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开福区外城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02日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1
开福区外城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
清扫
服务
开福区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运输(秀峰、捞刀河、青竹湖、沙坪、洪山、月湖、浏阳河、芙蓉北路等八个街道的公共垃圾站和社会垃圾站的生活垃圾运输至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处理场集中处理)。
项
1.67元/吨/公里
采购预算金额上限小写:4829000元/年;
采购预算金额上限大写:肆佰捌拾贰万玖仟元整。
备注:甲方根据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统计的每月垃圾运输量(吨)乘以垃圾运输往返运距(17.6公里)乘以中标单价(元)核减考核后的扣款情况支付运输费用,每月按实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预算金额上限。
4.1 资金支付方式:按实结算。
4.1.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1.2、付款方式:甲方根据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统计的每月垃圾运输量(吨)乘以垃圾运输往返运距(17.6 公里)乘以中标单价(元)核减考核后的扣款情况支付运输费用,每月按实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预算金额上限。
5.2.1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制定《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考核细则》及市城管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标准内容严格对垃圾运输公司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5.2.2乙方根据长沙市生活垃圾控量基数,明确垃圾减量化要求,运输总吨结算经费不超过采购预算总金额。
5.2.3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收集功能;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密闭功能。
5.2.4乙方具备与垃圾站或垃圾压缩箱相匹配的车厢可卸式垃圾车5辆、压缩式对接垃圾车6辆、压缩式垃圾车1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6辆、中型特殊结构货车1辆、轻型特殊结构货车9辆、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1辆。最大限度不超过22吨。
5.2.5车辆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标准。
5.2.6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2.7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有车辆的有效行驶证件,以备甲方审核。若拟投入的垃圾清运车辆在服务期内车辆运营期已达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在服务期内必须进行更换,更换车辆须向甲方进行备案并提交纸质备案审核材料。
5.2.8乙方须承诺一个月时间内必须在开福区辖区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地点和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5.2.9乙方须承诺所有车辆必须自行装置GPS装置与智能平台对接接入平台,并按甲方要求喷涂统一标志,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投入本项目车辆不得在开福区辖区范围外作业或者进行与该标段无关的业务。
5.2.10乙方须承诺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如合同签订后超过30个自然日未办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5.2.11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5.2.12服务期内,甲方新建的垃圾转运站和新增社会清运点无条件列入乙方的工作清运范围,同时必须无条件配足相应的设备和管理人员。
5.2.13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本细则之规定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5.2.14、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5.2.15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作业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5.2.16、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并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在合同服务期间发生任何安全意外及第三方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2.17乙方必须配备与投入本项目清运车辆数量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且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件,且须另外配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团队(项目经理1名、车辆调度员2名、安全管理员1名、内勤管理2名)。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同意。若在合同服务期内垃圾量增大,设施设备和人员不能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时,乙方必须增加相应的设备及人员,满足清运需求。
5.2.18乙方须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安全工作培训会议(一年至少四次),并做好资料存档。
5.2.19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由乙方统一购买定期更新。
5.2.20垃圾运输量以长沙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统计的运输量为准。
5.2.21甲方如有应急、紧急需求,乙方需无条件配合调度。
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本细则之规定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
5.4验收方式:
按照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开财发【2024】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4.1验收主体:采购单位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5.4.2组织方式: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5.4.3验收时间或条件:每月服务完成后对乙方进行一次考核验收。
5.4.4验收方式:采用分期验收的方式,每个月进行一次验收。
5.4.5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每个月服务完成后,由甲方制定验收方案,先乙方进行自查,再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成立验收小组:由甲方组织本单位项目分管领导、本单位财务科、本单位采购管理科、本单位业务科室、环卫所(如需要)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事宜以及验收方案的确认;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对验收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出具确认验收书;
(4)实施项目验收:甲方确认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严格按照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详细列明各项内容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确认;
(5)项目验收完成后,乙方须将验收相关资料胶装成册提交甲方归档保存。
5.4.6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每月的考核情况表;根据采购需求附件《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考核细则》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连续2次扣分超过40分,乙方需书面进行整改报告至甲方,支付当月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5.4.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根据《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考核细则》扣分情况和运输量进行资金支付。
5.4.8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在验收过程中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争议提出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果可经双方同意后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决;验收过程中若甲方需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由于争议问题需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验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5.4.9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需履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根据采购单位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乙方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具体办法详见《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考核细则》
6.1.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6.1.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或开除。
6.1.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6.1.5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甲方及环卫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必须配置足额运输车辆、装卸工具、装卸人员及驾驶员,对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进行运输。
6.2.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配备与垃圾站或垃圾压缩箱相匹配的运输车辆,并对车辆喷涂标识。
6.2.3乙方设立调度室,全天候听取派车通知,按要求派车。
6.2.4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6.2.5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停放场地,车辆设备按照甲方要求统一标识。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所有车辆必须装置GPS、监控等设备与数字化平台对接。
6.2.6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6.2.7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6.2.8乙方根据开福区垃圾站新建和改造同步配套运输车辆。
6.2.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上级要求垃圾清运车辆应为新能源车辆的,乙方应换置新能源车辆。
6.2.10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作业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6.2.11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将垃圾运输至指定地点,严禁偷倒乱卸,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洒、泄漏,否则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12乙方在清理、清运过程中不得造成环境损害,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6.2.13乙方使用的运输车辆为专用运输车辆,若乙方因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而被执法部门处罚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4合同期内,甲方按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每扣一分,则甲方可以扣除400元。考核验收连续2次扣分超过40分,乙方需书面进行整改报告至甲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月应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金额中直接予以扣除。
7.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经甲方要求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要求乙方承担当月结算金额的1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
11.2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市、区政策出现本项目的重大调整,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有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1.4本合同之附件(包括《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考核细则》、中标通知书、乙方的投标文件、甲方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1.5本项目不得分包,更不允许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1.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