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电子政务裸光纤共计423条,单价为2588元/条/年(含税);合计金额为: 1094724元每年, 项目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3.3.1乙方提供裸光纤服务,全部接入电子政务机房供甲方使用
5.2.1项目建设要求
5.2.1.1线路建设要求本次线路租赁必须满足秘密级网络建设规范和标准。
5.2.1.2线路租赁各接入点至区政府中心机房:需租用1000M单模两芯裸光纤,带宽要求达到1000M。本次线路租赁内容包括合同期内电子政务网新增接入点,采用中标网络架构同级建设标准和产品接入。
5.2.1.3配套设备本次配套设备包含:电子政务网光纤线路租赁所需配套设备,裸光纤至区政府中心机房和各接入点均要求实现光电转换。
5.2.1.4线路变更( 1 )新增情况。政务网新增接入点需另外增加线路配套设备的,由乙方免费提供中标相同产品,合同期内甲方具有配套设备使用权。新增接入点由乙方免费开通,租赁费按中标租赁费相同标准计算(合同约定单价2588元/年/条)。(相关要求适用于电子政务外网新增接入网点)
5.2.1.5 线路建设范围在长沙市望城区地域范围内,供望城区政府下属机关单位使用。
5.2.2撤销情况。因实际况变更,接入点需撤销其电子政务网网络,甲方至少提前7日通知乙方撤销该接入点电子政务内网网络,租赁费按接入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5.2.3迁移情况。已接入电子政务网单位需搬到新地址办公的,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迁移网络,并保证网络通畅和涉密要求。
5.2.4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接入单位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接入要求。如果接入单位有多栋楼宇,楼宇间必须采用光纤线路接入,乙方免费提供相关线路配套产品,满足一对多光电转换模式,并保证网络的涉密要求,该接入单位租赁费按一个接入点位计算。
5.2.5.线路开通
5.2.5.1如需新增开通接入点的,甲方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时开通该接入点网络。如未能按时开通,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开通时间逐日累计,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具体的每日违约金为该条线路年租金的 3 ‰(每月按三十天计),违约金在结算时租赁费用中扣除。
5.2.5.2乙方在线路施工完毕后,应按照“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与甲方进行验收。
5.2.6质量标准和保证
(1)要保证接入网点单位的网络实现快速的转发。
(2)由于电子政务的应用会向语音电话和视频会议等大流量的媒体应用方向发展,因此,需要预留有足够的带宽,能够确保这些应用正常运转。
(3)提供的线路技术参数符合ITU一T建议和国标要求,线路延时30ms,端到端丢包率,要求< 1 ‰,误码性能参数符合ITU一T建议相关标准:
(4)要求应用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对整个网络系统、设备、安全性、性能等的监控和管理,并可方便直观地进行远程管理和故障诊断。
(5)施工完成后,要进行全面性能指标测试和线路的安全测试,确保用户所租用线路全部达到技术指标,并向用户提供测试报告,同时提供光路施工图;
(6)要求提供的相关设备为全新先进产品,完全达到制造厂家所规定的出厂技术指标,符合国内技术与应用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标准。
5.2.7保证
( 1 )本次线路租赁必须满足秘密级网络建设规范和标准。
(2)乙方保证项目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3)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为最终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热线(7 * 24小时),负责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技术服务热线支持应是中文。
(4)在线路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7 *24小时现场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提供1小时响应,如诊断线路故障,承诺尽力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任何原因导致的任何级别的线路中断都能在4小时内恢复。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2.8伴随服务
5.2.8.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实施的工程和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5.2.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 )平台支持。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和网络设备集成商进行网络建设,并能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和系统运行实际要求对网络运营平台进行调整,以保证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按甲方要求顺利实施和运行。
(2)系统维护服务
1)所有此次采购的网络平台配套设备、线路(含采购执行期内新增接入点或线路需要变更或迁移的)的日常管理维护期为该项目的采购执行期内。
2)维护期内,每个月乙方需对区电子政务内网所有节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统计该月线路故障报表,将检测报告和故障报表报送甲方,检测报告和故障报表经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后,作为年光纤租赁费的支付凭证。
3)维护期内,每年至少两次正式为区电子政务网网络管理员(2名以上)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相关资料作为年光纤租赁费的支付凭证。
(3)合同期内乙方须对电子政务网络定期维护,保障网络畅通。
(4)技术支持
1)提供7 × 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合同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1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由甲方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甲方需在乙方项目资料送达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未书面反馈问题,视同甲方验收通过。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有质量、技术等问题,货物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6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实施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7甲方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8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所使用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实施的工程和所使用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3迟延工期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7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总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直至项目完工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7.4电子政务网络当月未满足单条线路99.9%的可用率,但累计中断时间未超过4小时,甲方扣除5日的线路租赁费;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未超过24小时),扣除15日的线路租赁费;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扣除一个月的线路租赁费。
7.5全年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日,扣除两个月的线路租赁费;全年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3日,扣除三个月的线路租赁费:全年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4日,扣除四个月的线路租赁费;依此类推。
11.1.合同的变更
1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和分包。
11.4.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11.5不可抗力
11.5.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5.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