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对刘承俏的肢体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1/11/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1)桂0923法鉴字044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宾海林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对刘承俏的肢体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62241]对刘承俏的肢体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关联项目:无
委托机构 玉林博白县人民法院 委托编号 (2021)桂0923法鉴字044号
项目类型 涉案财物——其他所有类 专业资质 1、法医事故鉴定 [无级别]
服务时限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项目规模
附件下载 -- 咨询电话 0775-8222906
服务内容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执行人 原告:刘承俏 被执行人 被告:朱其胜、广西博白县中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第三人
委托信息 委托方式 现场操办 —入册机构 —标费随机选取 报名截止时间 --
服务收费对象 收取委托方佣金 服务收费金额 按委托方规定收取服务收费参考依据
中介主办数量 1 摇号模式 中标机构可以参加重摇
选取机构 玉林博白县人民法院 选取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099号
选取时间 2021-11-17 15:30 选取人和电话 宾海林(0775-8222906)
结果公示 中标机构 ???
履约情况 --
监督电话
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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