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19.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3/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2011000122
预算金额119.6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新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9.6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0110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110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内容1.1.立案/诉服中心服务接收经审核通过的当事人材料、录入案件信息,生成案号、联系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生成立案审批表等,包括如下内容;检查材料、核实缴费、快速准确录入案件信息、打印发放材料,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随案扫描、处理和挂接至电子卷宗系统中。同时也对诉前调解和保全信息进行登记,以及业务庭室交办事务。1.2.庭审速录服务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协助完成庭室过程中的笔录制作,能够熟练操作科技法庭审判系统辅助审判流程的开展,并对庭室过程中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做到专业、完整的记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办理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的调试、联线等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庭审记录、信息录入等工作;核对庭审笔录,交案件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送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检查,签字确认;庭审结束后,将庭审笔录送交跟案书记员登记、归档,电子版庭审笔录通过内部邮件发送至跟案书记员;完成法官和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性工作。1.3.庭室辅助服务提供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辅助人员下派至各业务庭室,接受各业务庭室法官安排的各项事务,整理案卷,能够协助法官处理各项事务性工作。11196800
 合计金额小写: 1196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服务内容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项目包含立案大厅、诉讼中心作息服务、各庭室庭审速录以及下派驻业务庭审的各项辅助事务。

1196800元

1

1196800元

/

2

合计

1196800元

1

1196800元

服务人员:18人,项目经理:1名。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1-14 —— 2023-01-13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人民法院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入驻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服务人员、设备进场到位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金额30%;余款再按月度考核情况于次月5日前支付。

4.2 收款账户: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新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8787912010030405959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参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服务要求执行,如有差异以合同约定为准。本项目服务内容,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项目完工后,乙方向甲方递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有异议甲乙双方重新商定,未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按乙方提验收申请流程进入验收。乙方递交的验收申请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成果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外包的内容及范围进行明确,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指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服务外包内容及范围产生歧义,在不影响甲方整体工作开展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客观实际进行协商处理。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人民法院案件录入、庭审速录、档案整理等工作的专业标准按质按量提供司法辅助事务性服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审判机密。若发现有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与该服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有损法院形象的言行。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建议乙方对服务外包工作人员停职察看或解除与该服务外包人员的劳动合同;甲方有权退回或要求乙方更换违反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要求的乙方外包服务人员。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月提供服务外包工作情况月报表并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经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向乙方支付服务外包费用。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确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或乙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可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并保留相关诉讼权利。

(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服务人员,乙方保证其服务人员专人专岗,除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外不得兼职或从事其他服务。

(8)甲方有为乙方提供服务外包工作开展的场所及办公设备的义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庭审速录由各庭室自行安排。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前指派工作任务,以确保乙方能有效进行安排、调度,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及甲方聘请的监理公司的双重监督、管理。如因甲方工作量增加导致乙方加班的,甲方须按工作标准支付对应的加班费用。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如以后因甲方业务系统与国产化适配而必须配备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并有义务维护好甲方提供的服务场所及办公设备,不得故意损坏,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5)针对甲方的考核、考评结果,乙方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甲方或监理公司进行复核。

(6)乙方有义务确保案件录入、庭审速录及其他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7)乙方有义务在服务外包人员离职后尽快补齐工作人员,且确保不因工作人员离职影响甲方工作安排。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不能按质按量完成服务外包事务性工作,并严重影响到甲方工作的正常开展,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①因录入案件信息错误导致引起信访投诉、举报,给甲方造成负面舆情或工作被动等情况的,乙方应进行相应整改,甲方有权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②因庭审记录不全或记录错误导致无法弥补,给甲方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被承办法官评定为服务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③乙方因上述情形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直接在服务外包费用中扣除。

④乙方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足额服务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甲方按年度、季度或每月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民意测评,测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等级及以上等级95%以上(含95%)按金额的100%付款,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及以上等级在90%以上(含90%)按金额的90%付款, 测评分等级评定满意及以上等级低于90%按金额的50%付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订之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8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第1幢109号
法定代理人: 丁念红 法定代理人: 邹定杰
委托代理人: 余静 委托代理人: 曾宇婷
电话: 0731-81888088 电话: 0731-85530890
传真: 0731-81888088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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