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的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期内需提交、出具的各基准服务量如下表清单所示,该基准服务量为预估量,最终按照服务期内实际服务量(还包括为保障项目审查工作延续性,乙方在服务期内承接的项目在服务期后继续完成的服务量)而增减。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基准服务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一、技术管理规范建设服务
108000.00
1.1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点》修编服务
份
定制
1
27000.00
根据国家、省、市最新要求,结合长沙实际,对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点进行修编。
1.2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系列编制指南修编服务
根据国家、省、市最新要求,结合长沙实际,对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系列编制指南进行修编。
1.3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操作指南》编制服务
54000.00
梳理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编制《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操作指南》。
二、市本级项目计划管理服务
117000.00
2.1
申报计划项目需求分析及必要性论证
项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服务,包括申报项目的需求分析、建设必要性及重复性论证、编制过程中的对接调研等,形成年度计划,更新维护中长期项目库。
2.2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论证咨询服务
63000.00
三、技术咨询服务
358200.00
3.1
专题技术咨询服务
5
36000.00
180000.00
根据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要求,开展针对新型智慧城市领域内新技术应用的专题技术咨询服务,编制专题咨询报告。
3.2
信息化建设咨询技术支撑服务
126000.00
针对全年各市直单位、区县、园区信息化项目规划及建设方面的需求,结合长沙市顶层设计及行动计划、统筹集约建设要求、长沙信息化建设实际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技术论证研究,编制咨询意见建议报告。
3.3
统筹集约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估服务
25
1800.00
45000.00
协助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针对市本级统筹集约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开展评估工作。
3.4
业务培训服务
4
7200.00
面向长沙市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专家等,开展常态化集中式贯标培训服务,包括培训方案、培训课件等材料编制,培训组织及授课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方案编制、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常见问题分析等。
四、项目方案技术评估服务
553500.00
4.1
项目方案技术论证服务
40
9900.00
396000.00
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梳理业务流程,评估项目业务架构或数据流架构合理性,形成评估报告。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从项目建设合规性、需求分析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方案设计完整性、建设内容重复性、数据资源共享及应用等方面(以上审查项根据审查要点确定,如审查要点有调整,则同步调整)对项目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出具预审意见。根据“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相关要求,初步估计 2024 年约报送30 个项目方案,由此推算,本服务周期内市本级审查项目可研、初设共计约 40 个。
4.2
项目方案编制指导服务
72000.00
指导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编制或修订项目方案,针对重点项目开展现场交流指导,形成指导对接单。
4.3
方案复核评估服务
复核修订后的方案,编制项目方案复核意见表。
4.4
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服务
10
900.00
9000.00
针对限额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开展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备案流程指导、备案材料审核,出具项目备案评估意见。
4.5
项目审查知识库维护更新服务
4500.00
汇集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业务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业务问题咨询统计表,并持续更新维护。
五、项目投资估算(概算)评估服务
475200.00
5.1
费用编制依据合规性评估论证服务
11880.00
根据《评审指南》,对项目估算(概算)的编制依据合规性,费用构成合理性,量与价计取依据有效性、尤其是定制开发软件量与价计取合理性、不重复性、完整性等(根据《评审指南》涉及的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价值,形成投资估算(概算)审核报告。
5.2
费用构成合理性评估论证服务
5.3
量与价计取依据有效性评估论证服务
六、项目技术方案论证评审支撑服务
191250.00
6.1
较大项目建设方案专业技术委员会初审技术保障及方案修订复核评估服务
2250.00
11250.00
根据专业技术审查委员会初审会议专家意见,编制技术委员会初审意见报告,并核对修订后的方案,编制项目方案复核报告。
6.2
项目方案评审意见修改复核评估服务
梳理专家意见,复核根据专家及部门意见修订后的方案,编制项目方案专家复核意见表。
6.3
项目方案联合评审技术支撑及审查评估服务
2700.00
推进项目方案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出具项目最终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变更技术管理服务
48600.00
7.1
项目变更方案技术评估服务
2520.00
12600.00
根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涉及的要点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查,编制变更审查预审意见。
7.2
变更技术方案复核评估服务
1350.00
6750.00
复核修订后的变更方案,编制变更项目方案复核意见表。
7.3
变更方案评审意见修改复核评估服务
梳理专家意见,复核根据专家及部门意见修订后的方案,编制变更项目方案专家复核意见表。
7.4
变更方案联合评审技术支撑及审查评估服务
13500.00
推进变更项目方案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编制技术审查意见建议和批复建议报告,出具项目变更审查报告。
7.5
变更备案项目审查评估服务
针对一般变更项目开展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备案流程指导、备案材料审核,编制项目备案审查意见;复核备案审查意见修订后的变更方案,编制变更项目备案复核意见表。
八、重点领域统筹协同技术支持服务
99000.00
8.1
区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指导服务
开展区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包括项目信息收集、甄别、论证,指导形成区县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表。
8.2
区县(市)及 其他部门重点领域项目方案技术审查服务
20
90000.00
以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市级统筹、市县两级协同建设为原则,针对区县(市)重点领域或其他单位非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区县协同要点或市级统筹相关文件,从项目需求分析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建设内容重复性、市级共性资源和能力需求合理性等方面(以上审查项根据区县协同要点或市级统筹相关文件确定,如区县协同要点或市级统筹相关文件有调整,则同步调整)对项目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编制意见建议报告。
合计
1950750.00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以驻场服务和远程服务方式,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交所有成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要求及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乙方提供的服务需与甲方提出的需求相吻合。
(3)乙方提供的技术反馈意见需具备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组织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控制可行性等,以便于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4)乙方必须及时响应甲方工作需求,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情况下,乙方须在1小时内响应甲方的需求:紧急情况下,0.5小时内响应甲方的需求。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达到5次(含)的,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服务资格并终止本合同。
(5)乙方组建的项目团队人员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其响应文件中的人员数量及配备,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团队人员清单并通过甲方审核。乙方应确保项目团队人员的力量和稳定,选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驻场人员需经甲方确认同意,且在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更换,根据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需要,乙方应及时充实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实施人员,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合理监督检查,并承担因其人员不足、不到位所导致影响项目质量、进度的违约责任。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源、进度、质量协调控制不力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实施人员,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6)乙方应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书面明确实施本项目的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结构、项目经理、驻场人员、团队人员及分工职责,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并定期以月报等方式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书面成果报告。
(7)项目所有成果定期进行归档,电子文档按月进行刻盘归档,纸质文档装订成册,由甲乙双方进行双备份。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一次性整体验收程序验收。
(2)项目相关成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征求甲方意见后才能进入验收环节。
(3)在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及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调研问卷、研究资料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4)项目验收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
6.2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必要的工作资料、组织协调等。
6.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合同价款结算等工作。
6.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其他有关方的数据、资料、信息(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向甲方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6.6本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不得进行任何商业性利用。
6.7涉及本项目相关的企业宣传活动,乙方必须经甲方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才能发布,否则依据考核细则进行扣分,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6.8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及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并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乙方因自身的权利瑕疵或侵权行为使得本合同履行或本合同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9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甲方要求签署并提交不可撤销保密承诺书,乙方需与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或其他方有关信息、资料(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包括其人员及委托、聘请的专家、顾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效,除非有关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的,须严格按照涉密规定,规范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由乙方及其人员原因造成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甲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乙方给与违约金处罚(违约金范围以考核细则为准),甲方有权在应付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申请将乙方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6.10乙方应本着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按质交付合格的服务成果,并对提交的服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出具的项目审查等技术报告,须经乙方授权的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成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缺陷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乙方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事故责任、赔偿责任。
6.11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调研、编制、评审、咨询服务等各环节),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工伤、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伤、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现场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6.12如因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要求提供成果(或)服务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另经各方核实后,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国家、省、市等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乙方按不低于该合同金额中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
6.13 乙方需与甲方签订廉政协议,乙方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需签订廉政承诺书,所有人员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均须严格遵守廉政规定。若乙方有任何人员出现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6.14在合同期内,除本合同服务内容外,乙方不得再从事长沙市市本级、所辖及代管的县级市、市辖区、所辖县之各类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可研、设计、监理、建设、运维、测评(指软件测评、等保测评、密码测评)、造价评估等可能与本合同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工作。
6.15合同解除终止或服务期满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还及(或)不可逆销毁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7.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组织验收工作的,参照7.2处理。
7.5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条款造成的违约,有扣款或违约金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或损失超过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11.1付款条款
(1)本项目合同金额为1950750.00元,依据考核结果并最终按财政评审中心结论(若财评中心未开展评审并出具结论性文件,则以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确定)进行结算,所有合同金额均为含税金额,每次付款前提是该项目财政经费预算指标已下达,且乙方已开具并提供足额合法的发票。
(2)除前文已述之付款条件外,每次付款前提还包括;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获得甲方认可,无考核细则中不予支付款项现象。
11.2不可抗力因素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本项目管理服务中的人员费用实行包干制,包括所有服务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税费等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1.4第9条“组成合同的文件”除包括已经表明的8条内容外,增加招标文件作为组成合同的文件。
11.5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禁止分包。乙方本项目团队人员应与乙方(含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禁止乙方以服务外包、劳务外包、人员借调、劳务派遣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项目分包。
11.6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最终服务费支付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完成工作量、项目人员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质量、文档管理、管理要求方面,见招标文件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考核要求》。甲方将根据该考核要求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考核细则。
11.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