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污水改造项目水泥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4/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污水改造项目水泥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东莞污水改造项目水泥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ZTEJ-202311) 1. 招标条件 1.1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污水改造项目水泥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落实。本次招标采购物资的款项实行按月集中支付。本次采购项目施工单位已确定,因工程施工需要,现对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1.2.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 1.2.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见附件一。 2.2招标内容: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二、五、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1) 本次投标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注册; (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 (3) 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3.2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招标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发售。潜在投标人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客服热线400-6010-100)。 4.2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23年4月07日10:00起至2023年4月12日 10:00时 00 分。潜在投标人请于本时间内完成购买标书相关的所有工作,包括:包件响应、汇入标书费、汇款信息登记并匹配成功、在线下载招标文件。如未按时完成,后果自负。请将投标申请表(附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投标联系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客商申请所需信息(附件四)扫描件发至承办人联系电子邮箱。 4.3 招标文件每套(每包件)售价见附件一,售后不退。投标人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出,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开标方式。本次物资招标一包一投,投标人按包件分别编制投标文件。 5.2本次采购实行全线上开标。供应商须于2023年4月18日10: 00前,在鲁班网上传投标文件、报价表资料(需将可编辑版的和签字盖章版的同时上传)(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4月18日 10时 00 分。 5.3 电子版投标报价表、投标文件同时上传至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截止时间同上。线上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须完全一致,如不一致视为重大偏差。投标人在开标的同时须进行线上投标报价解锁。 5.4 未按时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或未在电商平台报价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即使已送达纸质投标文件且开标完成)。招标人不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5.5报名时需在鲁班网上响应,并将缴纳的标书款凭证(打款时备注:招标编号+包件号+标书款)和本次的投标报名表发送至招标人邮箱,核查无误后方可开通权限下载标书。 5.6 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1份,电子版(Word文档)1份,价格表1份(EXCEL电子版本),电子版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正本扫描件及电子版上传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联 系 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邮 箱:5768633311@163.com87366697@qq.com 账 户 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 账 号:2011010192200154001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 联 行 号:103100000018 2023年4月05日 附件一 物资招标项目概况
附件二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一)
附件三 投标申请表 招标编号:
附件四
附件五 需求明细表1 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202311包件:SN-01
需求明细表2 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202311包件:SN-02
需求明细表3 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202311包件:SN-03
需求明细表4 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202311包件:SN-04
附件六 水泥技术规格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 ISO680:1990) GB/T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T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ISO9597:1989)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5483 石膏和硬石膏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9774 水泥包装袋 GB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2960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ISO679:1989) GB/T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JC/T667 水泥助磨剂 JC/T742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 定义与分类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44 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各品种的组分和代号应符合5.1的规定。 5组分与材料 5.1 组分 5.2 材料 5.2.1 硅酸盐水泥熟料 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适当比例磨成细粉烧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矿物成分的水硬性胶凝物质。其中硅酸钙矿物不小于66%,氧化钙和氧化硅质量比不小于2.0。 5.2.2 石膏 5.2.1.1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5.2.1.2 工业副产石膏: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工业副产物。采用前应经过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5.2.3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5.2.4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分别低于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其中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应不大于2.5%。 5.2.5窑灰 符合JC/T742的规定。 5.2.6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大于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应符合JC/T667的规定。 6强度等级 6.1 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 6.2 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 6.3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7技术要求 7.1 化学指标 7.2 碱含量(选择性指标)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不大于0.60%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7.3 物理指标 7.3.1 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390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600min。 7.3.2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8试验方法 8.1组分 由生产者按GB/T12960或选择准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者应至少每月对水泥组分进行校核,年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1条的规定,单次检验值应不超过本标准规定最大限量的2%。 为保证组分测定结果的准确性,生产者应采用适当的生产程序和适宜的方法对所选方法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并将经验证的方法形成文件。 8.2 不溶物、烧失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含量 按GB/T176进行试验。 8.3 压蒸安定性 按GB/T750进行试验。 8.4 氯离子 按JC/T420进行试验。 8.5 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试验。 8.6 强度 按GB/T17671进行试验。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在进行胶砂强度检验时,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80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 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17671进行。 8.7 比表面积 按GB/T8074进行试验。 8.8 80μm和45μm筛余 按GB/T1345进行试验。 9 检验规则 9.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9.2 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9.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7.1、7.3.1、7.3.2、7.3.3条。 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为合格品。 9.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 9.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细度、混合材料品种和掺加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9.6 交货与验收 9.6.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9.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0.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10.2 标志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根据水泥的品种采用不同的颜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红色,矿渣硅酸盐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采用黑色或蓝色。 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10.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避免混杂。 注:以上规范版本及规范中引用其他规范、标准的版本如有最新,按最新版本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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