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汀溪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金额
116.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16.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乐上敬0592-7366221
公告正文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乙方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TP]2019002汀溪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合同及其他相关往来资料文件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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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B0801 房屋修缮 汀溪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1 国内 1168000 1168000 / / 节能
合计: 1168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16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派出所

4.3交付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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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当工程进度达50%以上,待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内支付。
2 30 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当工程进度达80%以上,待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内支付。
3 17 工程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后,并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结算后,待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内支付。
4 3 工程保修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申请,待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内支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竣工验收后款项全部付清,保修期满

10、违约责任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乙方:厦门市建瓴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175~179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1号12A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潘成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乐上敬
联系方法:0592-7366221
联系方法:1303087176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坂支行
账号: 账号: 40378001040017339

签订地点: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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