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科学城范围内 |
立项批文名称: |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骆岗生态公园智慧园区建设项目(一期)立项的批复 | 项目审批单位: |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招标项目见证时间: | 2022-07-29 14:08:44 |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骆岗生态公园智慧园区建设项目(一期)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发改投资【2021】481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骆岗生态公园智慧园区建设项目(一期)立项的批复
1.4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AZ01675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2个标段,此为1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FAZ01675-1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合肥滨湖科学城,北至繁华大道,南至锦绣湖,东至包河大道,西至青海路,总占地面积约7000亩。
2.7 合同估算价:11490万元(1标段)
2.8 招标范围:包括骆岗公园智慧园区大脑和统一门户软件;监控中心及数据中心精装修及机房工程;部分设备采购与安装。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规范书。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骆岗公园内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合同签订后300个日历日
2.11 项目类别: 工程货物
2.12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1.2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2017 年 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绩或智慧城市或智慧园区业绩【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6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中的任意五项:运营(集中)管理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安防系统、信息发布及导览系统、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机房工程、智慧消防系统(至少包括对消防设施的监测功能)。
注: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如派出所、仓库、拘留所)。不包括工业厂房、工业园区、单独地下车库。
3.3 财务要求:/
3.4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3.8 其他要求:3.8.1 拟任项目经理须同时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及安全生产考核B证。
3.8.2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或电子信息或通信工程或建筑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3.8.3 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年07月30日00:00至2022年08月19日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929,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8月19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2年08月19日11时00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3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邮 编:230000
联系人:仲工
电 话:63355396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929,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9.3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9.4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3270327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61441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4001468608059666888-216064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6位数字!
开户银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2BFFAZ01675
原公告日期:2022年07月30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补疑
2022BFFAZ01675-1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以上条款,将“投标产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其数量、等级和内容列为评审细则标准,涉嫌对供应商实行过度门槛设置和歧视待遇,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权。
首先,从行业范围评审,智慧园区建设属于园区的信息化建设范围,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属于单项技术的进步,并不能证明在智慧园区范围的技术进步,此项要求是对供应商过度门槛设置,属于限制参与权;
其次:从行业建设经验评审,智慧园区建设应从有相关业绩和案例来进行评审,国家科技进步奖不能证明在园区行业的建设经验和能力,此项要求是对供应商歧视待遇,属于排斥供应商参与权;
再次:对国家科技进步奖设定证书数量,等级和内容,是对特定供应商的加分对待,不是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此项要求是对供应商歧视待遇,属于对供应商不公平参与权;
综上情况,请业主和招标单位,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供应商进行招标评审,请去掉“软件供应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要求和标准。
答:评审要求不是门槛,不限制参与权;评定分离不设加分项,奖项为评审项之一,反映软件供应商技术实力,评审阶段综合考虑;评审对证书数量,等级和内容无具体限制。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建议:删除该评分办法。
质疑原因:“安徽皖事通是由某公司总体设计的、合肥城市大脑也是由某公司开发的,而某公司是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投标的单位有某公司。该评分办法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答:与合肥城市大脑、市公安雪亮工程、皖事通等平台的对接是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评审项仅需投标人调研平台与项目软件情况,编制对接及业务联动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建议:本条评分办法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团队成员中具有以下证书:(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2)系统分析师(3)系统架构设计师(4)网络工程管理工程师。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证书,如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超过5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提供的前5个证书,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2.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数量≥5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提供的前5个证书,且优先对证书丰富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数量数量不足5个,本项优先推荐具有上述(1)、(3)、(4)证书的投标人。3.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2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计取一个证书。
质疑原因:(1)、以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有多个颁发机构,例如:中华⼈民共和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等,本评分办法指定颁发机构,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法,该评分办法具有唯一性。此条评分办法要求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三十二条(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本项目现阶段为招标阶段,招标后即可投入到施工阶段,不需要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应该配备网络工程管理师。
答:中华⼈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同名证书予以认可;证书名称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人员业绩--1.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绩或智慧城市或智慧园区业绩【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6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中的任意五项:运营(集中)管理平台及软件、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信息发布及导览系统、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机房工程、智慧消防系统(至少包括对消防设施的监测功能)。注:(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根据合同内容及单个合同总金额进行评价。(2)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1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1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3)拟任项目经理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4)投标人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和业绩对应的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供货范围、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5)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2.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绩或智慧城市或智慧园区业绩【天网工程(雪亮)、轨道交通智能化业绩除外】,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6500万元。该业绩内容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中的任意五项:运营(集中)管理平台及软件、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信息发布及导览系统、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机房工程智慧消防系统(至少包括对消防设施的监测功能)。注:(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根据合同内容及单个合同总金额进行评价。(2)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1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1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3)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不可兼任拟任技术负责人。(4)投标人提供业绩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和业绩对应的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供货范围、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5)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建议:删除“(5)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质疑原因:竣工验收报告是证明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的依据,因项目管理模式不同,部分项目虽通过验收,并取得验收报告,但验收报告无法体现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此处要求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表)须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具有限制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范围,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四类项目。根据此项解释,获得该奖项的单位未必就具备软件自主开发能力。
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与软件供应商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软件供应商的相关评审依据变为投标人及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具有的。那么是否可以假设:投标人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玉米品种京科968的培育与应用》签订合作协议,那么软件供应商在完全不具备软件开发能力的基础上,仍然可以获得相关分数。
所以因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类别众多,该评分项无法正确反映软件供应商对于软件自主开发能力及项目交付能力。因此,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为评分项,实际对供应商形成了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将招标文件中“软件供应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项进行删除。
答:评审要求反映软件供应商技术实力,评审阶段综合考虑;评审要求中有备注“本项目软件成果须有软件供应商自主研发内容(实施阶段提供证明材料)”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演示和智能化工程施工无关,全是软件平台演示,而智能化工程属于机电安装范畴,而软件平台演示和智能化建设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后期运营,可以对软件平台进行单独招标;
本项目不是软件开发招标,软件开发的演示视频,属于厂家软件开发。
1)演示的打分要求已经是个完整成熟的开发软件,前期未参与软件开发的投标人,在投标期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去按照演示要求量身定制完成本软件开发及演示。
设计方既然将软件写入招标方案,就应该明确厂家品牌,直接由厂家制作,投标前快递至开标地点即可,投标人只写明采用哪个厂家软件平台即可。防止因软件定制开发的唯一性,造成招投标走过场。
2)从招标文件编制来看,如果本项目是非成品软件,就不用应该作为产品放进本项目招标,本项目的前期设计方案在整体明显存在问题,将非成品、不成熟的软件定制开发,放在建筑工程货物招标。
本项目采用的是建筑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法。非成品的软件定制开发应该纳入服务招标,如果只有某家能够开发此软件,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
每个地方的招标方式不一样,验收标准及条件也各有不同,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的格式也都不一样,有的是甲方招标人组织验收盖章、有的是总包验收盖章,有的是两方盖章,本条明显存在排斥不同区域的投标人。
智能化工程属于专业分包工程,大多数智能化专业工程都是由央企和国企总包单位进行智能化专业招标,很多地方只有甲方盖章或总包盖章。
本条明显排斥由央企和国企总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招标的业绩,根据国家招标法,央企和国企总包单位招标属于国家招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删除“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
本项目有专门打分要求提供软件合作供应商,本部分人员要求全部为软件开发人员,但是本项目为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作为主体项目班级人员最主要是的具备智能化施工能力和经验,软件开发人员由专门的软件合作供应商提供更加合理,如果要求为投标人的委任人员项目团队具有软件开发设计相关资格证书,明显以软件开发与智能化施工工程绑定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软件供应商委任人员资格:投标人或软件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团队,团队成员中具有以下证书:……”
答:中华⼈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同名证书予以认可;证书名称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已经是投标期,在短短的投标期内,前期未参与上述软件开发过程的投标人,在投标期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去按照软件平台对接要求量身定制完成软件方案的详细调研和对接联动方案编制。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承诺一旦中标,必须满足本项目与合肥城市大脑、市公安雪亮工程、皖事通等平台的对接及业务联动要求。”
答:与合肥城市大脑、市公安雪亮工程、皖事通等平台的对接是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评审项仅需投标人调研平台与项目软件情况,编制对接及业务联动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2017年1月1日以来。
质疑事由:
该评分准则存在得分的隐形壁垒,因为本项目属于大型系统集成类项目,已不处于项目前期设计阶段,不应该配备具有倾向性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师、网络规划设计师。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核心人物,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招标文件中没有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做明确要求,也没有配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五大员。怎么能够实施好如此复杂且技术难度极高的智能化项目,这是项目团队的严重缺失。
建议:
1.项目经理具有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发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安全员B证担任;
2.技术负责人具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工程师担任;
3.项目团队其他成员配备五大员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已在投标人资格做相关要求;中华⼈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同名证书予以认可;证书名称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经过市场调研,市场主流品牌中只有“某品牌”能够完全满足以上招标要求,推荐品牌厂商新华三、中兴、神州数码等均无法提供完全响应上述要求,该项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主控引擎≥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6;电源槽位≥2,风扇数≥4;”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经过市场调研,市场主流品牌中只有“某品牌”能够完全满足以上招标要求,推荐品牌厂商新华三、中兴、神州数码等均无法提供完全响应上述要求,该项存在明显的品牌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支持纵向虚拟化功能”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出口区及核心交换区安全设备-出口防火墙中要求“接口:≥8个千兆COMBO,≥4个千兆电口,≥4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
事实依据:各厂商COMBO口数量存在差异,但只需满足最大的千兆电口或千兆光口使用要求即可,不应该对COMBO数量做限制,该项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接口:≥12个千兆电口,≥12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
答:整体接口数满足“≥8个千兆COMBO,≥4个千兆电口,≥4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或“≥12个千兆电口、≥12个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均予以认可。
事实依据:各厂商COMBO口数量存在差异,但只需满足最大的千兆电口或千兆光口使用要求即可,不应该对COMBO数量做限制,该项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接口:≥12个千兆电口,≥12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
答:整体接口数满足“≥8个千兆COMBO,≥4个千兆电口,≥4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或“≥12个千兆电口、≥12个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均予以认可。
事实依据:各厂商COMBO口数量存在差异,但只需满足最大的千兆电口或千兆光口使用要求即可,不应该对COMBO数量做限制,该项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接口:≥12个千兆电口,≥12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
答:整体接口数满足“≥8个千兆COMBO,≥4个千兆电口,≥4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或“≥12个千兆电口、≥12个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均予以认可。
事实依据:经市场调研,推荐品牌中新华三、深信服、山石网科(且其他主流安全厂家,奇安信、天融信等)的业务网流量分析探针产品在“吞吐性能≥2Gbps”的情况下,千兆电口都少于16个。故“接口:≥16个千兆电口”该参数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接口:≥12个千兆电口”
答:可通过接口扩展的方式满足需求。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对于国家商用密码算法VPN,招标人应重点关注该产品的功能是否满足要求,资质是否达到国家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的标准,即是否获得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认证的IPSecVPN和SSLVPN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而非关注该产品的硬件形态;此参数有意限制一些厂家参与,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删除“专业VPN设备”这条参数
答:同意删除。
事实依据:各厂商COMBO口数量存在差异,但只需满足最大的千兆电口或千兆光口使用要求即可,不应该对COMBO数量做限制,该项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接口:≥12个千兆电口,≥12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
答:整体接口数满足“≥8个千兆COMBO,≥4个千兆电口,≥4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或“≥12个千兆电口、≥12个千兆光口、≥6个万兆光口”均予以认可。
事实依据:经市场调研,推荐品牌中新华三、深信服、山石网科(且其他主流安全厂家,奇安信、天融信等)的业务网流量分析探针产品在“吞吐性能≥2Gbps”的情况下,千兆电口都少于16个。故“接口:≥16个千兆电口”该参数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接口:≥12个千兆电口”
答:可通过接口扩展的方式满足需求。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
Ø 必要性:数据库审计系统“SQL处理性能≥40000条SQL/s”配置“内存≥16GB”属于硬件过剩,实际使用场景下无法用到这么高的内存,对使用效果基本上没有提升,反而会增加成本;
Ø 倾向性:经市场调研,数据库审计系统“SQL处理性能≥40000条SQL/s”的情况下仅有深信服能满足内存≥16GB”,该参数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其他推荐品牌或者主流安全厂家需要采用比深信服更高端型号才能参与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次建议:修改为“内存≥8GB”。
答:为保障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需要内存≥16GB,通过扩展方式满足同样认可。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硬件参数:标准式机架设备,千兆电口≥4个,万兆光口≥2个,内存≥16GB,硬盘≥8TBSATA,支持冗余电源”
事实依据:
Ø 必要性:在“性能参数:所投产品≥默认含300个运维资源授权,支持图形协议并发运维≥200个,支持字符协议并发运维数≥300个”的情况下,设备“内存≥16GB,硬盘≥8TB”属于硬件过剩,实际使用场景下无法用到这么高的内存和硬盘容量,对使用效果基本上没有提升,反而会增加成本;
Ø 倾向性:经市场调研,在“性能参数:所投产品≥默认含300个运维资源授权,支持图形协议并发运维≥200个,支持字符协议并发运维数≥300个”的情况下,仅有某品牌一家产品能满足“内存≥16GB,硬盘≥8TBSATA”,该参数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其他安全厂家需要采用比某品牌更高端型号才能参与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修改建议:修改为“内存≥8GB,硬盘≥4TBSATA”。
答:为保障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需要内存≥16GB,硬盘≥8T,通过扩展方式满足同样认可。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硬件参数:规格:标准机架式设备,内存大小≥16G,硬盘容量≥1TBSATA,接口:≥6个千兆电口,≥4个千兆光口SFP。”
事实依据:
Ø 必要性:漏洞扫描在“性能指标:漏扫授权IP数≥100,WEB漏扫授权URL数≥10;主机漏扫最大并发IP数≥40”的情况下,“内存大小≥16G”属于硬件过剩,实际使用场景下无法用到这么高的内存,对使用效果基本上没有提升,反而会增加成本;
Ø 倾向性:经市场调研,在“性能指标:漏扫授权IP数≥100,WEB漏扫授权URL数≥10;主机漏扫最大并发IP数≥40”的情况下,仅有某品牌一家产品能满足“内存≥16GB”,该参数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其他安全厂家需要采用比某品牌更高端型号才能参与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修改建议:修改为“内存≥8GB”
答:为保障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需要内存≥16GB,通过扩展方式满足同样认可。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目前大多数软件供应商均无此奖项,该要求具有屏蔽性;并且该类型奖项在本项目建设中,并不适用,同时经过市场调研,软件品牌厂商中只有“某品牌”能够完全满足以上招标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议修改:软件供应商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奖项,三个;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依据:此项参数属于设备的功能指标,在国家的各项强制标准中没有对此项功能要求必须有严格的检测报告,目前国家专业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是国家强制测试内容,是厂商独立行为,同时经过市场调研,该功能的测试报告只有某品牌能提供,推荐品牌中新华三、浪潮、神州数码均没有该项功能的检测报告,具有严重品牌倾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制定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议修改:为保证业务连续性,要求投标超融合系统支持双活功能,并提供技术白皮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是。附录3注2调整为“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须含有买方(或合同甲方)、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
答:中标人提供配合电力设施、机房环境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关专业配合工作,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疑问:LC双工24口光纤配线架参数中描述“可安装1-8套12芯的终端熔接一体化盘”,按此描述,后面应配备模块条,但实际后续清单中配置的是常规的耦合器,存在前后配置矛盾的情况;
建议:(1)如以配线架参数为准,需将耦合器调整为模块条;(2)如按照常规方式配置,需调整光纤配线架参数;
答:满足功能使用即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投标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答:一标段无上述内容。
答:软件预留相关功能,后期硬件采购后实现数据对接。
答:本项目不限制监测方法。如果设备运行需要电解液作为耗材,应一月补充一次。
疑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只规定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智能化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并不属于强制监理范围内,不一定有监理单位。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不一定具有监理单位盖章。
本评分办法要求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三十二条(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报告)监理单位盖章”要求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人社部根据这一规定,牵头组织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每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均须经过立项、开发、审定、颁布共4个阶段13个环节的工作流程。除了人社部单独颁布职业技能标准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布如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除了通过人社部举办的考试并合格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职业技能,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辖的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举办的工业与信息技术考试并合格,具有相应职业技能也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本评分办法只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明显具有唯一性。
答:中华⼈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同名证书予以认可,下辖协会颁发证书不予认可。
本评分办法要求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三十二条(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该评分调整为:“投标人为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团队成员中具有以下证书:(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2)系统分析师(3)系统架构设计师(4)网络工程管理工程师。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证书,如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超过5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提供的前5个证书,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审;
2.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数量≥5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提供的前5个证书,且优先对证书丰富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数量不足5个,本项优先推荐具有上述(1)、(3)、(4)证书的投标人。
3.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2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计取一个证书。
答:中华⼈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同名证书予以认可;证书名称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1、皖事通是某公司开发上线的。
2、2021年2月,合肥市数据资源局与某些企业联合发布《合肥城市大脑数字底座2020》。
综上所述该评分办法明显是为某一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的。
本评分办法要求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容第三十二条(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该评分办法。
答:与合肥城市大脑、市公安雪亮工程、皖事通等平台的对接是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评审项仅需投标人调研平台与项目软件情况,编制对接及业务联动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软件预留相关功能,后期硬件采购后实现数据对接。
答:需要。软件预留相关功能,后期硬件采购后实现数据对接。
答:运维服务要求按技术规范书执行;本项目不限制监测方法。如果设备运行需要电解液作为耗材,应一月补充一次。
答:同意调整为“600*600*35”,控制价不变。
异议:
1、 根据2021年9月合肥市公管局出台的文件《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其中对拟委任人员资格作出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委任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的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进行评分的,人员总数量不超过3个且每名委任人员证书数量不超过一个
2、 根据2021年9月合肥市公管局出台的文件《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二)以下指标不得列为评分因素:3.投标人委任人员的资格(含执业(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职务。
建议按合肥市公管局文件要求,删除上述委任人员资格要求
答:评定分离项目不适用上述导则。
答: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与合肥城市大脑、市公安雪亮工程、皖事通等平台的对接是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评审项仅需投标人调研平台与项目软件情况,编制对接及业务联动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中华⼈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同名证书予以认可;证书名称设置合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上述要求是为防止投标人业绩造假。
但是目前国家很多重大意义项目,如我单位承建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二一项目),本项目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批准建设的,百年党史主题展览也是在总书记亲自关心下举办的。从2018年8月26日展览馆举行奠基仪式、9月10日工程正式开工,到2021年5月5日正式竣工,历经近1000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亲切关怀指导下,各参建单位和有关方面艰苦奋战、顽强拼搏,协同攻关、精益求精,共同完成了党史展览馆的建设。
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意义,项目建成后才对外开放,本项目无论是项目的规模、质量、影响力都非常符合本项目要求,但是由于建设特殊的要求,其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上只有建设单位(中共中央部门)盖章。考虑本项目作为国家重大政治工程,建成后媒体、政府均对本项目进行众多报道。本项目不存在造假的可能,请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上只有建设单位(中共中央部门)的盖章是否同等有效。
答:对于此国家重大政治工程项目中的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上只有建设单位(中共中央部门)盖章的同等有效,但要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延期部分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原为:2022年08月19日11时00分,现延期至 2022年08月29日11时00分 。
2.开标地点调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3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仲工
联系方式:0551-6335539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9,6223831
2022年8月12日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补疑.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2BFFAZ01675
原公告日期:2022年07月30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补疑1
2022BFFAZ01675-1
本标段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人员业绩中技术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与2标段保持统一,更正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仲工
联系方式:0551-6335539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9,6223831
2022年8月8日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补疑1.pdf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
项目编号:2022BFFAZ01675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7月30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2年08月29日
标段(包)名称: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
标段(包)编号:2022BFFAZ01675-1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按单位名称汉字笔画排序):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道路17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壹仟零肆万伍仟零壹拾壹元壹角贰分(¥110045011.12 元)
质量:合格
工期:120天
备注说明:详见定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
定标候选人名称: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零柒佰叁拾肆万叁仟零叁拾壹元肆角壹分(¥107343031.41 元)
质量:合格
工期:120天
备注说明:详见定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零玖佰柒拾柒万元整(¥10977000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120天
备注说明:详见定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一批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 仲工
联系方式:6335539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朱儒硕 联系电话:0551-66223929、66223831
公示期:2022年08月30日至2022年09月02日17时30分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30日
一标段定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docx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诉操作手册-投标人.pdf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候选人公示.pdf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中标公示公告
项目编号:2022BFFAZ01675-1
合肥骆岗公园智慧园区项目1标段评标定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公示公告如下:
中标(成交)单位名称: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亿零柒佰叁拾肆万叁仟零叁拾壹元肆角壹分(¥107343031.41元)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