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特困供养对象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采购
金额
129.6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2/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nzjc2022-hw(jx-031
预算金额130万元
招标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招标联系人唐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曾女士0745-8239630
中标公司湖南万利服饰有限公司129.6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特困供养对象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02日
一、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靖财采计[2022]1047
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2-HW(JX)-031
二、项目名称:特困供养对象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南万利服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96号
中标(成交)金额:12962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特困供养对象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采购 品牌(如有):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 规格型号: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 数量:一批 单价:详见分项报价表附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覃德桂(组长)、黄安琪 、唐定山(业主授权)。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最终报价(元) |
评审价(元) |
综合得分 |
湖南万利服饰有限公司 |
1296200.00 |
1166580.00 |
97.99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209国道
联 系 人:唐先生联系方式:153432756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靖州县绿都实业办公区三楼
联 系 人:曾女士 联系方式:0745-8239630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最后报价分项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1047成交公告挂网.zip1047成交公告挂网.zip
采购代理编号:HNZJC2022-HW(JX)-031政府采购编号:靖财采计[2022]1047号采购项目名称:特困供养对象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中技集团
CHINATEC
第二章磋商须知....................................................................................5第一章磋商邀请....................................................................................2目录二0二二年十一月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的特困供养对象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磋商邀请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35第五章评审方法及标准........................................................................33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29第三章采购需求....................................................................................24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4、采购项目预算:1300000.00元3、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2-HW(JX)-031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靖财采计[2022]1047号1、采购项目名称:特困供养对象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采购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磋商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7、合同定价方式:þ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制品制造业
说明: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地点: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靖州县绿都实业办公区三楼)。1、时间: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4日,每日08:00至12:00,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7、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公告期限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靖州县绿都实业办公区三楼)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磋商文件。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磋商文件。六、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3、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有资料应加盖单位原始公章)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九、磋商说明2、供应商认为本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本邀请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八、询问及质疑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邀请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电话:151115807171、联系人:曾春霞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1、本公告函选项:þ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5)电话:15343275633(4)邮编:418400(3)联系人:唐先生(2)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209国道(1)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1、采购人信息
(4)邮编:418400(3)联系人:曾春霞(2)地址:靖州县绿都实业办公区三楼(1)名称: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6)电子邮箱:/
温馨提示:请各供应商根据湖南省及怀化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工作。联系电话:0745-8224070名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3、监督部门信息(6)电子邮箱:747529436@qq.com(5)电话:15111580717
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
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7.1款规定,否则,其响应无效。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采购邀请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6.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五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三章采购需求
8.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响应文件的组成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3)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2)授权委托书(格式)(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8)采购需求偏离表(7)合同条款偏离表(6)采购需求的响应(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4)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10.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磋商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二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0.报价要求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1)最后报价(10)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0.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无效。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他附加服务的费用。10.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1.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磋商保证金。11.磋商保证金10.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4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13.3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3.2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分包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13.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分包的,供应商分包承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3.分包12.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无效。
14.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4.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磋商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5.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5.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编号;1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17.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6.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
1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2)供应商名称;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具体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8.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1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8.5在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通过资格审查。18.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18.2供应商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19.磋商小组(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4)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本项目不要求提供);(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1.响应文件审查20.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20.2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20.1磋商程序: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3条进行。20.磋商程序19.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2)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磋商文件的偏离超出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1.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澄清21.4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的。(5)不符合本节第21.1款规定审查标准的;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3.磋商的规定2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1.2款规定对响应文件或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5.最后报价24.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4.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4.退出磋商23.3每轮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认真、准确、完整地记录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不需要磋商的。(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5.2下列情形,磋商小组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不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调整/最后磋商报价调整)×价格权值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5.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供应商最后报价涉及算术修正、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上款规定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27.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7.提出成交供应商26.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6.异常报价25.4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上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7.3最后报价的评审修正后的报价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7.2最后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9.磋商的特殊情形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8.确定成交供应商(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按本章本节第37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磋商终止
32.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2.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2.保密及串通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1.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31.重新评审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3.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34.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4.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4.询问及质疑33.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签订合同35.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5.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供应商可用保函、电子增信替代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5.履约担保34.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6.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6.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37.1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规定:37.预留采购份额七、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39.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对该部分产品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39.优先采购38.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38.强制采购(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成员)、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承诺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工程情形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0.2价格折扣比例40.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0.价格评审优惠39.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该部分产品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41.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40.6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部分不再享受本款“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40.5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0.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0.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41.6“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41.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4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1.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3)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规定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2.1符合本章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5.其他规定八、其他规定45.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44.融资、担保43.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43.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章采购需求45.2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可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2)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需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质量保证金,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1)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采购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向符合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45.1合同价款支付
第二节技术要求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标的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标的均需按磋商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具体的标的。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
1、大衣满足以下要求:二、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3.用途的简要说明:为全县特困供养对象储备2022年冬季御寒物资。2.采购数量:一批(参数详见采购清单一览表)。1.采购预算:130万元。一、采购内容及用途的简要说明:
(5)PH值:4.0-8.5;(4)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20;(3)甲醛含量:≤20mg/Kg;(2)异味:无;(1)克重:≥200(g/㎡);1.1内胆填充物
(5)顶破强力:(N)≥400;(4)断裂强力:(N)经向≥700纬向≥400;(3)撕破强力:(N)经向≥8纬向≥8;(2)克重:80~100(g/㎡);(1)PH值:4.0-8.5;1.2里布
(11)耐皂洗色牢度:变色≥3,沾色≥3;(10)耐汗渍色牢度:酸性:变色≥3,沾色≥3,碱性:变色≥3,沾色≥3;(9)耐摩擦色牢度:干摩≥3湿摩≥3;(8)异味:无;(7)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20;(6)甲醛含量:≤20mg/Kg;
(2)PH值:4.0-8.5;(1)纤维含量:100%聚酯纤维;1.3领子(14)水洗尺寸变化率:-1.0%~1.0%;(13)织物密度(根/10cm):经向≥400纬向≥300;(12)耐唾液色牢度:变色≥3,沾色≥3;
2、保暖内衣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6)异味:无。(5)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20;(4)甲醛含量:≤20mg/Kg;(3)克重:(g/㎡)≥600;
(3)含杂率:≤0.5%;(2)梳棉颜色级:白棉一级;(1)梳棉胎级别:特;3、棉胎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加盖并制造商公章。2.180%聚酯纤维、15%棉、5%氨纶(允许误差±3)。
4、被套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7)质量保证期1年。(6)成份:100%棉;(5)棉胎重量:≥4100g;(4)短纤维含量:≤25%;
(6)耐皂洗色牢度:变色≥4级、沾色≥4级;(5)耐碱汗渍色牢度:变色≥4级、沾色≥4级;(4)耐酸汗渍色牢度:变色≥4级、沾色≥4级;(3)耐摩擦色牢度:干摩≥3级、湿摩≥3级;(2)耐水色牢度:变色:≥4级;沾色:≥4级;(1)甲醛含量:不得检出;
1、产品到达现场后,供应商应提供产品详细清单。如果产品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产品有明显损坏,采购人有权提出退换货。三、验收标准和方法★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9)质量保证期1年。(8)被套面料:可萃取重金属镉含量≤0.02mg/kg、铅含量≤0.16mg/kg;(7)PH值:4.0—8.5;
二、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一、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三节商务要求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3、采购人在接收产品时,可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采购人拒绝接收。2、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邀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检、安全、环保等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从产品验收合格后,双方在有关文件上签字之日计起。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五、售后服务的要求2、产品应具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出厂编号等信息。1、本次采购的所有产品要求是全新正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及采购人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需提供产品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四、供货范围及要求三、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
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最后报价为总承包价格,其内容包括税金及其他相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要求有完善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在质保期内(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出现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更换,须配备充足的服务人员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成交供应商到合同产品现场,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2日内解决合同产品质量问题。
1.项目信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采购合同编号: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6)联系电话:。(5)项目负责人:。(4)是否分包:。(3)项目内容:(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1)采购项目名称: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2.合同金额
3.合同履行¨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分期付款:(应按照季度分期支付合同款项)¨预付款:(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全额付款:(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4.合同验收(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期限要求。(3)方式:(2)地点:(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5.组成合同的文件(3)验收标准:。(2)验收方式:。(1)验收主体:。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6.合同生效(8)其他合同文件。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公章)乙方:(公章)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合同订立地点:
(综合评分法)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账号: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2)授权委托书(格式)(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目录响应文件组成
(7)合同条款偏离表(6)采购需求的响应(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4)磋商响应声明(格式)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3)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政府采购(11)最后报价(10)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8)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编号: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资格审查索引表索引表1资格审查索引表年月日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