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青少年体育学校
乙方:清德智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GC[GK]2019022的福建省青少年体育学校关于专业跳水训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3607 | 跳水设备 | 跳水项目智能运动视频及数据反馈系统 | 4 | 套 | 国内 | 149500 | 598000 | 清德智体 | V2.0 | 无 | ||||
合计: | 59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捌仟元整(¥59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西大道9号(福建省青少年体育学校);
4.3交付条件: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功能部分 1、运动视频自动播放的延时时间可以自由设定,在不中断拍摄的情况下便可拖动播放进度条进行任意回放,一键便可以恢复预设的延时时间进行播放; 2、视频可查阅的最大回放时间大于60分钟,训练视频缓存不低于一周,缓存时间可以设定,缓存视频循环覆盖,并可以随时导出; 3、对于回放视频和缓存视频可任意录制某段运动视频保存于本地,方便导出并支持第三方软件深度分析; 4、移动显示平板系统可以无线控制并操作主程序的各种功能,以方便不同运动场景下的教练员运动员的使用及互动; 5、场馆的智能化训练系统可以接入运动视频及大数三据实时交互平台,与国家队、其他兄弟运动队等的沟通交流(需或授权)、并可远程教学; 6、移动控制系统对运动视频应至少具有重叠对比、右下角对比、对称对比三种模式,即可以进行自我对比,也可以和第三方视频进行对比分析; 7、支持多机位的集成,在同一主机上既可以分屏操作也可以同步播放; 8、通过设定可对刚完成的动作进行自动循环慢放或常速播放,也可以交替进行播放,自动循环时间可以任意设定; 9、在拖动进度条进行任意回放的同时系统并不停止拍摄,这样可以完整记录训练全过程,在屏幕上点击一键即可完成定位,定位要求精准、流畅; 10、左右滑动大屏幕,可进行逐帧的倒退、前进,用于对动作关键环节的分析; 11、在屏幕一点即可进行任意回放、延时播放、快放慢放、逐帧播放; 12、高速摄像机可以智能识别人体,进行自动跟踪拍摄; 13、移动社区具有远程查看功能(可物理关闭),系统可自动/人工截取运动短视频上传云端,使用分配的社区云账号可在全球任何地方查看;可进行日常生活训练情况交流等; 14、作为智能化管理平台的移动社区可在权限内分析、分享训练视频,实现运动员教练员的轻松分享;对运动视频具备AI一键分析功能; 15、可以在主机的大触摸屏上直接分析,画线、做标记、画图,并可精确计算动作角度、位移等运动学参数。 二、硬件部分 1、触摸一体机屏幕应为高清液晶屏,尺寸不小于65寸,亮度不低于450cd/m2,对比度1000:1,可视角度垂直/水平为178/178,响应时间不高于5ms,可以触摸操作软件功能,依据不同项目的训练场景显示比例可以选择16:9/ 9:16; 2、主机应嵌入触摸一体机,其参数不低于CPU:i7,内存≥8G,硬盘≥2T,接口:不少于1个千兆网口,不少于2个2.0USB,不少于3个3.0USB,不少于1个HDMI; 3、智能摄像机采用20倍以上光学变焦,图像分辨率≥1080P,≥1~60fps帧率可调,水平360°可旋转,垂直30°-90°可旋转,支持RS232云台控制; 4、智能摄像机应进行过特殊定制,可以分别显示跳台跳水、跳板跳水、陆上训练不同训练项目所需的视频比例,摄像机应具备智能化,整个采集和传输过程无需人工值守,也可以通过后端对摄像机进行人工控制; 5、摄像机应具有位置记忆功能,可以一键转向预设场地起到一机多用的目的;对于同一名运动员也可以选取多个机位的摄像机从不同视角同步拍摄,摄像机应不低于3个预设位。 三、单套基本配置: 1、触摸一体机(≥65英寸触摸屏):1个; 2、智能高速摄像机:1个; 3、智能运动视频及数据反馈系统: 1套; 4、移动控制系统:1套; 5、推流系统:1套; 6、三脚架(或固定装置):1个; 7、附件、线材及说明书 :1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出厂检验:中标人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 定的供货地点。 3、到货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中标人和采购人一同拆箱,对其全部货物、零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进行到货验收。中标人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项目单位。 4、合同包一试运行:安装部署完成后,中标人应对货物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合格后,转入为期1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自检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设备的验收。 5、最终验收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 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中标人在采购人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且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成交供应 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合格产品,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持有正式发票和用户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支付合同款的95%。 |
2 | 5 | 余款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青少年体育学校 | 乙方: | 清德智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溪西大道9号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103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许大政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122610339 |
联系方法: | 1830338957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泉河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091908 9710801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