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墨玉县财政局关于《2024年墨玉县技工学校实训能力提升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QXD-MYXCG-2024-004-1
二、项目名称:2024年墨玉县技工学校实训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颐新泰通(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号楼511A室
被投诉人:新疆庆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人民街18号玉都国际广场金座703室
相关供应商: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靖江市生祠镇金星工业园区4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4日开标的《2024年墨玉县技工学校实训能力提升项目(二次)(包二:建筑电气实训教学设备采购)》,编号:QXD-MYXCG-2024-004-1,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15日、2024年8月23日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7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投诉书,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拟中标人提供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机构“长城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查询网址:http://www.ukas-ccgj.com)无效。
查明事实: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经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首批认可并批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长城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发的证书,且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具体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ISO体系认证书具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但经查在“http://www.ukas-ccgj.com/”上可查到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效的认证证书,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事项2:拟中标人(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没有职业院校、实训类成交案例,质疑其所提供的业绩案例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的业绩。
查明事实:经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最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并未要求特定的行业业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3:评标过程:综上投诉的2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开网站都无法查询到匹配内容。
查明事实: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投标人或制造商ISO体系认证书,并未具体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ISO体系认证书具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但经查在“http://www.ukas-ccgj.com/”上可查到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效的认证证书,投诉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事项4: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23日,就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没有依据。
查明事实:经核实,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庆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函等材料,2024年8月23日作出的答复有相关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力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贵公司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墨玉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18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墨玉县技工学校实训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颐新泰通(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号楼511A室
被投诉人:新疆庆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人民街18号玉都国际广场金座703室
相关供应商: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靖江市生祠镇金星工业园区4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4日开标的《2024年墨玉县技工学校实训能力提升项目(二次)(包二:建筑电气实训教学设备采购)》,编号:QXD-MYXCG-2024-004-1,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15日、2024年8月23日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7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投诉书,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拟中标人提供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机构“长城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查询网址:http://www.ukas-ccgj.com)无效。
查明事实: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经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首批认可并批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长城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发的证书,且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具体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ISO体系认证书具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但经查在“http://www.ukas-ccgj.com/”上可查到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效的认证证书,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事项2:拟中标人(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没有职业院校、实训类成交案例,质疑其所提供的业绩案例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的业绩。
查明事实:经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最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并未要求特定的行业业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3:评标过程:综上投诉的2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开网站都无法查询到匹配内容。
查明事实: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投标人或制造商ISO体系认证书,并未具体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ISO体系认证书具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但经查在“http://www.ukas-ccgj.com/”上可查到泰州翔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效的认证证书,投诉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事项4: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23日,就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没有依据。
查明事实:经核实,招标代理机构新疆庆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函等材料,2024年8月23日作出的答复有相关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力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贵公司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墨玉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18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