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基本信息公示表
项目名称 |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制丝线辅联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标包2 |
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元) |
不含税总报价最高限价:¥269678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玖拾陆万柒仟捌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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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00001202405110010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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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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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23-6290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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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名称 |
工程 概况 |
合同 工期 |
质量 标准 |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
合同 签订 金额 ( 元 ) |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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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证书 名称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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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制丝线辅联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北京长征高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对上述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投标。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制造和出厂前调试,具备发货条件。接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历天内设备运输至买方项目现场;17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并达到投料试生产的要求。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
2024年4月9日 |
¥ 25,909,911.25元 |
1、 项目负责人:付贺云 |
职称 |
Y级2015-02 |
2、 技术负责人:范振东 |
职称 |
2016GCEG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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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注: 1.招标人及中标人对填写的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3.公示纸质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