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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指南

序号 办理事项 事项内容 办理要求 承办
部门
联系人 适用机构类型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1 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业务
(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大数据平台等)
1.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等。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和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制度和工作落实小组名单,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2.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各类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在正式报数前可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3.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调查
统计科
张勇
0736-7708820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

支付结算
开设账户 1.账户信息表: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盖有存款人印章(单位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的印鉴卡(一式五份)。
支付
结算科
郑沅沅
0736-7717689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大小额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二)实施准备
收到加入支付系统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2.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3.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支付结算科 郑沅沅
0736-7717689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大小额支付系统
(间接参与者)
1.由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大小额支付系统湖南省内间接参与者申报表;
3.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支付
结算科
郑沅沅
0736-7717689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1.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一式三份):固定格式,需加盖申请机构和直接管辖行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一式两份);
3.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关于xx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有关项目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支付
结算科
胡宁
0736-7718527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一式三份) 支付
结算科
胡宁
0736-7718527
银行业
金融机构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申请书(一式两份) 支付
结算科
胡宁
0736-7718527
银行业
金融机构
银行结算账户影像管理系统 1.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账户影像传输系统操作员用户申请表(一式两份)。
支付
结算科
胡宁
0736-7718527
银行业
金融机构

金融科技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1.新增金融机构信息申请书: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2.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前十大出资人情况表(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时提供)。
科技科 刘汗青
0736-7710834
银行业
金融机构
4 人民币管理 反假货币业务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1.申请书: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与冠字号码信息系统接入方式等进行描述;
2.从业人员反假货币培训、测评考试相关资料证明;
3.现金机具清单(含品牌、型号、数量、使用部门、生产日期、机具编码等)及实物照片;
4.营业场所公示情况(实景照片);
5.盖有假币收缴印章的印鉴卡。
货币
金银科
喻泽华0736-7710857 银行业
金融机构
现金收付业务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现金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3.网点公示或摆放需要公众知晓的人民币知识相关资料照片,残损币、小面额兑换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照片;
4.加盖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全额、半额专用章印模的印鉴卡。
货币
金银科
王若诗0736-7710857 银行业
金融机构
5 国库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一)商业银行提出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申请前,应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电子缴税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2.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并组织业务培训;
3.完成本行财税库银行联网系统建设;
4.系统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联调测试,其中每种业务必须成功50笔以上,成功率99%以上;测试过程中对冲正、止用及其他异常情况也需要进行测试。联调测试形成书面测试报告,并评估决定其系统是否可以上线运行;
5.清算银行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结算财政款项--电子缴税”专户,用于汇总本行系统内划缴的税款,以区别其他征收机关和其他缴税方式,专户名称、账号应报人民银行和税务局备案。该专户集中及时向国库划缴,年终余额为零,特殊情况应向人民银行出具书面说明。
(二)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公文和《银行(信用社)联网申请表》;
2.本行全国电子缴税业务开展情况、系统建设情况;
3.电子缴税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资金清算能力及应急方案;
4.服务承诺、业务培训情况;
5.主管行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6.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三)申请办理银行的认定程序:
1.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报送第二大点中规定的资料;
2.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3.人民银行、财政厅和税务局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共同审查(现场或者非现场),对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服务水平、办理国库业务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4.人民银行公布评定结果。
国库科 刘奕
0736-7717604
银行业
金融机构
6 征信管理 征信系统
涉及征信系统查询及应用的机构应报备征信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征信合规管理相关部门、人员及岗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征信
管理科
郭贝琪
0736-7714482
银行业
金融机构
7 反洗钱 报送反洗钱制度 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报送与保密、反洗钱宣传、反洗钱培训、内部审计等制度。 支付结算科 于玮
0736-7710913
银行业
金融机构
二、其他服务类项目
8 货币信贷 利率监测与备案
(利率监测系统)

金融机构应做好存款挂牌利率展示和存款利率定价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省级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相关约定,不得违规开展存贷款业务,按月报送本单位存贷款利率执行相关情况,法人金融机构需按季参加定价行为评估工作。开业后1个月内提供本单位利率定价小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
货币信贷管理科 袁琪
0736-7710964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存款准备金管理与监督 1.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设存款准备金账户之后,即按照存款准备金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应确保维持期内每日和旬平均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余额、每月外汇存款准备金余额均符合存款准备金管理要求。
2.旬后5日内报送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预留印鉴)、一般存款科目余额表(预留印鉴)和一般存款余额报告表(公章)。
3.每月5日内报送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预留印鉴)、外汇存款科目余额表(预留印鉴)和各币种月报表(公章)。
货币信贷管理科,
支付结算科
曾真
0736-7711246
应交存法定准备金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9 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投保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之前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并自开业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根据中国存款保险业务中心投保机构管理要求,为配合存款保险标识使用,便于人民银行总行官网及时发布投保机构名单,原则上要求新设投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投保手续办理,对于营业执照颁发日为月底的机构,投保手续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当月办理完成。)
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章程;
6.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
7.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8.法人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基本情况;
9.《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提交最近三年每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1104”全套报表;《条例》施行前开业未满三年的金融机构,应提交开业以来历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1104”全套报表;
10.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1104”全套报表只提供电子光盘,其他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及光盘形式存储的电子文档。材料应使用简体中文,若相关文档原件为其他语言,须同时报送中文版。
金融
稳定科
钟晋文
0736-7715130
吸收存款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紧急事项报告制度,完善报告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负责重大、紧急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办公室 罗聪
0736-7710821

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或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10 会计 报送会计资料 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会计财务科 吴孟卓
0736-7761963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
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调整核定范围的,应在会计科目发布或调整后一个月内通过行发文(或公司发文)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逐级向有核定权限的人民银行机构申请。
申请文件需在正文内简介科目发布或调整情况,并附会计全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新旧科目对照表。新设成立的金融机构,应于开业前至少一个月通过行发文(或公司发文)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逐级向有核定权限的人民银行机构申请,并附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皆可)以及开业批复。此外,对于地方性金融机构,应附法人所在地以外分支机构名录;对于外资银行,应附境内法人银行或境内管理行所在地以外分支机构名录。
会计
财务科
吴孟卓
0736-7761963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
11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 (一)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的文件,包括: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2.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
3.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
4.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
5.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
6.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7.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8.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
10.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二)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的文件,包括:
1.事前审查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实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2.事中管控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营销宣传中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3.事后监督机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规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省分行)
(三)从业人员应经过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专题岗前培训。
办公室 罗聪
0736-7710821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分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
(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1.关于申请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的报告: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要素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人员配置状况、机构编码等。
2.关于申请加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报告: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要素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人员配置状况、机构编码等。
办公室 罗聪
0736-7710821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分行
12 跨境人民币业务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首次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提前做好接入RCPMIS系统准备工作,采用直连或间连方式接入流程参照《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指引》要求执行。 货币信贷管理科 谭聚
0736-7710964
接入RCPMIS系统的金融机构
13 国际收支 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
1.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所需材料:《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金融机构标识码(所需材料:《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维护表》、《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地外汇局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
3.金融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应完成与外汇局总局之间的系统对接,确保数据交换通畅。
外汇管理科 刘子宙
0736-7710836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注: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正式开业前,以正式发文向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提出办理开业相关事项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政策咨询电话:办公室 罗聪 0736-77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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