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司法局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品目编码
C23010100
品目名称
法律诉讼服务
采购标的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服务(二次)
服务范围
协助甲方处理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资料审查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服务团队指派一名律师提供现场服务。 具体服务包括: 1、为甲方参与市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事项的研究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派专人一同参与。 2、对甲方交办的涉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事项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会议资料等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并负责法律释疑等后续工作。 3、参与甲方组织的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审查重大事项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协助甲方开展全市政府合同备案履约管理的专项抽查和指导工作,按甲方要求派团队参与。 5、协助甲方开展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合同审查案卷评查和交叉检查工作以及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政府合同服务质量评查,按甲方要求派团队参与。 6、协助甲方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合同的履约评估工作,按甲方要求派团队参与。 7、针对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中重大、疑难、复杂涉法事务组织团队与甲方合作开展专题研究。 8、按甲方要求组织承办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题理论与实务培训、交流活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 9、其他需要法律服务单位参与的事项。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1)取件要求:法律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取件联络,联络人手机应当24小时保持畅通(包括节假日),并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当日内领取材料。
(2)审查时效要求:自领取材料之日起一般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特殊情况(如遇加班或者紧急件、重大疑难件等)按甲方要求办理,并保证审查质量。
(3)团队要求:组建符合甲方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能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调整团队结构。必须根据专业领域明确团队分工,每个办件确定至少1名主办律师。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团队律师不得变更。
(4)现场服务律师要求:需按照党政机关工作纪律要求及处室要求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5)签字盖章要求: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法律意见,必须有主办律师的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需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同时双方应当指定专门邮箱收发双方往来函件)。
(6)保密要求:法律服务单位必须对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或了解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签订保密协议;律师团队成员必须相应与法律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1)固定团队成员,且均为专职律师,具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经验。
(2)团队负责人(团队首席律师),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律师执业经验不少于十年,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方面行政合同或会议资料或相关文件审查的工作经验。
(3)团队成员,律师执业经验不少于五年,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方面行政合同或会议资料或相关文件审查的工作经验。
(4)具体人员安排
编号
姓名
职务
专业特长
执业年限
分工
1
袁维民
律所主任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22年
团队负责人(首席律师)
2
邓海林
副主任
11年
主办律师
3
张瑾伊
合伙人
8年
4
杨森
专职律师
6年
5
楚霞芬
6
涂星宇
7
喻曼娜
按甲方要求予以配置
(1)在原有的服务范围基础上协助甲方对政策性文件、挂牌方案、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并负责法律释疑等后续工作。
(2)按照甲方要求,委派专业律师团队承担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合同审查案卷评查工作,完成评查反馈意见和最终评查报告。
(3)在一体化管理的前提下,至少安排一名团队成员到甲方指定处室提供现场服务,负责与双方的沟通联络,现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拟写、修改相应文书材料,档案归集整理等日常工作。
(4)其他甲方要求。
无
履约验收程序:简易程序验收
按甲方要求执行。
1)、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每3个月组织一次项目验收考核,对中标服务团队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累计出现2次法律意见不合格或其他工作不配合的情况,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不配合的,为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具体的考核验收规则由甲方另行确定。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要求乙方服务团队成员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5.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6.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不力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按规定到甲方提供现场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服务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2)玩忽职守或者有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3)参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活动,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4)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相关保密信息、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有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法律顾问服务费,并要求乙方就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8.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陈述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9.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
10.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4.要求甲方如实陈述或提供相关材料等协助配合的权利。
5.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的。
乙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但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8.乙方应当依专业判断,向甲方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9.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任务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及时安排团队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及时通报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10.乙方应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跟进专项法律服务,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服务不满意,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
11.法律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提交法律顾问服务总结报告。乙方对甲方法律顾问服务的分析报告或者理论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不得擅自公布。
1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乙方为甲方工作时获取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乙方应恪守保密义务,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非法律服务目的的其他用途。乙方在接收、使用、保存保密信息时,应确保是出于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并严格控制在团队成员的范围内。乙方应加强对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并与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分别签订保密协议。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对于相应的保密信息不再受本条所述义务的约束:(1)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在其生效之后的任何时候,并非由于其乙方原因,该等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3)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4)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5)甲乙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况。
3.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4.乙方不能坚持到甲方提供现场服务或者不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服务,每次甲方可扣减应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的 5%作为违约金。
5.如果乙方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6.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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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