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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废损交通设施集中处置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3-10-16 |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废损交通设施集中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废损交通设施集中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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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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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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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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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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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0月17日9:00始至2023年10月3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年11月1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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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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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废损交通设施集中处置项目主要包含七类废损设施,根据委托方提供数据,本次转让标的总重量预估约400吨(仅供参考),最终以成交后实际称重计算为准,具体情况如下:杆件约200吨;机箱约100吨;光端机、交换机、服务器、编码器等电子元器件约35吨;摄像头等电子元器件约50吨;电源线约8吨;塑料围挡约2吨;铝制交通标志牌约5吨。本批资产暂时存放在交警设施管理大队(蜀山区长江西路646号)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包河区合巢路97号)两处。由于存放条件的限制,废旧设施叠加码放,具体重量以实际称重为准,按实际重量乘以对应单价据实结算。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现场踏勘。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志弘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志弘评报字[2023]第0203号),资产评估单价分别为:杆件2500元/吨;机箱1800元/吨;光端机、交换机、服务器、编码器等电子元器件10500元/吨;摄像头等电子元器件4500元/吨;电源线24500元/吨;塑料围挡1200元/吨;铝制交通标志牌1300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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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标的计量单位。所报系数乘以评估单价即为该标的各项最终成交单价,最终按照成交单价和实际称重量结算。 举例如下:意向受让方所报系数为1.10,即意向受让方愿意承担的对应各项成交单价为杆件2500元*1.1=2750元/吨;机箱1800元*1.1=1980元/吨;光端机、交换机、服务器、编码器等电子元器件10500元*1.1=11550元/吨;摄像头等电子元器件4500元*1.1=4950元/吨;电源线24500元*1.1=26950元/吨;塑料围挡1200元*1.1=1320元/吨;铝制交通标志牌13000元*1.1=1430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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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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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受让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先缴纳预估成交价款,其中预估成交价款=∑(各项成交单价*各项预估量),先付款后移交资产。称重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称重重量核算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预估成交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补交超出部分,再进行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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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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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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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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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将标的物转运至指定称重处。双方共同派人参与待处置标的登记造册、切割解体、核定称重,本项目实际转让价款=∑(各项成交单价*各项实际重量),预估量仅供参考,实际重量经双方书面盖章(签字)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称重重量为准,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款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3.受让方须在标的现场对标的进行切割后移交,其中杆件切割后长度不得超过2.5米、标牌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标的在拆解、称重、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自预估成交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清运结束。 6.受让方负责保护好附近建筑设施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受让方在标的现场移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委托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现场工作人员须服从委托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7.委托方仅向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8.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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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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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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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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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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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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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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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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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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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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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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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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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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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收取定额交易服务费491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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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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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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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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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闫工,联系电话:1895516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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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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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20、6622329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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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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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志弘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志弘评报字[2023]第0203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按以下单价转让给乙方:
杆件 元/吨;
机箱 元/吨;
光端机、交换机、服务器、编码器等电子元器件 元/吨;
摄像头等电子元器件 元/吨;
电源线 元/吨;
塑料围挡 元/吨;
铝制交通标志牌 元/吨;
最终实际转让价款以实际重量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先缴纳预估成交价款,其中预估成交价款=∑(各项成交单价*各项预估量),先付款后移交资产。称重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称重重量核算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预估成交价款时,乙方应提前补交超出部分,再进行清运。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预估成交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清运结束。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标的物转运至指定称重处。双方共同派人参与待处置标的登记造册、切割解体、核定称重,本项目实际转让价款=∑(各项成交单价*各项实际重量),预估量仅供参考,实际重量经双方书面盖章(签字)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称重重量为准,乙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款要求,意向乙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三)乙方须在标的现场对标的进行切割后移交,其中杆件切割后长度不得超过2.5米、标牌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标的在拆解、称重、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保护好附近建筑设施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乙方在标的现场移交处置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乙方现场工作人员须服从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