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厦船重工]其他项目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02/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采购类别: | 基建生产设备_固定 | 采 购 号: | XCZGSC202302016 |
采购标题: | 其他项目 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3-02-03 00:0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3-02-07 23:59 |
经办部门: | 生产保障部 | 经 办 人: | 杨俊 |
信息内容: | |||
报价单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
附件列表: | 询价文件1:项目询价函.doc [询价文件1:项目询价函.doc 询价文件1:项目询价函.doc ] 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doc [ 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doc 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doc ] 询价文件3:报价单.xls [ 询价文件3:报价单.xls 询价文件3:报价单.x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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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ShipbuildingIndustryCo.,Ltd
Add:Paitou,Haicang,Xiamen,P.R.ChinaHttp//www.xsi.com.cnFax:0592-6586916
询价文件一
项目询价函
我司拟对公司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询价,请已获得我司会员的单位按照双方已签订有关该项目的技术协议供货范围及具体供货要求,在我公司网站公布的报价截止之日24:00时前,通过我公司物资采购报价平台报出最低优惠价。
会员供应商报价时要求按照我公司下列的具体报价要求制作报价条款完整的报价单,并详细列出分项单价、分项小计及总价;如报价条款与我公司要求不一致的请特别注明。报价单请通过“附件”的形式上传。
毕后,我公司将根据各厂商报价的综合情况选定该项目的最终厂商,我司在会员厂商报价有效期间确认该项目的最终厂商及报价后,被选定的会员厂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否则视为该厂商会员资格的违约,我司将立即取消该厂商的会员资格。
具体报价要求:
1.询价项目供货范围
1.1项目名称: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采购及安装项目(起重机的设计、制造、预装、运输、现场安装与调试、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首检)、验收、设备保修和售后服务等各项服务,并提供完整相关资料;承担制造与安装过程中的所有工程监理事宜及相关费用。)
1.2购置数量:共3台:
·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Gn=16t+16tS=33mH=15m数量:1台
·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Gn=16t+16tS=20mH=15m数量:2台
1.3随机资料(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1.4随机备件(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1.5随机工具(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2、询价项目供货周期
合同生效后60个日历日交货
3、询价项目交货地点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现场
4、产品运输及费用
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5、产品验收标准
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6、产品验收规定
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7、与采购产品相关培训内容
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8、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9、产品价格
价格要求含13%增值税,为需方工厂最终交货价,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
10、合同付款方式
通过电汇或银行转账支付,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11、合同付款时间
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12、其他技术和商务要求
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13、报价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询价货物及服务的国内企业;
报价人须与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详见《询价文件2-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起重机制造厂家应具备有效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制造资质》。
14、报价方式:
报价人须使用会员账号登录厦门船舶重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站http://www.xsi.com.cn,以附件《报价单》的电子版格式进行上传报价,报价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15、报价有效期限:
报价人必须在报价文件上注明报价有效期限。
16、询价项目技术责任部门:
本询价项目的技术协议洽谈及签订负责部门为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拟报价人可联系进行技术洽谈和协议签订。
联系人:杨俊联系电话:0592-6053993
17、项目询价监督责任部门:
本项目询价监督责任部门为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报价人完成询价项目的技术洽谈后,应到厦门船舶重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站http://www.xsi.com.cn注册会员,并联系项目询价监督责任部门办理资格材料的送审。
联系人:王宝羡联系电话:0592-6586800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一日
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一、合同协议书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包含双方一致同意的技术变更和承诺书);
1.1.2双方签字、生效的本合同协议书及其合同条款、合同附件;
1.1.3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5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6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含施工图);
1.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了意思含混或前后不一致之处,则以上面所列文件顺序在前或文件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2.1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设备及数量
3.1本合同项下乙方所供设备的品种、数量及型号详见下表: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规格 | 数 量 | 备 注 |
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33m H=15m | 1台(套) | 具体见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
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20m H=15m | 2台(套) | 具体见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
4.合同价格
4.1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具体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
5.付款条件
5.1本合同设备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6.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1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交货期为60个日历日。
7.合同生效
7.1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即生效:
7.1.1合同已由双方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二、合同条款
1.适用性
1.1本合同条款不能被合同其他部分的规定所取代。
2.定义
在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理解为:
2.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2“合同设备”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设备,包括设备、材料及服务。
2.3“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2.4“技术文件”系指合同规定由乙方提供的用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和验收试验、正常运行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图纸以及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
2.5“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由乙方提供的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试验、培训直至合同期满的各个阶段中的技术服务和其他服务及合同期满后的售后服务。
2.6“安装”系指根据技术文件规定,对合同设备所做的工作,包括当地加工、组装连接及设备安放到位。
2.7“调试”系指每一个单独系统或单体设备的分步试运行和整套设备的启动、试验、性能调整和单个部件缺陷的清除工作。
2.8“现场”系指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的地点。
2.9“甲方”系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10“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商或制造商。
2.11“交货期”系指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合同要求、以交钥匙工程方式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预装、运输、现场安装与调试、取证(包括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验)、工业性试运行等各项工作后,经正式验收合格后将合同设备交付给甲方使用的时间止。
3.合同范围和条件
3.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设备及数量。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设备及用于合同设备的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正常运行及维修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和制造厂商及分项价格表见合同附件1。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设备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零部件及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3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条件、性能和乙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见合同附件2。
3.4乙方应派遣有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和称职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技术服务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3。
3.5乙方应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合同设备运行地点、安装和调试现场和乙方的培训机构进行技术培训,详见合同附件4。培训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3.6在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终止证书”签发后的10年内,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该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向甲方提供该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乙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乙方有义务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最后定购一批所需备品备件,在此种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免费提供制造该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甲方在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正常磨损除外。
3.7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其后的10年间,乙方应负责免费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新的和/或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开发和安全方面的所有资料及信息。这些资料的提供不构成任何许可证的权利的转让。
3.8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及时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合同设备”技术上的问题,并免费为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4.合同价格
4.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完成合同中的义务的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
4.2上述价格应按下述要求交货:
上述总价为合同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价格,包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预装、运输、现场安装与调试、取证(包括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验)、工业性试运行、验收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等所有进口和销售环节税,以及运输、保险、商检、检疫、港杂、卸货落地和仓储等所有相关费用)和技术培训、技术资料费、设备保修和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
4.3上述合同价格在执行过程中除非发生下列情况,否则不得调整。
(1)甲方对合同供货范围的工作内容进行增减时;
(2)甲方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或零部件的数量、形式或型号进行调整时;
4.4除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合同设备、设计、交接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的规定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合同及附件中未列明的,但被认为是在乙方供货范围内的,对本工程的技术性能及参数保证(合同附件2中所列)必需的任何设备、设计、交接、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
5.支付方式
5.1合同款项的支付
甲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和条件支付合同价款:
5.1.1第一期付款
合同签定后,乙方初步设计通过甲方审查,且在甲方收到下列单证并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整)的合同的预付款。
A、甲方代表签发的方案设计已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
B、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预付货款收据一份。
5.1.2第二期付款
在乙方承担的所有货物与配套件发货至甲方工厂指定地点1个月内,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合同价款。
A、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正本一份。
5.1.3第三期付款
合同设备正式验收合格,且在甲方收到下列单证和文件并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5%、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合同价款。
A、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合同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B、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签发的合同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C、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设备正式验收证书正本两份;
D、在乙方完成交付全部归档技术文件给甲方。
5.1.4质量保证金支付
合同价款中扣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的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正常运行无质量问题),且在甲方收到下列单证和文件并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退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质量保证金。
A.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质量检验证书”正本两份;
B.由甲方签发的“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终止证书”正本一份;
5.2如果乙方有责任按照本合同规定付给违约金或补偿费,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
5.3在甲方处发生的执行本合同的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处发生的执行本合同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6.技术规范/标准及专利权
6.1本合同项下所供合同设备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所列标准。详见合同附件2。
6.2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控制,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交货期、交货地点、运输和保险
7.1交货期
7.1.1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全部设备到货并完成现场安装与调试、取证(包括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验)、工业性试运行等各项工作,经正式验收合格后将合同设备交付给甲方使用。
7.2交货地点: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现场。
7.3包装
7.3.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和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7.3.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4运输标记
7.4.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7.4.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7.5装运条件
7.5.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发货前10个日历日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到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发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7.5.2在现场到货时,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6装运通知
7.6.1乙方应在货物装车(船)完成24小时之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乙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
7.6.2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7.7保险
7.7.1乙方应负责办理合同设备运抵项目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作为投保金额办理“一切险”,保险标的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合同设备;
7.7.2乙方应负责办理合同设备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使其在安装工程开工日至合同设备整机交付日之间保持有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副本。
7.7.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索赔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7.4上述投保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所有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甲方。
8.监造、检查和返工
8.1甲方有权在中标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监造人员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装配情况、检验、试验情况、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等,并签字确认。乙方有义务对监造予以全面合作,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
8.2乙方应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下列方便:
(1)提前7天将关键设备和关键件的检查和试车时间通知甲方。
(2)甲方和甲方代表有权通过乙方有关部门查借调用乙方与中标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施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甲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乙方应提供方便。
(3)向甲方代表提供工作、交通、生活方便。
(4)甲方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及时到场,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甲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5)甲方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甲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乙方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交货质量。无论甲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问题,不得隐瞒。在甲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6)无论甲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场检验或甲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制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7)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乙方签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8.3设备制造过程中,甲方将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调试交验进行全过程的监造,若发现乙方原因导致修改或返工,除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相应的费用外,并且工期也不得顺延。
8.4甲方在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设计审查以及预验收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所要求的认可是必不可少的,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证,并且为甲方的认可提供充分的条件(包括各种技术资料、证明材料、实地考察等),但甲方所有的认可都不能代替乙方负有的全部责任。
9.技术服务和培训
9.1乙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乙方现场人员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处理,乙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2乙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9.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9.4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需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满足甲方要求。
9.5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乙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提供给与本工程有关各方,甲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买卖双方对设计成果共享。
9.6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乙方进驻甲方现场前两周内提交甲方予以确认。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乙方没有答复,将按第11条款规定视为延迟交货等同处理。
9.7乙方应提供技术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料、文件和设施。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9.7.1设备的技术性能;
9.7.2设备的安装和测试;
9.7.3设备的维护和操作;
9.7.4设备的维修。
10.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
10.1合同设备检验的标准详见合同附件2及合同附件5。
10.2工厂验收
10.2.1合同项下的配套的主要部件、设备在出厂前需经甲方代表或甲方委托的代表进行验收,但不替代乙方的责任。
10.2.2设备的主要部件应在乙方和甲方委托的单位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技术规格书标准不符,甲方委托的代表有权表示异议,乙方应充分考虑甲方代表的意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货物的质量。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内容应由乙方代表、甲方代表经协商共同决定。
10.2.3甲方参加发货前检验的人员不参加质量证书的会签,并且甲方人员的参加不能免除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替代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如果需要的话)。
10.2.4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委托的单位人员工作所需的全部图纸和技术文件。
10.3安装,调试及验收(其它见技术规格书)
10.3.1本合同设备由乙方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就位。乙方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通过验收。在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有义务对甲方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10.3.2乙方将按调试大纲对单机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其测试结果必须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甲方给予配合。乙方应将测试记录全部移交给甲方代表,作为验收依据。
10.3.3如果验收试验后合同设备未能达到保证值,属乙方原因,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10.3.4安装调试完毕后,并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若发生与本合同不符或与初验记录不一致的情况时,乙方负责解决,使设备达到正常运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1.保证、索赔与违约金
11.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材料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上先进和成熟的,并在质量和设计方面满足合同规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与维护的全部要求。乙方所提供设备应为组装完整并经过严格检验的整机,所用的材料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11.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文件完整清晰、准确无误,并能满足本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需要以及合同附件2的规定。
11.3质量保证期
11.3.1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使用的日期起计算,其中:整机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主梁、支腿、上横梁、下横梁等钢结构的质量保证期为30年。
11.3.2保修责任
(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2)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对已接收使用的设备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已接收的设备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3)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乙方原因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4)乙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本条款(3)点约定办理。
11.3.3质量保证期的延长
(1)若合同设备在整机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了因乙方原因造成起重机的主要钢结构、机械、电气部分发生重大故障或严重的缺陷,则整机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将自整机设备修复好并投入运行后按上述第11.3.1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重新开始计算。
(2)除本条款(1)点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延长时间由双方约定。
11.3.4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质量检验证书
在整机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包括根据第11.3.3款延长的期限)满后15天内,买卖双方参照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对设备全部或部分进行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的质量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则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质量检验证书”;如果验收不合格,则由乙方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的责任和义务,直至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质量验收合格为止。
11.3.5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终止证书
甲方根据“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质量检验证书”,在合同设备运行良好、无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终止证书”。
11.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如乙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时,双方要进行复验。乙方在接到甲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修复或更换设备(最长不超过两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设备费、到安装现场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和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款。
11.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需现场修理,返厂修理或更换部件而延误工期,乙方应向甲方按照造成损失支付违约金。
11.6由于乙方责任并按合同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或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未反应,则每推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11.7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实际交货时间迟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货1至15天,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若继续延迟交货,从第16天起,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乙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延迟交货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履行乙方未完成的合同义务,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责任和费用。
11.8凡本合同所列的各类索赔事宜,一旦成立,该索赔款项将从甲方给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
11.9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合同设备运行良好、无遗留问题,经甲方签认的“整机设备质量保证期终止证书”后,整机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结束。
12.税收
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关税、增值税、销售税及其他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的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六级以上地震等。
13.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4天内,用航空挂号向另一方邮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函,以便另一方核查和认可。
13.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的终止或消除情况用传真通知另一方,并用航空挂号信对此予以确认。
13.4若不可抗力影响持续30天以上,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条款第14条解决。
14.争议
14.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14.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
14.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4.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4.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5.变更
15.1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甲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交货地点;
15.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15日历日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15.3乙方变更必须经过甲方认可。
16.合同的修订
16.1根据条款第15条规定,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修改或变更,买卖双方均须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损害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认可的任何延期内交货。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仍未能纠正其过失。
l7.2一旦甲方根据17.1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8.破产终止合同
18.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8.2若上述情况确实发生,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已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乙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甲方,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撤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此外,双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9.分包与转让
19.1乙方不得转让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分包。
19.2如果发现起重机配套设备不是由确认的供应商提供或不应分包的合同设备由供应商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审定的设备进行替换。由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责任和费用。
20.适用法律
20.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合同生效及其它
22.1合同由双方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2.2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22.3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会议纪要、技术条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2.5对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6合同双方均无须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
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开户银行:中行厦门海沧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409158369227 | 账 号: |
税务登记号:91350200737851256D | 税务登记号: |
法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排头 | 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361026 | 邮政编码: |
电 话:0592-6053993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合同附件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
甲 方 |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乙 方 | |||||||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33m H=15m | 设备数量 | 1台(套) | ||||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20m H=15m | 设备数量 | 2台(套) | ||||
供货范围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1 | 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具体供货范围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3台(套) | ||||
1 | 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具体供货范围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3台(套) | ||||
1 | 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具体供货范围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3台(套) |
附件2技术规范/标准/保证值
甲 方 |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乙 方 | |||||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33m H=15m | 设备数量 | 1台(套) | ||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20m H=15m | 设备数量 | 2台(套) | ||
供货范围 | |||||
序号 | 技术规范/标准 | 乙方保证值 | |||
1 | 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附件3乙方技术服务
甲 方 |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乙 方 | ||||||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33m H=15m | 设备数量 | 1台(套) | |||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20m H=15m | 设备数量 | 2台(套) | |||
序号 | 乙方承诺技术服务内容 | 其它 | ||||
1 | 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附件4乙方对甲方技术人员的培训
甲 方 |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乙 方 | |||||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33m H=15m | 设备数量 | 1台(套) | ||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20m H=15m | 设备数量 | 2台(套) | ||
序号 | 乙方对甲方技术人员的培训内容 | 方式 | 时间 | 地点 | |
1 | 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附件5检验
甲 方 |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乙 方 | |||||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33m H=15m | 设备数量 | 1台(套) | ||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额定起重量Gn=16t+16tS=20m H=15m | 设备数量 | 2台(套) | ||
检验地点 | 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 检验时间 | |||
序号 | 检验内容 | 方式 | 甲方检验人 | 乙方检验人 | 结论 |
1 | 按双方2023年 月 日签订的《3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技术规格书》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报价单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项目名称: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采购及安装项目 |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日期: | 报价日期: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一、投标报价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主机出厂单价 | 运输费 | 设备吊装费 | 安装调试费 | 监检及取证费 | 合计价格 | 备注 |
1 | 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 | Gn=16t+16t S=33m H=15m;具体要求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 1台 | |||||||
2 | 双梁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桁架式) | Gn=16t+16t S=20m H=15m;具体要求按双方签订的技术规格书 | 2台 | |||||||
3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1、报价单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2、报价有效期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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