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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蒙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蒙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蒙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蒙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蒙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发动群众。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卫生健康委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健康委主任任组长,分管疾病控制、医政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领导小组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下,县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县卫生健康委从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中抽取流行病学、临床医疗、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控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卫生监督机构(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站)等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县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督。
    3应急准备
3.1预案制定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蒙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种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风险评估
    具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我具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我县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开能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通信、交通等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竹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委组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并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以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做好相应技术和物资的配备工作(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和疫苗、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存物资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经费和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用品、生存保障用品等)储备机制,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县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合理的经费补偿。
    3.5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以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3.6交通运输保障
县直医疗机构要配备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各乡镇卫生院要优先保障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用车。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教慢“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7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县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县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连接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畅通,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8建立协调机制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与民政、气象、水利、农业、林业、质监、环保、建设、交通、电办、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9 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委接到县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将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做出评估。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按照卫生部《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规定,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支援。
  4.1响应条件
4.1.1  I级响应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Ⅰ级响应。
4.1.2 Ⅱ级响应 由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
4.1.3  Ⅲ级响应 由市卫生健康委启动III级响应。
4.1.4 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卫生健康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4.2应急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健康委为基本责任报告单位,负责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信息,县疾控中心负贵提供相关工作和技术支持。
 4.2.2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接到县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灾情信息。
 初次报告除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外,还须上报书面报告,时限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进行书面方式上报。总结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同时上报书面报告。
  4.2.3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主要报告灾害和受灾基本情况、救灾防病工作开展情况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阶段报告主要报告灾情和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和控制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总结报告主要报告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基本情况;卫生系统损失情况;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控制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相关卫生资源消耗和需要补充的情况;经验及教训。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6〕134号)要求上报。
  4.2.4网络直报
  县疾控中心负责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灾情信息,并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报送相关信息。
  4.3应急指挥
4.3.1 自然灾害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时,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领导和指导下,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积极争取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应急领导机构的支持。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集中办公,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启动与处置自然灾害事件相关的其它部门预案和地方预案,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
 (2)事件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赶赴现场,督导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建议县政府调用其它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
 (4)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进入应急状态。每天24小时运转,收集、评估、报告、发布自然灾害事件信息。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每日10时前向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办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5)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相关会议,部署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紧急动员,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  自然灾害事件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级别时,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会商会,各有关科室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事件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核查情况,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卫生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发生地乡镇卫生院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需求,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拨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款物,并监督基层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处置款物的使用;组织开展全县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负责收集、评估、报告、发布自然灾害事件信息。县卫生健康委有关科室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指挥协调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建议县政府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统一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工作。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在县政府应急办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一般自然灾害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委将按程序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相应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4.4响应措施
4.4.1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自然灾害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和县政府,并由县疾控中心负责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灾害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县疾控中心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自然灾害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县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参考。
4.4.2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4.3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4.生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评估,对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估,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提交评估报告。
  4.4.5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要立即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4.4.6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灾区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4.7环境卫生处理
  县疾控中心、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卫生院防保站要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4.8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各卫生应急处置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密切配合宣传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4.4.心理援助
  县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4.10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医疗救援队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和公路的人员以及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共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各相关职能单位要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4.11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4.4.12 对口支援
  根据受灾程度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县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对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对口支援工作。
  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经县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报经市卫生健康委和县政府同意后,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6.1恢复重建任务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各相关单位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6.2善后处置
 县卫生健康委将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3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工作过程中,县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7 责任与奖励
7.1责任追究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7.2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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