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龙海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81]SHGS[GK]2021001的龙海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道路清扫保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60199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范围执行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要求执行 | 2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标准执行 | 7334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叁拾叁万肆仟元整(¥7334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范围 过港路、鸿岸路、港口路、山后北路、山后北路支线、祖山路、东贸小区,面积32902.17㎡,二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锦江大道二期(含普贤路)、龙翔路(一期)面积100872㎡,二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刘坑路、康桥路、豆巷路、豆巷支路、树人路面积43440㎡,四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锦江大道B段191224㎡,四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锦江大道(三期)A段面积138623㎡,以上路段总面积507061.17㎡。路段表人员表详见附件1; 5.2 人员、车辆配备要求 5.2.1 人员配备要求:详见附件1 5.2.2 车辆配备要求 本项目要求配备以下环卫机械车辆,并且每辆车安装GPS,明细如下:洗扫车2辆(1辆8吨,1辆12吨);洒水车1辆(10吨);可卸式垃圾车1辆(8吨);扫路车1辆(8吨);路面养护车1辆;多功能抑尘车1辆(8吨);重型自卸货车1辆;以上作业车辆允许租赁,但自有车辆比例不得低于5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每月进行技术评分考核,共两年,分24期,按月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 提交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且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本项目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8.2 缴纳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陆仟柒佰元整(¥366700)。8.3 提交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8.4 履约金的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服务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9.1 服务期限2年,共计24个月,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9.2 合同到期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衔接,双方协商可按原中标价标准进行合同续签,续签合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续签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9.3 如果遇到政府有新政策,需要收回该项目清扫保洁服务并终止该合同,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做好配合工作。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须将报名竞标时承诺的管养机械投入在本项目的日常管养,如乙方未能履约,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承包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2 在签定本合同之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当双方遇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二类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 14.1.1 作业要求 14.1.1.1 作业时间:5:30~21:30;7:30前普扫结束,7:30~21:30分班保洁。 14.1.1.2 道路车行道宽15米以上的道路实行每日两机扫、两冲洗、两降尘作业,对于污染严重的路段,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冲洗或者降尘作业次数。 14.1.1.3 道路人行道每周不少于2次冲洗。 14.1.1.4 路面垃圾落地不超过15分钟。 14.1.2 质量标准 二类道路清扫保洁可见垃圾污染物密度控制指标:果皮每500㎡≤5片;纸屑每500㎡≤5片;塑料袋每500㎡≤5片;烟蒂每500㎡≤6个;砖石块每500㎡≤4个;污水每500㎡≤0.5㎡;其他每500㎡≤2处(超过指标进行扣分)。具体为: 14.1.2.1 交通隔离栏下通透干净整洁,基本无积存沙土、垃圾等污染物;道路交通标识线基本清晰、污渍较少。 14.1.2.2 道路路面见本色,路面污染物如烟蒂、塑料袋、纸屑、果皮、树叶等杂物控制在每500㎡不能多于5片(个);路面基本上没有积土、积沙问题。地面分车道交通标识线基本清晰、无污渍较少。 14.1.2.3 路沿石(边)含沟井口干净,无积沙、积土;无烟蒂、纸屑、果皮、树叶、杂草等其他废弃物;无明显积水。 14.1.2.4 人行道上不能有显见的沙土、烟蒂、塑料袋、纸屑、果皮、树叶、石块、杂草等其各类废弃物,且每500㎡不能多于5片(个)。 14.1.2.5 绿化带内不能有显见的烟蒂、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4.1.2.6 路面、路旁、树头无杂草。 14.1.2.7 垃圾桶、果皮箱内的垃圾清掏(清倒)及时,垃圾桶、果皮箱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立面净。 14.2 四类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 14.2.1 作业要求 14.2.1.1 作业时间:6:00~18:00主要为分班保洁。 14.2.1.2 道路车行道宽15米以上的道路实行每日两机扫、两冲洗、两降尘作业。 14.2.1.3 定时清扫、保洁路面,清扫保洁时间不少于12小时。 14.2.1.4 道路有人行道每两周不少于1次冲洗。 14.2.1.5 路面垃圾落地不超过20分钟。 14.2.2 质量标准 四类道路清扫保洁可见垃圾污染物密度控制指标:果皮每500㎡≤9片;纸屑每500㎡≤9片;塑料袋每500㎡≤9片;烟蒂每500㎡≤12个;砖石块每500㎡≤8个;污水每500㎡≤2.0㎡;其他每500㎡≤6处(超过指标进行扣分)。具体为: 14.2.2.1 道路路面、人行道上烟蒂、塑料袋、纸屑、果皮、树叶、石块、杂草等其各类废弃物每500㎡不能多于10片(个)。 14.2.2.2 绿化带内不能有显见的烟蒂、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4.2.2.3 路面、路旁、树头不能有成片的杂草。 14.2.2.4 垃圾桶、果皮箱内的垃圾清掏(清倒)及时,垃圾桶、果皮箱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立面净。 14.3 考评标准 甲方按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考评标准详见附件2。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附件1:《路段人员表》; 附件2:《龙海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道路清扫保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考评标准》 。
甲方: | 龙海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乙方: | 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龙海市石码镇锦港路4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29号钱隆首府7幢1602号 |
单位负责人: | 沈文钟 | 单位负责人: | 包祺斌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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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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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赵小姐、17750179178 |
联系方法: | 0596—230763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80 2150 1001 0000 0289 71 |
签订地点: 龙海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签订日期:2021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