86119080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联 系 人: 杨老师
电 话: 028-87789977
电子邮件: 2844136766@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一、项目概况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文化旅游厅关于印发〈“天府旅游美食”品 牌建设方案(2024-
2026)〉的通知》要求,聚焦“吃在天府”,持续打造四川“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提升“四川味 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文旅融合、乡村振兴,进一步提升四川文旅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助力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
本项目旨在全面提升“天府旅游美食”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通过优化天府旅游美食 品牌标识设计、编制示范场景指引、建设体验中心等举措,打造具有特色鲜明的“天府旅游美食”品牌,促进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与发展。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1.优化品牌视觉形象设计和扩展运用
(1)在“天府旅游美食”现有标识和视觉形象设计基础上,完成1套“天府旅游美食”品牌标 识优化提升设计方案,内容包含标识设计、标准字体、标准色彩等,丰富品牌地域传统文化特征和 美食特性。
(2)根据优化的“天府旅游美食”品牌设计方案,设计图形表达、形象代言、打卡美陈、活动 主K、菜单设计、嵌入式标识等一批关键视觉形象。
(3)开发设计制作“天府旅游美食”扩展运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明信片、书签、钥匙扣、冰 箱贴、手提袋等,扩展运用产品不少于5类,每套不少于200份。
2.编制品牌视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与场景指引
(1)组织编制《天府旅游美食品牌视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标识使用权限、使用范围及 使用方式等内容。
(2)组织编制《天府旅游美食品牌示范场景指引》,结合不同场景(如:街区、集市、餐厅、饭店、宾馆等)特点,引导品牌展示和氛围营造。
(3)《天府旅游美食品牌视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天府旅游美食品牌示范场景指引》,须 有采购人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结项。
3.建立天府旅游美食数据资源库,制作《天府旅游美食图典(2024)》(以下简称“图典”)(1)组织川菜烹饪技艺保护单位(四川省旅游学院)完成《天府旅游美食图典(2024)》图片、影像和文献文字的组稿、统稿等编撰工作,图典应达到正式出版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图典编撰 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提供单独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建立天府旅游美食本地数据资源库,向采购人提供编撰图典的全部文字、图片、影像和文 献等数字资料。中标供应商应对该数据库的数字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存储。
(3)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天府旅游美食图典(2024)》制作,包括设计、排版、校对、译制 等事项。图典大小约为210x270mm,内页纸张不低于150克特种纸张,封面纸张不低于300克铜版纸张,锁线胶装,全彩制作,页数不少于100页。图典样书/样稿须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中标供应商提 供1000册纸质印刷成品和《天府旅游美食图典(2024)》电子书。
4.完善天府旅游美食体验中心
(1)按照《天府旅游美食品牌示范场景指引》,完善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天府旅游美食体 验基地氛围营造。
(2)按照设计方案执行氛围营造所需物料的制作、安装和呈现工作。
(3)按照设计方案制作格式菜单100份;配套提供相关厨具、炊具,餐具不少于30套(清单以 采购人审定为准)。
5.其他要求
(1)本项目所涉及的专家及川菜烹饪技艺保护单位由供应商提供名单,经采购人确认后进行邀 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2)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需采购人确认后实施。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履约时间
自合同签订起,30天内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2、履约地点
四川省,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付款条件及进度
1.合同签订且成交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采购人凭供应商提供的有效发票向成交供 应商支付合同金额60%的款项;
2.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提供的有效 发票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40%的款项。
4、验收、交付标准和方式
4.1验收主体: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4.2验收时间:本项目完成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4.3验收方式:单位内部验收。
4.4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4.5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和国家、行业标准验收。
5、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
6、知识产权
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因履行采购项目提供的全部内容、服务及产生的相应成果等的知识产
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所提供服务内容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
其他权利,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成交供应商应对所提供服务承担信息安全责任。
7、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采用总价包干(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专家聘请、川菜烹饪技
艺保护单位聘请、人员、管理、设计、制作、安装、拆除、材料、设备设施、知识产权及肖像、姓 名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授权许可费用、风险、利润及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控制价为人民币38万 元,超过控制价为废标。
8、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并执行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否则,因违约导 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2具体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
9、解决争议的办法
9.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等导致诉讼的,甲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3诉讼期间,除正在诉讼的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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