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1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司法局
招标联系人-0731-85409840
中标公司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2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司法局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服务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41211005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司法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9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559号洋湖创富国际中心3栋2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服务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 1 21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1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品目编码

C23010100

品目名称

法律诉讼服务

采购标的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服务(二次)

服务范围

协助甲方处理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资料审查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服务团队指派一名律师提供现场服务。 具体服务包括: 1、为甲方参与市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事项的研究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派专人一同参与。 2、对甲方交办的涉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事项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会议资料等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并负责法律释疑等后续工作。 3、参与甲方组织的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法律审查重大事项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协助甲方开展全市政府合同备案履约管理的专项抽查和指导工作,按甲方要求派团队参与。 5、协助甲方开展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合同审查案卷评查和交叉检查工作以及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政府合同服务质量评查,按甲方要求派团队参与。 6、协助甲方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合同的履约评估工作,按甲方要求派团队参与。 7、针对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中重大、疑难、复杂涉法事务组织团队与甲方合作开展专题研究。 8、按甲方要求组织承办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题理论与实务培训、交流活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 9、其他需要法律服务单位参与的事项。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取件要求:法律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取件联络,联络人手机应当24小时保持畅通(包括节假日),并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当日内领取材料。

(2)审查时效要求:自领取材料之日起一般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特殊情况(如遇加班或者紧急件、重大疑难件等)按甲方要求办理,并保证审查质量。

(3)团队要求:组建符合甲方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能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调整团队结构。必须根据专业领域明确团队分工,每个办件确定至少1名主办律师。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团队律师不得变更。

(4)现场服务律师要求:需按照党政机关工作纪律要求及处室要求提供现场法律服务。

(5)签字盖章要求: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法律意见,必须有主办律师的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需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同时双方应当指定专门邮箱收发双方往来函件)。

(6)保密要求:法律服务单位必须对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或了解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签订保密协议;律师团队成员必须相应与法律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人员配置要求

1)固定团队成员,且均为专职律师,具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经验。

2)团队负责人(团队首席律师),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律师执业经验不少于十年,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方面行政合同或会议资料或相关文件审查的工作经验。

3)团队成员,律师执业经验不少于五年,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方面行政合同或会议资料或相关文件审查的工作经验。

4)具体人员安排

编号

姓名

职务

专业特长

执业年限

分工

1

袁维民

律所主任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22

团队负责人(首席律师)

2

邓海林

副主任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11

主办律师

3

张瑾伊

合伙人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8年

主办律师

4

杨森

专职律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6

主办律师

5

楚霞芬

合伙人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8

主办律师

6

涂星宇

专职律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6

主办律师

7

喻曼娜

合伙人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征收、特许经营、PPP项目、城市有机更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等

8

主办律师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甲方要求予以配置

4.其他要求

1)在原有的服务范围基础上协助甲方对政策性文件、挂牌方案、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并负责法律释疑等后续工作。

2)按照甲方要求,委派专业律师团队承担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合同审查案卷评查工作,完成评查反馈意见和最终评查报告。

3)在一体化管理的前提下,至少安排一名团队成员到甲方指定处室提供现场服务,负责与双方的沟通联络,现场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拟写、修改相应文书材料,档案归集整理等日常工作。

4)其他甲方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服务期满3个月(2025-02-20 之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1年服务期满后30天内(2025-12-21),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70%。本次服务合同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评估项目所需的差旅、食宿、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693654436)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1-21 —— 2025-11-2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履约验收程序: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每3个月组织一次项目验收考核,对中标服务团队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累计出现2次法律意见不合格或其他工作不配合的情况,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不配合的,为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具体的考核验收规则由甲方另行确定。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要求乙方服务团队成员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5.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6.对乙方服务团队成员工作不力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按规定到甲方提供现场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服务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2)玩忽职守或者有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3)参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活动,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4)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相关保密信息、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有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法律顾问服务费,并要求乙方就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8.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陈述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9.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

10.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要求甲方如实陈述或提供相关材料等协助配合的权利。

5.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的。

乙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但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退还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8.乙方应当依专业判断,向甲方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9.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任务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及时安排团队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及时通报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10.乙方应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跟进专项法律服务,定期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服务不满意,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

11.法律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提交法律顾问服务总结报告。乙方对甲方法律顾问服务的分析报告或者理论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不得擅自公布。

1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乙方为甲方工作时获取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乙方应恪守保密义务,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非法律服务目的的其他用途。乙方在接收、使用、保存保密信息时,应确保是出于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并严格控制在团队成员的范围内。乙方应加强对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并与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分别签订保密协议。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对于相应的保密信息不再受本条所述义务的约束:(1)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在其生效之后的任何时候,并非由于其乙方原因,该等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3)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4)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5)甲乙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况。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中标人承担。

4.乙方不能坚持到甲方提供现场服务或者不按甲方委托要求提供服务,每次甲方可扣减应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的 5%作为违约金。

5.如果乙方将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6.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部分的利息。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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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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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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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李宗戈 法定代理人: 袁维民
委托代理人: 李宗戈 委托代理人: 袁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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