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岳麓山、凤凰山亮化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6.9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11100096-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岳麓山、凤凰山亮化维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1110009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维护项目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包含主材及辅材等其他一切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01 —— 2025-01-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期限:本项目的服务期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363446.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363446.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363446.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暂定金额为363446.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资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根据项目移交时间、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湘江新区财政部门的拨款进度和比例相应的确定(国库集中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师大支行(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430015402610525020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湘江新区景观亮化设施市场化维护项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核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维护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1.保证亮灯效果和考核合格。 5.3.2.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0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3.3.施工应符合A/XMGD02-2006《夜景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3.4.应符合DBJ 43/T524-2021《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5.3.5.应符合DBJ 43/T374-2021《湖南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6.1.2.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1.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6.1.4.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设施、设备、原始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1.5.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6.2.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要求及投标承诺、甲方要求履行本项目。 6.2.3.接受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6.2.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6.2.5.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2.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6.2.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6.2.9.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7.5 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后,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6 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11.2.委托管理的亮化设施,每年被盗率不得超过1‰件,超过此比率的,由乙方全额赔偿。委托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1.3.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1.4.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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