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服务内容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项
项目包含立案大厅、诉讼中心作息服务、各庭室庭审速录以及下派驻业务庭审的各项辅助事务。
1196800元
/
2
合计
服务人员:18人,项目经理:1名。
入驻服务
合同签订后,服务人员、设备进场到位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金额30%;余款再按月度考核情况于次月5日前支付。
参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服务要求执行,如有差异以合同约定为准。本项目服务内容,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
项目完工后,乙方向甲方递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有异议甲乙双方重新商定,未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按乙方提验收申请流程进入验收。乙方递交的验收申请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成果等。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外包的内容及范围进行明确,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指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服务外包内容及范围产生歧义,在不影响甲方整体工作开展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客观实际进行协商处理。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人民法院案件录入、庭审速录、档案整理等工作的专业标准按质按量提供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审判机密。若发现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与该服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有损法院形象的言行。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建议乙方对服务外包工作人员停职察看或解除与该服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甲方有权退回或要求乙方更换违反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要求的乙方外包服务人员。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月提供服务外包工作情况月报表并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经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向乙方支付服务外包费用。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确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或乙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可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并保留相关诉讼权利。
(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服务人员,乙方保证其服务人员专人专岗,除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外不得兼职或从事其他服务。
(8)甲方有为乙方提供服务外包工作开展的场所及办公设备的义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庭审速录由各庭室自行安排。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前指派工作任务,以确保乙方能有效进行安排、调度,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及甲方聘请的监理公司的双重监督、管理。如因甲方工作量增加导致乙方加班的,甲方须按工作标准支付对应的加班费用。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如以后因甲方业务系统与国产化适配而必须配备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并有义务维护好甲方提供的服务场所及办公设备,不得故意损坏,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5)针对甲方的考核、考评结果,乙方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甲方或监理公司进行复核。
(6)乙方有义务确保案件录入、庭审速录及其他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7)乙方有义务在服务外包人员离职后尽快补齐工作人员,且确保不因工作人员离职影响甲方工作安排。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不能按质按量完成服务外包事务性工作,并严重影响到甲方工作的正常开展,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①因录入案件信息错误导致引起信访投诉、举报,给甲方造成负面舆情或工作被动等情况的,乙方应进行相应整改,甲方有权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②因庭审记录不全或记录错误导致无法弥补,给甲方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被承办法官评定为服务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③乙方因上述情形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直接在服务外包费用中扣除。
④乙方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足额服务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按年度、季度或每月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民意测评,测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等级及以上等级95%以上(含95%)按金额的100%付款,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及以上等级在90%以上(含90%)按金额的90%付款, 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及以上等级低于90%按金额的50%付款。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