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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玉吉政采字2024-5号]安福县洋门乡彭山村、下陂村土地开发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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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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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9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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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13576882818
公告正文
安福县洋门乡彭山村、下陂村土地开发项目 甲方: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承建单位:江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 年 6 月 19 日 1 《安福县洋门乡彭山村、下陂村土地开发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项目发包单位(甲方):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项目承建单位(乙方):江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拟建安福县洋门乡彭山村、下陂村土地开发项 目土地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江西冠达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中标,双方就本项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安福县洋门乡彭山村、下陂村土地开发项目 工程地点:安福县彭山村、下陂村; 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项目审批文号:吉市土整字<2024>11 号; 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4 年 6 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24 年 8 月 18 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 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 格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伍仟陆佰柒拾捌元整(小写:¥1545678 元);六、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图纸 2 (3)工程量清单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本合同条款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 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24 年 6 月 19 日 合同签订地点: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公章 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安福县城北行政中心 住所:安福县防旱抗汛大楼 302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0796-7625953 电话:13576882818 开户银行:九江银行安福支行 帐号:757039100000029809 3 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 第 1 条 名词解释 (1)项目发包单位(甲方):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2)项目承建单位(乙方):江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设计单位:江西省赣西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桃花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甲方代表:指由甲方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 代表人。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 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 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 理工程师,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 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管理和合同 履行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周财庆 ,现场管理人员刘晓昭,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人员应代表乙方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灌排水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d、其他工程等 (10)临时设施: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维护所需 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 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 付乙方的价款。 (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及数 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 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 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 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第 2 条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 3 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 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乙方不得拒绝。但因甲 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提出索赔和工 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有关工程是质量和计量工作 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 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 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算。 第 4 条 转包与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转包、分包。 第 5 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 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 时设施。 第 6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5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合同履行中,甲方与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7 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的义务与责任: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书;安排监 理单位及时进场实施监理;开工前负责协调承包方与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组干部见面交底;开工前 3 天向乙方移交范围线坐标点及其有关资 料;开工前 2 天提供施工图纸壹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 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乙方的义务与责任:开工前 2 天进驻工地;严格按照设计图 纸指定的范围和单项工程位置、工程量、单体图进行施工,不能超出 项目区范围线施工;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 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后 5 天内提 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合同规定,完成部分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 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汽车保险、贷物运输险等由乙方承担保费 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 设备合格;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 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 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 所在地人民的生活生产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 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成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 8 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1)监理单位和职责和权力: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甲方 的批准;工期的延长、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 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或乙方的责任 6 和义务。 (2)总监理工程(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 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甲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理的任命通 知乙方,总监易人时应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 委派代表行使其职责,并通知乙方。 (3)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 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乙方。他们在授 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4)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 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乙方收到监理单 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乙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 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做出 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乙方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 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 后 24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24 小时内及时补发 正式书面指示,则乙方可提出书面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 指示。 (5)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 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甲方或承乙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 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第 9 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 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 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及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 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 10 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乙方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甲方通过监理 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乙方根据施 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 11 条 设计修改 7 (1)监理单位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 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将修改的施工图纸 递交乙方,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监理单 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2)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乙方不得拒绝。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工程量的增减; ②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③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④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 ⑤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招标单价表确定的单价乘以让利系数。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 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甲方根据《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市场询价后商定,经财政、发改等部门确 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乙方不得以设计修改或 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 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争议时,甲方有权联系材料供 应商给乙方提供此材料,乙方不得拒绝,且乙方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 应商采购,甲方不参与材料采购。追加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应采用甲方 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 12 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乙方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 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己的判断推论、解释和结论概,甲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 13 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均由乙方自行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乙方 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提交给监理单位副本一份。 8 第 14 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沙、砾石、钢筋、水泥等材料必须有质量检测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定要求;预制构件需提供检验合格证;混凝土需 提供配合比报告和试压报告。如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 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乙方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 需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 15 条 测量放线 乙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自行配置所 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乙方在监 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乙方必须听监 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直到达到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 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第 16 条 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应由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 设计、建设和维护。乙方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构设备运到现 场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新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 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甲方的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得视为违约行为。 第 17 条 交通运输 乙方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 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各种费用。在使用农村道路和临时 便道过程中如有损毁,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自理。 第 18 条 施工用地 施工所需的临时施工用地,由乙方自理。 第 19 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 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 期 5 天之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同意后,工期 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 20 条 工程进度 9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工 艺,合理安排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进度,甲方有权审核并评议乙 方递交的计划。 第 21 条 统计报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做好工程量和施工资料整理并将其上报。 第 22 条 竣工期限 (1)本工程乙方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 按合同规定的日历天内完成。 (2)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 实施应满足本合同的规定的要求。 由于非乙方的过失或甲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 规定的工程进度延误,则乙方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甲方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可引起乙方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 实及甲方代表确认,乙方可以提出索赔。由于乙方的过失而造成工程 的延误,经监理单位核实,乙方应支付违约罚金,罚金可在工程款中 抵扣。 第 23 条 工程暂停 由于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 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乙方 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 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 期影响应由乙方承担。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应授 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乙方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 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加乙方有权提出 要求补偿的申请。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补偿证书,为合同的补充 文件。 第 24 条 质量检查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 10 质量,为此,乙方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 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位复检。 (2)乙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 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 监理单位审查。 (3)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 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 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 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 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对不 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 工令”。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项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 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 署,并不能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 25 条 材料试验 乙方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 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应满足《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 相关专业中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 试验器等。 第 26 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1)乙方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工程使 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如发现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一次罚款 1000 元,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使用合格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乙方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监理单位一旦发现乙方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 和质量,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照图施工造 11 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 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无固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 述指示,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乙方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成本及 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 27 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1)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乙方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 24 小时内,乙方应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 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乙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 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员到场进行 验收,在监理人员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 (2)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 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 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乙方延期验收,或批准乙方认真作 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3)监理单位在按上两款规定覆盖后,如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 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重新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但是重新 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 由甲方承担;如果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则 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到场,私自将隐蔽工程和 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指示乙方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 28 条 安全生产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乙方应设立必要的安全 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别 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岗位和 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关的资格证明书。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 乙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乙方应对其工程以及管理范围内的人员、 12 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和日常 治安保护工作,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 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乙方应负责其管 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 备以及防汛物资、器材及救助设施。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 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若乙方故意 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乙方职工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与 甲方无关,并由乙方自己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 29 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1)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前,乙方必须负责对已完成 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及费用。乙方不得借故拖延 修复工作;移交后乙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 时尚有部分未完成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乙方还负责该未完 工程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甲方为止。 (2)工程保修期为政府或部门下达竣工验收批复后 12 个月内。保修期内,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损坏,则乙方负 责修复,直至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质保期满后的 15 天内,监理单 位会同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二次验收,若因乙方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 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再支付费用;若经查验确属 农户使用不当或其他单位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乙方不需承担修 复费用。确认修复后,由承包方填写资金申报表,开具正式发票,经 财政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 30 条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 料需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 ①施工日志 ②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报告 ③完成的工程量清单 ④施工期的资料 13 ⑤工程变更资料 ⑥施工各单元的质量评定资料 ⑦施工预制构件质量证明及复试试验报告 ⑧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⑨工程竣工图 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以 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 31 条 验收和工期 (1)完工验收 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时,即可申请验收,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 请报告,并抄送甲方。监理单位审核工程资料和项目的质量。监理单 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验收。乙方 应及时整改直到监理单位同意为止;监理单位认可验收, 6 天内提请 甲方组织初验。 (2)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初验合格后,乙方应按国家工程 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验收报 告。甲方应及时报告上级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做出综合评价。 (3)施工工期:乙方的施工工期计算为从开工之日起至完工日期。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完工,若推迟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款 500 元,但 如遇以下情况可报甲方批准顺延工期①不可抗力的灾害;②连续降雨;③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④增加额外的工 程项目;⑤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甲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 32 条 施工队伍的撤退 本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对工地范围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临 时工程应拆除,场地应按要求清理和平整;乙方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应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应清除。乙方进行完工清场以及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33 条 环境保护 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 14 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乙方 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防止任意 堆放弃渣影响周边的防汛、消防,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 环境卫生。 第 34 条 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 (1)工程计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的工 程量计算。超出工程量清单以外,且未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的,甲方不 予认可。受客观因素限制,可能存在部分地块无法施工,造成工程量 也相应减少,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2)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 同规定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 35 条 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安办字〔2021〕93 号)文件规定执行,工 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以内支付,工程验收并按要求种植 水稻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0%,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至决算总价款的 97%,留 3%的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 36 条 违约 (1)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应及时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限 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 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如果乙方拒绝接受改正,监理单位可采取暂 停支付价款及暂停其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提交整改报告送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发出停工书面通知后,乙方继 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则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 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乙方设备、临时工地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乙方施工。在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明报送甲方审批后 支付:①乙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乙方按合同规定应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③由于解 除合同,乙方应合理赔偿甲方损失的金额。 (2)甲方生违约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 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15 第 37 条 合同变更 只有在国家计划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这种情况时,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 38 条 不可抗力的灾害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的灾害或其他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水灾、台风、地震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须承 担直接经济损失的 60%,但甲方不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直接经 济损失。 第 39 条 纳税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县纳税。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 同价格中,其税种和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自行到安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办理农民工工资监管相关事宜,并按其要求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 40 条 纠纷解决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 41 条 法律 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 42 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签 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终止:乙方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甲方,且保修期满,双方均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 43 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在 8 月 10 日前完成整个项 目区土地平整、回覆耕作土,并种植水稻,确保 8 月底之前秧苗露土 部分不少于 15 厘米,达到拍照举证效果,如被上级退回,乙方负责立 即整改,直至成功入库。 (2)为确保种植效果,乙方要按照标准施肥,本季水稻种植、管 护追肥和收割由乙方负责,收益归乙方所有,一切费用自理。项目入 16 库成功后,甲方按照入库新增水田面积 400 元/亩的标准拨付第一年培 肥费给乙方,由乙方开具合规发票送甲方申报资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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