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孝肃路院区4号楼一层消化内科病房墙面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孝肃路院区4号楼一层消化内科病房墙面改造工程 |
||||
项目编号 |
GC-AQ-W2024-128 |
||||
招标人 |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招标人代表:程老师 电话:0556-5865310 |
||||
最高限价 |
356705.84元 |
||||
代理机构 |
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52号五楼 联系方式:0556-5991160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合理价格竞争法Ⅱ |
||
开标时间 |
2024年10月17日9时00分 |
计划工期 |
30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虹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30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国宜秀科创小镇C04-1003 |
||||
投标价(元) |
318245.78元 |
||||
项目负责人 |
孙华美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234222214402 |
|||||
技术负责人 |
闻可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旭正建设有限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30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迎宾东路111号太昕 广场2幢11楼1102室 |
||||
投标价(元) |
319686.46元 |
||||
项目负责人 |
汪赛丽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234232309147 |
|||||
技术负责人 |
邓雪梅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庆友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30日历天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清河乡清河东大街 070 号 |
||||
投标价(元) |
319717.31元 |
||||
项目负责人 |
余世林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 234212103208 |
|||||
技术负责人 |
徐萍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1日17时30分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皖宜专区(https://wanyi.etrading.c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江月年,联系电话:0556-5991160。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556-5865190)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皖宜专区(https://wanyi.etrading.c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