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淘汰牛、公犊牛销售项目延期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3/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s-jtjc-2024-13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关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2024/03/30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21
公告正文
尊敬的供应商: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人”)作为主体,为下属各子公司组织进行2024年第二季度淘汰牛、公犊牛销售项目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工作,因包3、4、5响应家数不足三家,未达到开评审要求,现对部分包组组织延期公告,现将采购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2024年第二季度淘汰牛、公犊牛销售项目
(三)项目地点:采购人下属各牧场
(四)项目编号:HS-JTJC-2024-137
(五)采购需求:
包号
服务公司主体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服务地点
(不可偏离)
服务期限
(不可负偏离)
备注
3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犊牛销售
(义彰片区、法库片区)
详见采购文件
采购人下属各牧场
(24家牧场)
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4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犊牛销售
(康平片区、沈阳片区)
详见采购文件
采购人下属各牧场
(21家牧场)

5
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淘汰牛销售(华美牧场、穗新牧场)
详见采购文件
采购人下属华美、穗新牧场

其他
要求
详细采购信息待报名通过后同采购文件一并发送。

(六)项目环节:本项目共设3个包,其中包3、包4可兼投兼中;每包内不得拆分响应。
(七)成交家数:本项目每包选择1家供应商。
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未被我公司列入合作黑名单的购牛方,包括但不限于车内藏人、水箱放水、卸沙子、恶意退牛、串通牧场短斤少两、篡改牛只状态获取不当利益、中选后有放弃响应记录等涉嫌不诚信合作行为。
三、现场考察
不统一组织踏勘,建议响应人自行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考察。响应人应对由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四、采购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五、采购文件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30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二)获取采购文件方式:领取电子采购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印鉴):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以上报名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guan.ying@yuexiu.com,格式要求:邮件主题须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人简称)+报名日期”,如:“HS-JTJC-2022-014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沈阳明远)20220226”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4年4月2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1)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包3-包4、包5正本响应文件)。(2)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342号,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包5副本响应文件)。
七、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关女士(采购相关)
电    话:13624214028
联 系 人:尹女士(辉山业务相关)
电    话:13998171453
联 系 人:叶绍兴、廖振县(风行业务相关)
电    话:13710692977、14748338785
电子邮箱:guan.ying@yuexiu.com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八、投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路经理
电    话:13354244821
电子邮箱:sycgb.sp@yuexiu.com
九、其他
(一)履约保证金:以签订合同为准。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三)采购人有权视实际情况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采购人对本次竞争采购活动及其相关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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